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軍與惠州市春曉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309民初5284號
判決日期:2019-09-03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述原告與被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曉斌,被告一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被告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育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被告訴辯爭議
原告謝軍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償付工程款496903.9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計至付清工程款本金之日止);2、被告一返還押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計至付清押金之日止);3、被告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一掛靠被告二,承接了深圳市銀江春曉家園項目的勞務工程項目,之后將架體工程部分分包給原告施工。2014年10月31日,原告與被告一段吉成簽訂了《深圳市銀江春曉家園項目架體工程班組協議書》,將施工地點位于深圳市觀瀾大和路招商瀾園旁的銀江春曉家園項目工程的架體搭設、拆除勞務發包給原告進行施工。承包方式是“勞務清包”。開工日期定為2014年11月1日,2016年9月l日竣工。合同簽訂后,原告按時按質履行班組協議書,使項目工程順利竣工驗收。但是,工程結算書經原告、被告一審定后,被告二核準校準定后,被告二出具謝軍班組完工單工程量匯總表(2017年1月19日),確認工程量結算為2643620.9元。另,二被告需要承擔員工工傷賠償113283元,工程押金30000元。現被告一已經支付工程款、工傷賠償等合計226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96903.9元及押金30000元。為了收回被告一拖欠的工程款,原告組織專人多次與被告一、被告二交涉,但是二被告一再推諉,不支付工程款及押金。綜上所述,二被告違反合同書的約定,無理拖欠原告工程款給原告方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希望判如所請。
被告一段吉成的答辯意見:1、確認被告一、被告二之間系掛靠關系;2、被告一作為涉案工地的實際承包人,通過被告一的財務劉亮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計3319000元,該金額共包含被告一與被告二之間合作的三個工程項目(涉案的深圳銀江春曉家園項目工程進度款2495000元、惠東燕嶺花園項目工程進度款754000元、惠東燕嶺學校加建項目工程進度款7萬元),我方向原告支付的上述工程款均有銀行流水及原告簽名的借款審批單為憑,應當依法認定被告一實際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金額為3319000元。因雙方存在多個項目合作,為了方便共同結算,故我方在訴訟前一直不間斷地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經被告的商務核算后發現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的款項已經遠遠超出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款,雙方因結算金額未達成一致意見而產生糾紛,我方對原告的本訴已提起反訴;3、原告訴求中包含工傷賠償費用,但并未有該工傷賠償是否已由原告向工傷人員支付的憑證,也未提交發生工傷的是否需要賠償的法定依據,故主張要求被告一承擔工傷賠償費用無事實及法律依據;4、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系對工程造價及工程量的核算存在爭議,我方一直在不間斷的支付原告工程款,并不存在違約的情形,原告訴求逾期付款違約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二惠州市春曉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答辯意見:在同意被告一答辯意見的基礎之上,補充兩點意見如下:1、原告請求的押金3萬元沒有事實依據;2、本案并非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而是勞務合同糾紛,被告二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一(反訴原告)段吉成的反訴請求:1、判令被反訴人返還反訴人工程款647775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6年9月1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被反訴人承擔本案反訴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4年10月31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謝軍簽訂了《深圳市銀江春曉家園項目架體工程班組協議書》,將施工地點位于深圳市觀瀾大和路招商瀾園旁的銀江春曉家園項目工程的架體搭設、拆除勞務分包給被反訴人進行施工,承包方式是勞務清包,該項目工程開工時間為2014年11月1日,于2016年9月1日竣工。