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長白山保護開發區騰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吉0622執222號
判決日期:2019-08-25
法院: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長白山保護開發區騰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作為執行依據的撫松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621民初223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長白山保護開發區騰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履行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撫松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后經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執行,2019年4月16日,本院立案執行該案。申請執行人請求長白山保護開發區騰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655567.74元及利息(以655567.74元為本金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活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向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負擔案件申請執行費8956元,案件受理費5256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收到案件后,依法及時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風險提示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執行相關法律文書,并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情況、車輛情況、證券情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法人公司情況、不動產管理部門登記的不動產情況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的情況,本院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的所有的175套房產和4塊具有土地使用權權的土地。同時對長白山保護開發區騰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判決結果
終結(2018)吉0621民初2231號民事判決書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常連才
審判員李作俊
審判員王香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尹航
判決日期
201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