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漁都特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與河口山河水產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云2532民初563號
判決日期:2019-08-06
法院:云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荊州市漁都特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口山河水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友情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荊州市漁都特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2月27日簽訂的《云南河口養殖基地合作協議》;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71877.88元;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2月2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云南河口養殖基地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合作內容為鱘魚網箱養殖和苗種培育,匙吻鱘苗種培育和養殖;水產品銷售及國際貿易;被告將南溪農場白沙河漁場(22.5畝及養殖設施)和瑤山鄉旱塘水庫(7口網箱及附屬設施)供雙方進行養殖;第三人為租賃標的物權屬或合同效力與被告發生糾紛所產生的費用或損失由被告承擔;原告投資總額80%,享有利潤65%,被告含租金(抵折)投資總額20%,占利潤35%。簽訂協議后,原告即投入大量人力、財力,修建進入養殖基地的路面,購買了大量的魚苗和飼料并聘請工人飼養,共計投入資金2171877.88元。而被告除提供養殖基地外,沒有履行協議約定的任何義務。在原告飼養的魚可銷售時,因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未妥善處理,第三人組織不明真相的人員多次到養殖基地威脅、恐嚇,阻礙原告銷售及對養殖基地的管理使用,導致原告不能銷售魚,致使正在培育及養育中的大部分魚死亡,雙方合作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協議不可能繼續履行,導致原告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此,原告的經濟損失由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過錯所致,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前述訴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荊州市漁都特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2088元,退還原告荊州市漁都特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麗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朱彤
判決日期
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