該合同簽訂后,反訴人按照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在深圳銀江春曉家園項目中已經實際支付給被反訴人工程進度款合計為2495000元,工程完工后,經雙方多次核算,未就工程款總價達成一致意見,反訴人經核算后該工程項目工程造價總計為1847225.01元。而被反訴人則主張該工程項目工程造價總計為2786903.9元,與反訴人所核算出來的價款存在較大差異,且被反訴人的計算方式明顯缺乏事實和合同依據,存在重復計算的情形。為此,反訴人請求被反訴人返還多支付的工程進度款647775元。基于上述事實,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提出反訴,以維護反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作出公正判決。
被告一(反訴原告)段吉成于2019年7月31日增加訴訟請求,增加請求金額為294595.96元,合計942370.96元。
原告(反訴被告)謝軍的答辯意見: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至今未結算,被答辯人的單方結算沒有任何證據與事實支持。答辯人多次與被答辯人的項目管理、商務等人核算,答辯人提供的工程完工單、工程匯總表、派工單、匯總表等資料均是被答辯人的工長、生產經理、商務審核,由被答辯人提供的,總計工程款為2786903.9元。其中匯總表中明顯克扣了答辯人的洗扣件個數76935個。根據合同約定:二排架是21.5元/㎡,三排架是28元/㎡。而答辯人的匯總表三排架的價格是被直接按21元/㎡計算。以上種種都足以證明答辯人提供的工程價款2786903.9元是被答辯人提供的,如果是答辯人單方制作的這些匯總表,不可能自己刪減自己的工程量方數。上述結算材料雖是被答辯人提供給答辯人的,但是被答辯人就是不肯在簽名確認,以達到其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另,被答辯人提供的匯總表根本就是自己編造,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如果雙方對爭議的工程量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答辯人認為應當委托第三方造價公司評估。二、被答辯人沒有支付工程款及拖延結算的事實。答辯人提供了答辯人催告被答辯人段吉成的信息,證明答辯人多方多次向被答辨人催討涉案項目工程款的事實,且證明了被答辯人拖欠工程款及不肯跟答辯人結算工程款的事實,所以根本不存在被答辯人超付答辯人工程款的事情。現今涉案工程早就竣工驗收,業主也早已入住。被答辯人與總包山河集團已經結算清楚,手腳架的工程量也早已確認結算,山河集團早已支付工程款給被答辯人。但是被答辯人就是不愿意提供,一直拖延與答辯人結算,拖欠工程款。現在所有的工程資料及計量都在被答辯人手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應當提供其與山河集團的結算書,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三、被答辯人支付涉案銀江春曉項目工程款為226萬,而非249500元。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共合作三個工程項目,分別為深圳銀江春曉項目、惠東燕嶺花園項目,惠東燕嶺學校加建項目。根據被答辯人的財務出納劉亮跟答辯人的結算明細,明確惠東學校加建項目支付工程款70600元,燕嶺花園項目支付工程款829000元,觀瀾銀江春曉項目支付工程款226萬。并且將燕嶺花園工程款支付明細通過微信告知答辯人。可見,被答辯人是將惠東燕嶺項目的工程款轉嫁至深圳銀江春曉項目,以達到逃避支付答辯人工程款的意圖。四、工傷113283元,是答辯人先行墊付,后由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與總包單位沒有任何金錢往來,總包單位也早已將賠償款支付至被答辯人處。因此,被答辯人應當返還答辯人先行支付的工傷費用。綜上,根據實際操作和常識,被答辯人宣稱超付答辯人647775元的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被答辯人惡意拖延結算,拖欠工程款,惡意訴訟是事實確鑿,證據充分的。請合議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的事實
兩被告為掛靠關系,被告一掛靠被告二承接涉案項目。2014年10月31日,甲方段吉成、乙方謝軍簽訂《深圳市銀江春曉家園項目架體工程班組協議書》,甲方同意將銀江春曉家園項目工程的架體搭設、拆除勞務承包給乙方進行施工,該協議書的主要內容為:一、工程名稱:銀江春曉家園項目;二、施工地點:深圳市觀瀾大和路招商瀾園旁;三、承包范圍及工作內容:(一)承包范圍:按甲方提供的有關銀江春曉家園項目工程施工圖紙以及甲方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指定內容進行施工,包括外架、現場甲方指定的其他架體搭拆內容以及現場責任區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材料的倒運及廠區內所有成品保護。