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與河北保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高度危險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冀0606民初1561號
判決日期:2017-06-27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河北省公司)與河北保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滄高速公司)為高度危險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放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保財險河北省公司委托代理人楊曉偉、被告河北保滄高速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人保財險河北省公司訴稱,2016年6月21日,李沖駕駛車牌號為冀A×××××輝煌牌小型轎車行駛到保滄高速××方向××道處時,撞擊大車的廢舊輪胎,造成車輛損壞,無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系李沖碾壓高速公路上的廢舊輪胎所導致,而被告對事故路段負有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冀A×××××輝煌牌小型轎所有人為高海麗,該車主在原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被保險人依據保險保險合同向原告提出索賠申請,現原告已依法履行了保險賠償義務,也取得了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代位求償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請法院判令:一、給付原告已支付的保險金12015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河北保滄高速公司辯稱,1、事故路段并非答辯人管轄路段,而是由石黃高速所屬公司管轄,被告主題錯誤;2、在答辯人所述的交通事故,也并為發生其說稱的廢舊輪胎。交警隊也未到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大隊出具的證明也僅僅是駕駛人自述情況,該證明不能證明事故發生的真實性。3、對于車輛損失不認可,被答辯人未出具車輛損失鑒定書也沒有車輛損失照片,無法證明其所維修的費用是本次原因造成的,而且,被答辯人在當事人無任何證據證明事故事實和車輛損失的情況下對車輛進行理賠,應當由保險公司自行承擔審查不清的責任。4、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所稱的事故發生時間前后都進行了巡查,已經盡到查詢,檢查義務,不應由答辯人進行任何補償。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根據原、被告各方的證據、當庭陳述和相互質證意見,本院查明以下事實:高速××大隊出具證明,證明機動車駕駛人李沖2016年6月21日到高速××大隊報警,自稱:2016年6月21日21時00分許,其駕駛冀A×××××輝騰小型轎車行駛到保滄高速××方向××道時,撞擊輪胎,造成車輛損失,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對此,高速××大隊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保滄高速監控中心2016年6月21日20時35分,接到自稱李先生來電稱在保滄高速轉石黃有輪胎致車輛受損,被告派職員查看,沒有查看到廢舊輪胎和報警人及其駕駛的車輛。
另查明,2015年12月28日高海麗將其所有冀A×××××輝騰小型轎車、車輛識別代號為WVWFE73D1F8000215,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565000元,及指定修理廠特約條款。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賠付了高海麗保險款12015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證據一、高速××大隊證明一份1份,證據二、冀A×××××號轎車投保商業三者險保單復印件1份,證據三、李沖駕駛證、高海麗行駛證單復印件各1份。四、電子轉賬回單1份,五、發票2張和維修清單2張。被告提供的:證據一、保滄高速公路養護夜間巡查日志復印件1份,證據二、保滄高速公路監控中心值班電話記錄表復印件1份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雪
判決日期
201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