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陸燕與被告泰康仙林鼓樓醫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13民初2408號
判決日期:2019-07-13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陸燕與被告泰康仙林鼓樓醫院有限公司(以下仙林鼓樓醫院)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5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陸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補發原告15%約定年薪17500元(1750元/月×10月,2018年度)。本人于2018年1月17日與被告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薪資為14萬元/年,自2月份發放工資時,只發放了平均月薪的85%,工資郵件中說15%于年底發放。該規定未在錄用及合同中約定,也未發放書面通知。2018年11月,本人因工作調整提出離職,請單位將1月至11月的15%年薪予以補發,單位拒絕。
被告仙林鼓樓醫院辯稱:1、被告已按與原告簽訂的勞動合同及醫院的相關制度按時足額向原告發放了薪酬。2、被告已在醫院OA系統公布了績效考核方案和實施細則,原告應知悉年度目標薪資的15%需要在年終考核后發放。3、原告在長達10個月的期間內從未對工資提出任何異議。綜上,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院駁回。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在被告的錄用通知書上簽字,該通知書寫明被告決定錄用原告擔任客服部科員崗位工作,全年薪酬為14萬元(稅前),薪酬福利結構及發放形式按照醫院相關制度執行。后原被告簽訂了自2018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止的勞動合同。
2018年4月9日,被告在內網上發布了《關于啟動泰康仙林鼓樓醫院行政職能部門2018年度一季度績效考核暨2018年度重點工作計劃的通知》,并發布了該通知附件《泰康仙林鼓樓醫院職能部門員工績效考核及獎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職能部門員工獎金細則》)。《職能部門員工獎金細則》第6頁“績效獎金分配方案”規定:年度基準獎金指年度目標薪資的15%,年終考評后一次性發放。具體考評和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2018年10月29日,原告因個人原因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被告于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
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在離職確認書上簽字。該確認書上打印文字寫明:本人清楚年薪中預留至年底發放部分作為發放基數需年底根據考核方案考核后發放,若中途離職或提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此部分將不予發放。原告對此在確認書上手寫:對該規定不知曉,無書面內容,合同及offer均無約定,保留溝通權利。
南京市棲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了原告仲裁申請(申請事項同本案訴請),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終結審理決定書。原告后訴至本院。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庭后提交會議通知及會議決定打印件,顯示:2018年12月4日,被告召開績效考核工作溝通會議,會議決定:2018年度績效考核對象為截止2018年12月31日前在崗的所有全院職工,績效等級包括卓越S、優秀A、良好B、待改進C、不合格D。績效結果為C及以上等級的員工可以參與年度獎金分配,員工績效等級對應相應的獎金系數,與個人年度獎金分配掛鉤,B、C、D對應系數分別為1、0.9、0。原告對上述證據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
判決結果
被告泰康仙林鼓樓醫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陸燕2018年度年薪剩余部分15750元。
案件受理費10元,免予收取。
如當事人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濤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張海燕
判決日期
2019-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