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銀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與莆田市秀嶼區新城建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閩0305民初4594號
判決日期:2017-09-25
法院: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銀信公司與被告新城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銀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宗賢,被告新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銀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新城公司支付銀信公司工程預算費和招標代理費644439元,并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事實與理由:2011年11月14日,銀信公司與新城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約定銀信公司為新城公司建設的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安置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擔工程的招標代理工作和造價咨詢工作,新城公司向銀信公司支付招標代理費和造價咨詢費。招標代理費按收費標準的80%收取,按委托方實際委托代理項目每次開標分別計算(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以中標價為計費基數,含專家評審費、交通費及工作餐餐費等有關費用,不包括場地使用費、交易服務費),若招標失敗重新招標,不再追加代理服務費。代理費在施工合同簽訂后全部付清,工程預算編制費按規定收費標準的80%計取。工程預算編制報酬在施工合同簽訂后全部付清。
合同簽訂后,銀信公司依約完成了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工程施工招標和工程監理招標,也完成了項目的預算編制工作。新城公司也于2013年11月與施工單位福建豪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城公司)簽訂了《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的約定,新城公司應支付銀信公司工程勘察設計招標代理費14376元、工程施工招標代理費272710元、工程監理招標代理費25908元和工程預算編制費631445元,但新城公司,僅于2015年2月支付了30萬元,余款至今拒不還款。
新城公司辯稱,1、銀信公司主張的工程勘察設計招標代理費、工程施工招標代理費、工程監理招標代理費均要以中標價為計費基數。銀信公司未提供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無法確定中標價,且該工程尚未經審計部門審核,最終合同價也無法確定。銀信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工程施工項目、監理項目的中標價,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均約定以最后的財政審核價作為計費依據。對于工程預算編制費,銀信公司未舉證證明基坑支護、鋼筋數量,該費用不應支持。2、銀信公司與新城公司簽訂的合同并未約定新城公司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且本案中付款條件并未成就,銀信公司主張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依據,不應支持。3、由于銀信公司編制的預算價嚴重失實,根據約定工程造價審核費用172264元,應由銀信公司負擔。
新城公司與銀信公司對雙方于2011年11月14日簽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合同編號:贛銀莆分字[2011]第38號),約定新城公司委托銀信公司為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工程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本工程的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工作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當事人對下列事實有異議,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案涉工程招標代理和工程咨詢總費用的問題。
銀信公司主張,其與新城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后,依約完成了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工程施工招標和工程監理招標以及項目的預算編制工作。新城公司應支付銀信公司工程勘察設計招標代理費14376元、工程施工招標代理費272710元、工程監理招標代理費25908元和工程預算編制費631445元。銀信公司提供了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地質勘察和施工圖設計中標公示單、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和秀嶼區石城疏港公路前沁至湖東段鹽田段(K4-940-K9+029)路面工程(BT)項目中標公示單、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施工監理中標公示單、莆田市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安置區工程招標代理費和預算編制費的申請、匯款審批單、勘察設計招標代理費的計算表、施工合同、融資建設招標文件、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施工監理招標文件、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地質勘察和施工圖設計莆田隨機抽取法招標公告等證據欲予以證實。新城公司主張因案涉工程未經審計部分審核,工程價款無法確定,造成招標代理費以及預算編制費數額未能確定,故應認為銀信公司主張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委托福建天澤司法鑒定所對案涉招標代理和工程咨詢費用的結算進行司法鑒定。2017年8月31日,福建天澤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認為本案工程招標代理和工程咨詢總費用為927279.8元,其中工程招標代理費用為295836元、工程咨詢費用為631443.8元。經質證,銀信公司及新城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書均無異議。對該鑒定意見,本院予以認可。
關于銀信公司是否應承擔案涉工程審核費用172264元的問題。
