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長葉與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民終15185號
判決日期:2019-08-26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向長葉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以下簡稱:洲明坪山分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明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251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洲明坪山分公司、洲明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洲明坪山分公司、洲明公司無需支付向長葉2018年4月10日至4月30日工資1009.7元;2、洲明坪山分公司、洲明公司無需支付向長葉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48000元。
向長葉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洲明坪山分公司、洲明公司支付向長葉2018年4月10日至4月30日工資1009.7元;3、改判洲明坪山分公司、洲明公司支付向長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8000元;4、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向長葉承擔。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需支付向長葉2018年4月10日至4月30日期間的工資1009.7元;二、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需支付向長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5元,由向長葉承擔。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向長葉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唐毅
審判員曹靜
審判員蔡妍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開宇(兼)
判決日期
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