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4常州國展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江蘇昊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新區龍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蘇0411民初4124號
判決日期:2017-08-25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國展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展公司”)訴被告江蘇昊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潤公司”)、常州新區龍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虎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哲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駿和戎劍平、被告昊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天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龍虎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龍虎公司之間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約定,原告于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承接新北區龍虎塘街道信息大道6號(龍虎塘標準廠房1-7幢)項目的物業管理服務,總建筑面積45058.44m2,物業服務標準為1.3元/平方米/月。2017年3月15日,原告與被告龍虎公司又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2016年12月31日前執行服務費標準為1.3元/平方米/月,自2017年1月1日起物業服務費標準為0.8元/平方米/月。
被告龍虎公司與被告昊潤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協議》1份,被告龍虎公司作為出租人,將位于新北區龍虎塘街道信息大道6號(龍虎塘標準廠房第1幢)租賃給被告昊潤公司,并于2016年3月辦理入住手續,建筑面積為7123.18m2,并約定由被告昊潤公司向原告交納物業服務費。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提供了物業服務,但被告昊潤公司只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1-3月的物業服務費17095.62元(0.8元/平方米/月*7123.18m2*3個月),2016年4-12月的物業服務費83341.17元(1.3元/平方米/月*7123.18m2*9個月)至今未付。經多次催要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兩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業服務費83341.17元及直至付清時的逾期利息,暫計算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為3514.56元(詳見利息計算明細表),合計86855.81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昊潤公司答辯稱:第一,原告提供物業服務是事實,2017年1-3月份的物業費已交納,2016年的物業費沒有交納,我方之所以交納2017年的物業費,并將開票資料交與原告,是因為原告當時口頭承諾免除2016年的物業費;第二,我方是2016年7月1日開始租賃信息大道6號龍虎塘標準廠房第1幢房屋的,租賃期為5年。當時只知道物業服務費標準為1.3元/平方米/月,具體物業公司名稱不清楚。因我方認為該服務標準不合理,故沒有與原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我方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原告與被告龍虎公司簽訂的合同對我方無約束力。
被告龍虎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龍虎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補簽《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約定,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承接新北區龍虎塘街道信息大道6號(龍虎塘標準廠房1-7幢)項目的物業管理服務,總建筑面積45058.44m2,物業服務標準為1.3元/平方米/月,由原告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向業主或實際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用按季度交納,在每季度開始的10日前交納,業主或實際使用人應按合同約定交費時間內履行交納義務。
被告龍虎公司與被告昊潤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協議》一份,被告龍虎公司作為出租人,將位于新北區龍虎塘街道信息大道6號(龍虎塘標準廠房第1幢)租賃給被告昊潤公司,約定,建筑面積為7123.18m2,租賃期限5年(2016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昊潤公司必須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昊潤公司入駐時須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根據合同約定按物業公司指定方式交納物業管理費。
2017年3月15日,原告與被告龍虎公司又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2016年12月31日前執行服務費標準為1.3元/平方米/月,自2017年1月1日起物業服務費標準為0.8元/平方米/月,上述物業服務費由各入租企業按照租賃面積按時向原告全額計付;原合同物業服務期限為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現調整為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在2017年3月31日原告撤場前入租企業所應繳的物業管理費用,甲方將予以協調和督促、協助原告及時收繳。對拒不繳費的入租企業,原告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提供了物業服務,但兩被告僅支付了2017年1-3月的物業服務費17095.62元(0.8元/平方米/月*7123.18m2*3個月),2016年4-12月的物業服務費83341.17元(1.3元/平方米/月*7123.18m2*9個月)至今未付。經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起訴來院,要求處理。
另查明:庭審中,對于被告昊潤公司入駐信息大道6號第1幢的時間,原告主張被告昊潤公司于2016年4月1日開始入駐裝修,主要依據為原告先后于2016年5月4日、5月18日兩次向被告昊潤公司發出過整改通知;被告昊潤公司認可簽收了5月4日的整改通知,對5月18日的整改通知不予認可,不認可4月1日已入駐裝修的事實,僅認可租賃期系2016年7月1日開始的。
再查明:2016年7月15日,被告昊潤公司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龍虎塘標準廠房物業服務中心3公斤的干粉滅火器38只、4公斤的干粉滅火器2只、消防帶19條、消防龍頭19個,另樓鑰匙全套。
還查明:根據原告提供的利息計算明細表,2016年2-4季度每季度的物業費均為27780.40元(1.3元/平方米/月*7123.18*3個月),利息起算時間分別為2016年4月11日、7月11日、10月11日,計算至2017年6月30日的逾期天數分別為439天、349天、259天,計算標準為年利率4.35%,計算結果為1473.63元(27780.40*4.35%/360*439)、1171.52元(27780.40*4.35%/360*349)、869.41元(27780.40*4.35%/360*259)。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1份、《廠房租賃合同》1份、《補充協議》1份、銀行客戶專用回單1份、被告昊潤公司蓋章確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開票資料、收條1張、整改通知2份、重要文件收發登記表等證據及到庭原、被告的陳述與自認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常州新區龍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常州國展物業服務有限公司2016年第2季度的物業服務費27780.4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為1473.63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計算標準為年利率4.35%,計算基數為27780.40元)。
二、被告江蘇昊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常州國展物業服務有限公司2016年第3、4季度的物業服務費55560.8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為2040.93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計算標準為年利率4.35%,計算基數為55560.80元)。
三、被告常州新區龍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昊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常州國展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86元,由被告常州新區龍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負擔329元,由常州新區龍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江蘇昊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連帶負擔657元。(原告方同意被告方承擔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方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陳哲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陶涵棟
判決日期
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