(二)工作內容:按照承包范圍、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施工規范以及定額規定和甲方的施工方案完成相關的主體部分全部工作內容。(三)甲方有權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對乙方的承包范圍進行調整,乙方不得因此對甲方提出補償。(四)工作部位:以現場實際確定部位為準;四、承包方式及承包單價:(一)承包方式:實行包工、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的勞務清包方式。(二)承包單價:1、本工程架體搭拆(不含正負零以上室內臨邊防護、花鋼管和刷花鋼管)其余所有與架體有關的全在乙方承包范圍內,綜合單價21.50元/㎡,其中外架搭設9.5元/㎡,洗扣件0.5元/㎡(不含刷油漆)、安全網掛設0.5元/㎡、鋼絲網片鋪設(按施工方案施工)1.00元/㎡、所有架體拆除6.50元/㎡,材料清理轉運至甲方指定地點1.00元/㎡。懸挑工字鋼(含焊工)1.00元/㎡,封閉層(含電梯門頭、裝修補架)1.00元/㎡,正負零以下防護通道0.50元/㎡。2、室外防護棚、售樓通道按水平投影面積搭拆:22.00元/㎡(其中搭設15.00元/㎡,拆除7.00元/㎡)。3、電梯回頂搭拆3400元/個。4、塔吊防護另補5000元(共2臺)。上述綜合單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本綜合單價已包括人工費、輔助材料費……利潤在內的所有費用;2)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清理場地、所有原材料現場內水平及垂直運輸;3)綜合單價所含施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架子的搭拆;安全擋板搭拆、安全網……CI形象的安裝,乙方達到深圳市雙優文明工地標準,質量、進度、安全達到總包和甲方要求的獎勵0.50元/㎡,否則扣除0.50元/㎡作為罰金。4)本綜合單價包含除鋼管、扣件……碘鎢燈等動力用電工具及照明燈具。5)本綜合單價含主體架體搭設后的裝修改架。6)包工完場清、包未用完材料及架體拆除后的所有材料按甲方要求收集、堆碼。7)工程價款的計價方法:結算綜合廣東省定額計算規則、施工圖紙外墻結構凹凸及實際搭設情況為計算依據,凹結構部分按三排計算21.50㎡,兩排為2/3×21.50㎡,一排為1/3×21.50㎡計算。長度按外墻外邊線總長度另加4m計算。結算價=現場實際完成工程量*合同綜合單價;甲方因工作需要調用乙方人員時,乙方必須無條件支持、配合工作,且保質、保量按甲方要求完成任務,計時工單價為普工180元/工日,技工280元/工日。以上各項分包工程綜合包工單價均為優良價,如經總包方、甲方質檢部、工程部、安全部、物資部等各部門綜合驗收不能達到優質產品,即為合格產品。合格產品價格在原單價基礎下浮5%作為結算價。不合格產品不予計量;施工過程中因氣候、材料、設備故障、停水停電及其他原因等影響所發生的停工、窩工,甲方不支付任何費用,均由乙方自理。以上承包單價為固定綜合單價,在合同期內不得調整,如乙方中途停工要求提高單價,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且乙方必須三天內無條件退場。退場后按已經完成的工程量的70%結算,30%作為其他勞務班組進場施工的補償及甲方經濟和信譽損失的賠償。乙方的履約保證金將自動轉為違約金,甲方不予退還。五、付款方式及竣工結算:(一)本工程無預付款。(二)本工程不支付任何生活費,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之前,甲方不以任何方式給乙方借支任何款項、款額。每次甲方給乙方審批的工程款,乙方必須上報詳細真實的資金使用計劃表及工人工資表給甲方,甲方審批后才予以付款,且甲方可直接按照乙方提供的資金計劃表或工人工資表發放到乙方員工手中,且甲方有權在乙方工程款中金額扣除,乙方不得持有異議。(三)付款辦法:第一次外架懸挑完成支付第一次完成總產值的70%,第二次外架懸挑完成支付第二次完成總產值的70%,第三次懸挑完成支付第三次完成總產值的70%,花架完成累計支付合格總產值的80%。(四)本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拆架前結算工程量,并在結算后一個月內累計支付到結算款的100%……十、甲方責任:……(十一)按合同約定進行撥付工程款和勞務結算……十一、乙方權利、責任:……(六)乙方必須參加社會養老、失業和工傷等一切保險,其費用均已在包干單價中綜合考慮。由甲方統一購買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件后,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費用后,差額在5000元以內,由乙方自行承擔;差額在5000元以上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甲方承擔70%、乙方承擔30%。醫藥費全部由乙方先行墊付,待保險公司賠償保險費用后,甲方再行支付……十四、乙方承諾和擔保……(二)為保證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以及總包方與業主的施工合同,確保本工程的順利進行,乙方必須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提交人民幣3萬元的履約保證金,本工程竣工驗收后兩個月內無息退還……
