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彬與山東蒙陰建業有限公司、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28民初2680號
判決日期:2019-08-08
法院: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彬訴被告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山東蒙陰建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海彬委托代理人姚云方、被告山東蒙陰建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金成、石運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海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支付原告門窗款55000元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自2013年5月28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由被告山東蒙陰建業有限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蒙陰縣金山花園小區住宅樓系由被告山東蒙陰建業有限公司中標承建,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金山社區居委會又將其中的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轉包給了原告。2013年5月28日原告按照約定完成了安裝義務,山東蒙陰建業有限公司技術員對原告的工程量進行了驗收,由被告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支付了一部分款項,尚余55000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推拖,至今未付。綜上所述,被告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拖欠原告門窗款逾期不還,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山東蒙陰建業有限公司作為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了不具有相應資質的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連帶責任。為了維護原告權益,具狀起訴,請依法公正處理。
被告山東蒙陰建業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起訴被告沒有合同依據,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2、假設原告是從被告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承包的工程,原告與被告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形成合同關系,但原告與答辯人沒有合同關系。被告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經發包人弘盛地產有限公司蒙陰分公司同意建立合同關系,承包的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同時,合同明確約定由發包人弘盛地產有限公司蒙陰分公司從應付答辯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實際是發包人應金山社區的要求為照顧金山社區及原告,不顧答辯人利益強行將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轉包給金山社區。工程款明確約定是由發包人直接扣除支付金山社區,這是金山社區明知、自愿的,必須遵守。是否及時、足額支付由發包人決定,不能及時、足額支付,各方應能預見并應自行承擔發包人不能支付的責任。原告與答辯人沒有合同法律關系,對答辯人提起的訴訟沒有事實依據,也違反了權利義務對應的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3、發包人至今還拖欠答辯人工程款120余萬元,原告的欠款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起訴答辯人是錯誤的。綜上所述,發包人不僅拖欠答辯人工程款,也拖欠金山社區及原告工程款,應當由發包人承擔支付責任,原告起訴答辯人是錯誤的,請求駁回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供了證據,本院組織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二工程驗收證明,被告山東蒙陰建業有限公司有異議,對于“劉富美”的簽字不予認可,不能認定是原告與金山社區的結算報告,既不能確定工程量,也不能確定工程的價款,更不能證明與被告山東蒙陰建業有限公司有關聯性。經審查,該證據系原告提供,上面只有“劉富美”簽名,被告不認可,且“劉富美”未到庭予以證實真實性,對于該證據,本院不予確認,不足以證實原告的主張。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證據的審查認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6月29日,發包人弘盛地產有限公司蒙陰分公司與承包人山東蒙陰建業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發包人將蒙陰縣金山花園小區1#2#3#樓圖紙設計及交房標準的所有內容發包給承包人,合同價款為15600000元。2012年7月5日,弘盛地產有限公司蒙陰分公司、山東蒙陰建業有限公司、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又簽訂《蒙陰金山花園小區1#2#3#樓鋁合金門、窗工程協議書》一份,約定山東蒙陰建業有限公司把蒙陰金山花園小區1#2#3#住宅樓中的鋁合金門、窗工程全部轉包給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施工內容為蒙陰金山花園小區1#2#3#住宅樓門窗表中的M-7、MC-1、C-1、C-2、C-3、C-4、C-5、C-6、TC-1及封閉陽臺窗,工程款由弘盛地產有限公司蒙陰分公司從山東蒙陰建業有限公司總工程款扣除給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弘盛地產有限公司蒙陰分公司直接撥付給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后蒙陰縣蒙陰街道金山社區居民委員會與原告王海彬簽訂《蒙陰縣金山花園小區樓鋁合金門窗工程協議書》一份,約定金山社區將鋁合金門窗工程轉包給王海彬,具體施工內容為蒙陰金山花園小區住宅樓門窗表中M-7、MC-1、C-1、C-2、C-3、C-4、C-5、C-6、7C-1及封閉陽臺窗。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陳述及雙方提供的證據、庭審筆錄等證實,均收集記錄在卷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海彬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75元,減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王海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公茂省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助理法官王麗
書記員劉慧群
判決日期
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