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哲衡與四川蜀科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趙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502民初2798號
判決日期:2019-07-19
法院: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哲衡與被告四川蜀科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蜀科公司”)、趙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錦城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川0502民初2973號民事判決。被告平安財保錦城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4月15日,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5民終336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本院(2018)川0502民初2973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瀘州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瀘州公司”)、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瀘州供電公司(以下簡稱“國電瀘州公司”)、杜秀娟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哲衡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春萍,被告蜀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狄,被告趙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潔,被告平安財保錦城公司、被告平安財保瀘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世才,被告人民財保瀘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正富,被告國電瀘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靜、程敏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杜秀娟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哲衡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92258.80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增加第1項訴訟請求金額為218912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5日15時30分許,被告趙宇駕駛被告蜀科公司所有的川A×××××號車在白楊坪電力局停車場停車時,撞擊停放于該停車場的川E×××××號車,川E×××××號車又撞擊原告與妻子共有的停放于該停車場的川E×××××號車,將位于川E×××××號車、川E×××××號車之間的原告周哲衡擠壓致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西南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3月22日經瀘州科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傷及其后遺功能障礙程度評定為兩個十級傷殘,誤工期評定為210日,護理期評定為120日,營養期評定為120日,續醫費評定為14000元或以實際產生為準。經協商賠償未果,現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蜀科公司辯稱:事故車輛投保了交通事故交強險和商業險,應當由保險公司賠付。發生交通事故時,蜀科公司已經將該車輛租賃給了國電瀘州公司,履行了交車手續,蜀科公司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趙宇辯稱:對發生事故的真實性無異議。車輛是本人在私用中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賠付的部分由本人承擔;原告因交通事故已報工傷,不應另外計算誤工費。被告墊付了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并已支付原告訴訟費用2073元。
被告平安財保錦城公司辯稱:原告的請求賠償金額過高,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計算;本案三車相撞,其他兩車應承擔交強險中的無責任賠付之后再由本公司賠償;原告每月在單位領取工資,未因交通事故減少收入,不應計算誤工費;原告母親有退休工資,不屬于原告被扶養人口;續醫費應當實際產生后按實計算,交通費由法院酌定;對原審的責任劃分無異議。
被告平安財保瀘州公司辯稱,對原審的責任劃分無異議,其他由法院依法審查。
被告人民財保瀘州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不清楚。被告公司無法查清被保險車輛情況。被告公司不應作為被告,應駁回原告對被告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國電瀘州公司辯稱,被告公司租賃了被告蜀科公司的涉案車輛,本案被告趙宇駕駛該車造成原告受傷屬實。但趙宇不是被告國電瀘州公司的員工。趙宇私自使用人該車造成事故,趙宇應當承擔責任。趙宇已墊付了原告的醫療費和訴訟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國電瀘州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及訴訟費用無事實依據。
被告杜秀娟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與其妻曾宇虹共有的川E×××××號車在被告人民財保瀘州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三者險等,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該交強險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一款約定: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該交強險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被告蜀科公司所有的川A×××××號車于本案事發前租賃并交付給被告國電瀘州公司使用。該車在被告平安財保錦城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其中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5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
被告杜秀娟所有的川E×××××號車在被告平安財保瀘州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該交強險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無責時,無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元,無責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2017年12月5日15時30分,被告趙宇因私駕駛川A×××××號車在電力局停車場停車時,不慎撞擊停放于該停車場的川E×××××號車,致川E×××××號車被撞擊移動中撞擊了由原告周哲衡駕駛停放于該停車場的川E×××××號車,并將站立于川E×××××號車、川E×××××號車之間的原告周哲衡擠壓致傷。事發后,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分局南城派出所派員出了現場,確定趙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原告周哲衡受傷后被送往西南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三次住院治療康復共55天。經診斷,原告周哲衡:1、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頭骨折;3、雙側恥骨上下支多發骨折;4、骶骨多發骨折等等。其出院醫囑:1、院外繼續康復鍛煉;2、骨與關節科、血管外科、康復科門診隨訪,定期復查凝血、雙下肢血管彩超;3、若有不適,及時就醫。原告住院期間產生醫療費被告趙宇已墊付。2018年3月19日,原告自行委托瀘州科正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程度等進行鑒定。2018年3月22日,瀘州科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周哲衡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損傷及其后遺功能障礙程度評定為拾級、拾級傷殘;周哲衡的誤工期評定為貳佰壹拾日,護理期評定為壹佰貳拾日,營養期評定為壹佰貳拾日;周哲衡的續醫費用評估為壹萬肆仟元或以實際產生為準。原告周哲衡為此支付了鑒定費2600元。
原審中,被告平安財保錦城公司向本院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重新進行鑒定。經雙方當事人選擇確定,本院委托西南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進行鑒定。2018年9月4日西南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周哲衡骨盆多發性骨折畸形愈合評定為十級傷殘;其右下肢損傷構成十級傷殘。本次鑒定費由被告平安財保錦城公司墊付。
另查明,本案事發前,周哲衡系瀘州市轉業軍官培訓中心員工,其受傷未到崗期間,由單位借支生活費,該筆生活費用在周哲衡獲得賠償金后需歸還。周哲衡為城鎮居民,其母袁寧祚在本案事發時,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為2207.83元,現增加為2324.32元/月。周哲衡育有一子周一然,2014年6月19日出生。
審理中,經雙方確認,被告趙宇已支付原告周哲衡案件受理費2073元。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周哲衡傷殘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續醫費等損失共計168938.44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周哲衡傷殘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1000元;
三、駁回原告周哲衡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84元,原告周哲衡負擔685元,被告趙宇負擔3899元(被告已支付原告的案件受理費2073元應予扣除)。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吳曉明
審判員楊宗艷
人民陪審員石兆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鮮佳芯
判決日期
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