原、被告確認案涉工程已完工,相關設施已經拆除。原告述稱曾多次催促被告一進行結算,但被告一一直推諉,被告一則表示雙方的工程經過了多次結算,但每次結算時原告自認的工程款與被告一商務所計算的工程款差距較大。在庭審中,原告提交了《合同內架產值》、《工程量結算匯總表》、派工(班組工程派工單)匯總表(謝軍班組)等證據,其中《合同內架產值》載明金額為1393347.66元,《工程量結算匯總表》記載合同內架體產值1392189.96元、計時工105120元、合同外架體產值779418.06元、三排架318292.88元、電梯回頂30600元、塔吊防護10000元、2016年春節獎金8000元、工傷113283元、押金30000元,結算金額2786903.9元,派工(班組工程派工單)匯總表(謝軍班組)載明金額為105120元,以上證據均未經雙方簽字確認,被告以原告單方制作為由不予認可;被告一則提交了《架體工程造價匯總表》等證據,該證據載明綜合腳手架產值1337015.11元、計時工58300.8元、合同外架體產值347056.86元、三排架26252.24元、電梯回頂30600元、塔吊防護10000元、2016年春節獎金8000元、押金30000元,結算金額1847225.01元,該表并載明了報送價格2786903.9元以及差價939678.89元,原告以該證據為被告一單方制作,原告未簽字為由不予認可。
關于案涉工程款項支付情況,原告主張被告一僅支付了工程款人民幣2260000元,對此提交了與“劉亮”的微信聊天記錄,該記錄有“學校加建70600,燕玲829000”、“觀瀾226萬元”字樣,原告表示,劉亮為被告一財務人員,被告一對該證據不認可;被告一同時主張已支付原告案涉工程2495000元、惠東燕嶺花園項目754000元、惠東燕嶺學校加建項目70000元,共計3319000元,對此提交了謝軍工程款匯總表、謝軍工程款明細表(惠東燕嶺花園項目/深圳銀江春曉家園項目)、借款審批單、謝軍工程款所有明細、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原告雖然認可借款審批單中本人的簽名,但認為其中備注的銀江春曉項目系被告一事后添加,被告一所稱已經支付工程款2495000元包含惠東項目的工程款,對于被告一已經支付的工程款總額原告予以認可。
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案涉工程造價總產值進行了評估。深圳市國晨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銀江春曉”項目腳手架工程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無爭議的“銀江春曉”項目腳手架工程的市場價值人民幣1543349.05元,資料齊全有爭議的普工、技工的市場價值人民幣9280元。原告對鑒定意見有異議,認為鑒定意見書存在漏算涉案工程5號樓及地下室工程量、合同外的變更增加值、少算三排價的單價等問題,申請補充鑒定。本院致函深圳市國晨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要求該司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核查,以確定是否存在漏算少算問題。深圳市國晨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函復本院如下:漏算涉案工程5號樓及地下室工程量的問題:經核查沒有漏算,己計算,造價計入鑒定報告中;合同外的變更增加值的問題:申請人、被申請人均未提供合同外的變更資料,工程量無法計算,故鑒定報告不含合同外的變更增加值;少算三排價的單價的問題:經核查沒有少算單價,三排價的單價是由兩部分組成,三排價的單價是綜合腳手架的單價21元/平方米加另加一排腳手架單價7元/平方米組成。關于計時工的工日的問題:計算計日工的前提是申請人辦理過簽字手續,如果沒有辦理被申請人簽字的簽證單,依據不足,不能計算;計時工的工日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無爭議工日,申請人、被申請人雙方都認可的、無異議的,金額為58720.80元(10000.80元+48720.00元);有爭議9280元。被告一在收到鑒定意見后,完全認可該鑒定意見,并以鑒定機構所作出的工程造價與被告一核算的金額有出入為由,要求增加反訴請求。
另查明,除本案訴爭標的外,原告與被告一存在其他合作項目,原告從被告一處承接了惠東燕嶺花園、惠東燕嶺學校等項目,部分項目尚未完工、結算。
本院判決理由和結果
判決結果
一、原告(反訴被告)謝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回被告一(反訴原告)段吉成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幣647774.99元;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謝軍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一(反訴原告)段吉成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受理費人民幣453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謝軍負擔;反訴受理費人民幣6612元,由被告一(反訴原告)段吉成負擔人民幣2067元,原告(反訴被告)謝軍負擔人民幣4545元。本訴受理費原告(反訴被告)已預交,反訴受理費被告一(反訴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宏偉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劉麗萍(兼)
書記員黃夢園
判決日期
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