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藝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與淮安市淮安區殘疾人聯合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803民初2295號
判決日期:2019-08-09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綠藝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藝園林公司)與淮安市淮安區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淮安殘聯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綠藝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克權和胡聰智、被告淮安殘聯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邵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綠藝園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工程款4507758.72元及利息(利息以4507758.7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1月10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墊付的招標代理費服務費46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鑒定費用104300元;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負責承建被告發包的淮安區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園林綠化景觀工程,合同暫定總價為8319768.86元,合同約定質量保修期為2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該工程于2016年2月26日竣工,2016年3月1日竣工驗收合格,被告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上蓋章確認。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告移交涉案工程的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按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及時移交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并在6個月內審計結束,但是被告卻一直怠于審計,拒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義務,截止目前已經超過審計期限。2018年2月26日工程養護質保期滿,2018年2月28日,原告將涉案工程全部移交給被告。因施工圖紙及工程量的變更,導致工程總價款發生變更。因被告怠于審計,經淮安區人民法院選定的鑒定機構江蘇江淮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鑒定,涉案工程的總造價為9317758.72元。被告于2015年9月29日支付工程款83萬元、2015年10月28日支付工程款166萬元,2016年10月22日支付工程款200萬元,2017年1月26日支付工程款32萬元,合計481萬元,尚欠4507758.72元工程款未付清。原告是有建筑資質的公司。
被告淮安殘聯會辯稱,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是事實,涉案工程合同價款為8319768.86元,對原告稱被告已經實際支付481萬元無異議。被告對原告公司資質認可。按照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17.3工程進度付款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價款的60%,我單位實際付款57.8%左右,剩余的進度款我單位也通知原告來領取,原告一直沒有領取。因為原告送審材料不符合審計規定,具體該工程實際造價無法確定,根據合同約定我單位在審計結束后,根據審計報告給付剩余款項。根據鑒定結果,被告提出兩點意見:1、工程總量無異議;2、對原告擅自將路基的二灰墊層為了施工方便變更為混凝土墊層,因為沒有經過被告的許可,對審計結論中該部分的增加費用,被告方不該承擔給付責任。對下水管道原設計是塑料管道,原告方因為施工方便的原因擅自調整為鑄鐵管道,對該部分的增加費用被告也不該承擔給付責任。招標代理費46000元由法庭依法判決。鑒定費104300元應當由原告方承擔,因為系原告方沒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許可而增加了部分項目,非被告過錯。原告主張利息沒有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主張工程總造價9317758.72元,提供鑒定機構江蘇江淮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一份、工程變更簽證單。被告對鑒定書中的工程總量無異議,對涉案工程工程變更簽證單的事項不予認可。被告辯稱,對原告擅自將路基的二灰墊層為了施工方便變更為混凝土墊層,因為沒有經過被告的許可,對審計結論中該部分的增加費用,被告方不該承擔給付責任;對下水管道原設計是塑料管道,原告方因為施工方便的原因擅自調整為鑄鐵管道,對該部分的增加費用被告也不該承擔給付責任。原告提供設計咨詢記錄、工程變更圖紙通知單、建設工程聯系單、工程變更簽證單證明上述二項變更工程是經被告同意,故被告對該二項變更工程辯稱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確認工程總造價9317758.72元。
2.原告主張由于被告怠于審計,拒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致使工程未按合同約定進行。被告認為因原告方送審材料不符合審計規定,導致具體該工程實際造價無法確定。按照合同17.3.1約定,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告移交涉案工程的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被告主張原告送審材料不符合審計規定未提供任何依據,被告該辯稱不成立,本院認定工程未按合同約定進行及時審計的原因和責任歸咎于被告。
3.原告主張被告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507758.7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1月10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被告辯稱原告主張利息沒有依據。
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17.3.1工程進度付款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價款的60%,竣工資料具備審計條件后,送至評審中心進行審計;六個月內審計結束后按照出具的審計報告付至審計價的95%,另留5%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修期2年)。因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告移交涉案工程的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被告應當及時移交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但被告卻一直怠于審計。2018年2月26日工程養護質保期滿,2018年2月28日,原告將涉案工程移交給被告,原告已全部履行合同義務,沒有及時審計的原因在于被告。故被告應于2018年3月1日起承擔逾期付款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淮安市淮安區殘疾人聯合會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綠藝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4507758.72元及承擔逾期利息(利息計算方法為以4507758.72元為基數,從2018年3月1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淮安市淮安區殘疾人聯合會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綠藝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招標代理費4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064元(原告已預交44064元),鑒定費104300元,合計148364元,由被告淮安市淮安區殘疾人聯合會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侯中淮
人民陪審員孫軍
人民陪審員許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白文君
書記員張夢雅
判決日期
2019-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