何四元與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106民初541號
判決日期:2019-07-05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何四元與被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四元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社云、趙泓,被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四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2、被告支付比照工傷理賠的工傷保險待遇156337.49元;3、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9200元;4、被告退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報銷費用15500元;5、被告支付律師費5000元;6、被告支付精神損失費5000元;7、被告支付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4680元;8、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四元向本院申請撤回第2至7項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準許。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5月受聘于被告從事小區保潔工作,已在被告簽約的服務單位連續工作近8年。事發時,原告在被告簽約單位武昌區寶通寺路百瑞景中央生活區從事小區保潔工作。原告于2018年春節期間被被告百瑞景主管安排值班。2018年2月20日(正月初五)下午5:30左右,原告駕駛被告提供的保潔車進入百瑞景中央生活區三期地下車庫存放,剛行駛到進庫下坡段,保潔車剎車連接桿斷開,剎車失靈,連人帶車高速下滑撞在車庫入口的不銹鋼護欄上,造成被告脾破裂、多發性肋骨骨折、肺挫傷后感染、腹腔積水、左上頜骨額突骨折、面部被割破大量失血造成失血性貧血的傷害事故。
事故發生后原告住院期間的藥費全部是原告墊付的。由于家庭困難,原告拒絕了醫院要求的脾臟破裂手術治療而采用保守治療;拒絕了腹部穿刺抽液;病情稍有好轉就自行要求出院并放棄了后續治療。然而事發之后的四個多月時間里,被告沒人到醫院和到原告家里看望過原告;從2018年3月起停發了原告的工資;被告假造“授權委托書”截留通過團體意外傷害險(原告出錢由被告統一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險)報銷的醫療費,保險公司提供的授權書上被告謊稱“醫療費用已由單位墊付”(詳見“授權委托書”)。在原告家屬多次找被告協商理賠事宜未果的情況下,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被告提交了“天潤職工何四元擬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告知書”,被告才開始與原告洽談理賠事宜,經過五個多月的協商,因雙方理賠額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一致,隨后,原告先向武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因原告受傷時年齡超過60歲(60歲6個月)而不予受理,故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原告的團體意外傷害險由被告出資購買,并非原告購買,被告愿意支付,但因份額未談到位才沒有支付。被告認可和原告在2010年5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3月至原告發生事故時即2018年2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5月,原告入職被告處工作,雙方在庭審中均認可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因被告的項目在2014年12月到期終止,2015年1月至3月期間,原告未到被告處上班。2015年3月至2018年2月20日期間,原告回到被告處工作。
2018年11月26日,申請人(原告)向武漢市武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18年11月30日,武漢市武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昌勞人仲不字[2018]第15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因申請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申請人不服,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確認原告何四元與被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應減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王文興
判決日期
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