新城公司主張銀信公司編制的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1#-10#樓及地下室工程施工項目造價預算經審核,核減率為4.8%;銀信公司編制的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地下室基坑支護工程施工項目造價預算經審核,核減率為10%。根據《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公開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公告》第八條和《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案涉工程造價誤差超過±3%,新城公司支付的審核費用172264元,應由新城公司負擔。新城公司提供了建設銀行福建省分行出具的《莆田市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1#-10#及地下室工程施工項目造價預算審核意見書》、《莆田市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地下室基坑支護工程施工項目造價預算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審核費用發票的證據欲予以證實。
銀信公司主張,造成預算誤差的原因系市場價格變化及新城公司預算交底變化,而非工程量清單誤差所致。《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并非本案招標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且根據該規定,銀信公司也僅在編審結論失實的情況下才承擔審核費用,本案新城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銀信公司存在編審失實的情況。
本院經審查認為,新城公司主張其委托建設銀行福建省分行進行審核,并支付了審核費172264元。新城公司提供了其與建設銀行福建省分行簽訂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費用發票、建設銀行福建省分行出具的審核意見書等證據予以證實,上述證據經銀信公司質證并無異議,應予確認。根據審核意見書,雖然銀信公司編制的預算誤差超過3%,但根據《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公開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公告》的約定,銀信公司編制的工程量清單誤差導致工程預算價誤差超過3%時,銀信工程才承擔審核費用;根據《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銀信公司對項目預算編審及招標代理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評估、編審結論失實導致工程造價誤差超過3%時銀信工程才承擔審核費用。現新城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并委托第三方對編制單位銀信公司的成果進行審核,因其未能舉證證明銀信公司存在編制的工程量清單誤差或存在弄虛作假、編審結論失實等行為,故其要求銀信公司承擔審核費172264元,缺乏事實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庭審調查,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1年11月14日,新城公司與銀信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約定新城公司委托銀信公司為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本工程的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工作。并約定了招標代理報酬的計算方法“招標代理服務費按照國家發改委(發改價格[2011]534號和福建省物價局[閩價服]124號)文件規定標準的80%計取,按委托方實際委托代理項目每次開標分別計算(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以中標價為計費基數,含專家評審費、交通費及工作餐餐費等有關費用,不包括場地使用費、交易服務費),若招標失敗重新招標,不再追加代理服務費。代理費在施工招標合同簽訂后全部付清。工程預算編制報酬的計算方法:工程預算編制費按照財政審核預算價為基數和《閩價[2002]房457號文》規定收費標準的80%計取。工程預算編制報酬在施工招標合同簽訂后全部付清”。但合同中未約定委托方逾期支付報酬的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銀信公司依約開展招標代理工作。2011年11月29日,青島時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中標該工程的地質勘察和施工圖設計項目;2013年10月18日,福建省豪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該工程和秀嶼區石城疏港公路前沁至施工項目;2013年10月31日,福州其正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中標該工程施工監理項目。期間,新城公司委托建設銀行福建省分行進行工程預算審核。經審核,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1#-10#樓及地下室工程施工項目造價預算送審金額為172264484元,審后金額為163994856元;秀嶼區市政公園東南側征遷安置區地下室基坑支護工程施工項目造價預算送審金額為10413861元,審后金額為10264501元。在銀信公司完成招標代理工作及預算編制工作后,因新城公司未支付相應費用致訟。銀信公司主張該費用為944439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福建天澤司法鑒定所對案涉招標代理和工程咨詢費用的結算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本案工程招標代理和工程咨詢總費用為927279.8元。銀信公司預交了鑒定費53722元。案經審理,因雙方各執己見,致本案調解無效
判決結果
莆田市秀嶼區新城建設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給江西銀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欠款627279.8元,并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101元、鑒定費53722元,由莆田市秀嶼區新城建設有限公司負擔62818.8元,江西銀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負擔200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方慧敏
人民陪審員蔡金榮
人民陪審員何燕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林超
判決日期
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