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英如與周殿根、黑河龍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黑1102民初1780號
判決日期:2017-08-28
法院: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英如與被告周殿根、被告黑河龍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華公司)、被告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晨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原告林英如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冰、被告周殿根、被告龍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勇到庭參加訴訟;經追加華晨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后再次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林英如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冰、被告華晨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景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殿根、被告龍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殿根給付原告勞務費2400元;2.判令被告龍華公司和華晨公司承擔連帶給付義務;3.由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18日,龍華公司與被告周殿根簽訂《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龍華公司將黑河市第五小學新建衛(wèi)生設施工程項目勞務總承包給第一被告周殿根,工期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勞務費按照施工建筑面積380元/平方米計算。由龍華公司按照工程進度結算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付清全部勞務工程款。被告周殿根雇傭原告等數人對該工程項目提供力工勞務,按照與被告周殿根的約定原告自2016年5、6、7月份期間內累計提供勞務20天,勞務報酬為120元/每天,共計2400元,現工程已竣工驗收數月,但被告周殿根以龍華公司尚未結算工程尾欠為由拒絕支付原告勞動報酬。為此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被告周殿根給付原告勞務費2400元,被告龍華公司、華晨公司對被告周殿根拖欠原告的勞動報酬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周殿根對拖欠勞務費的事實予以認可。
龍華公司辯稱:一、原告林英如訴龍華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主體有誤。龍華公司已于2016年5月17日將黑河市第五小學新建衛(wèi)生設施工程項目轉讓給被告華晨公司,雙方簽訂了《建筑工程轉讓協議》,約定該項目由華晨公司與周殿根簽訂《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同時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一切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均由華晨公司與周殿根共同承擔,龍華公司既不承擔主體責任,也不承擔連帶責任。二、華晨公司已將工程勞務費全部結清,周殿根應承擔給付責任。三、上述兩項有龍華公司與華晨公司轉讓協議為證。四、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周殿根給付原告2400元人工費,駁回原告將龍華公司列為第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華晨公司辯稱:一、對將華晨公司列為被告予以認可。2016年5月17日,龍華公司與華晨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轉讓協議》,約定將黑河市第五小學新建衛(wèi)生設施工程轉讓給華晨公司。同時約定,華晨公司與周殿根在施工中所發(fā)生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均由華晨公司與周殿根共同承擔,龍華公司既不承擔主體責任也不承擔連帶責任。華晨公司對轉讓協議所約定的條款全部認可。如果真的拖欠原告勞務費,應該由華晨公司與周殿根共同承擔,與龍華公司沒有任何法律關系。二、華晨公司與周殿根承包合同約定,第五小學新建衛(wèi)生設施工程勞務費為人民幣170000元,2016年10月21日,華晨公司已給付周殿根工程勞務費人民幣390500元,其中就包括第五小學的170000元勞務費,周殿根沒有將這170000元給付原告和其他三名工人,屬于周殿根本人惡意拖欠。三、華晨公司與周殿根在2016年共簽訂三項工程勞務合同,其中第五小學170000元工程勞務費、老年體協工程80000元勞務費均已結算,現只有二中體育館改擴建工程尚未驗收,還拖欠116275元勞務費。四、鑒于上述事實和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周殿根從華晨公司已給付的170000元工程勞務費中清償林英如2400元人工費和另外三名原告的人工費。駁回要求龍華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龍華公司中標取得黑河市第五小學新建衛(wèi)生設施工程項目的建設資格,2016年5月17,龍華公司與華晨公司簽訂《建筑工程轉讓協議》,將該工程轉讓給華晨公司。華晨公司以龍華公司的名義與周殿根簽訂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勞務費按實際施工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80元計算。合同簽訂后,被告周殿根雇傭原告在該項目從事力工工作,共計產生勞務費用2400元,被告周殿根未予支付,有欠據及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予以證實。被告華晨公司認可其為該項目的實際施工人。同時查明,被告周殿根在同時期共計承包被告華晨公司三個工程項目的勞務人工費,三個工程項目合同約定的承包總價款為580000元,被告華晨公司已給付周殿根390500元,但未就單個工程項目進行結算
判決結果
一、被告周殿根給付原告林英如勞務費24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5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黑河龍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周殿根與黑河龍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與上款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晶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石瑩
判決日期
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