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亞君與周殿根、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黑1102民初1781號
判決日期:2017-08-28
法院: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亞君與被告周殿根、被告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七建公司)、被告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晨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佃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冰、被告周殿根及被告華晨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景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七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周殿根給付原告勞務費7500元;二、判令被告七建公司及華晨公司承擔連帶給付義務;三、由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七建公司將通過中標取得的黑河市第二中學體育館實驗樓改擴建工程轉包給華晨公司。2016年6月26日,華晨公司以七建公司的名義與被告周殿根簽定《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華晨公司將黑河市第二中學體育館實驗樓改擴建工程項目勞務人工費總承包給被告周殿根,工期自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勞務費總價款為一口價330000元,由華晨公司按照工程進度結算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付清全部勞務工程款。周殿根雇傭原告在該工程項目駕駛鏟車,按照與被告周殿根的約定,原告自2016年8、9、10月份期間累計提供勞務75天,勞務報酬為100元/天,勞務報酬共計7500元。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給原告出具勞務報酬欠據一張。現工程已竣工驗收數月,但被告周殿根以華晨公司尚未結算工程款為由拒絕支付原告勞動報酬。為此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殿根給付原告勞務費7500元,被告七建公司及華晨公司對周殿根拖欠原告的勞動報酬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周殿根對拖欠勞務費的事實予以認可。
七建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華晨公司辯稱:華晨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原告訴華晨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有誤。一、原告出示的欠條是由第一被告周殿根出具的,原告只能向周殿根主張權利。如華晨公司拖欠工程勞務費,周殿根可向華晨公司主張權利。原告稱工程已竣工驗收數月,與事實不符。二、周殿根與華晨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后,所有雇工都是周殿根自己安排的,勞動報酬的額度,給付方式和時間,都是周殿根與雇工約定的。2016年9月5日,由于周殿根疏于管理,造成一名工人周殿軍重傷致殘,華晨公司與周殿根《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被迫終止。為了完成黑河市第二中學體育館實驗樓改擴建工程,華晨公司又與劉繼紅簽訂了《黑河市第二中學體育館實驗樓改擴建工程收尾工程勞務承包合同》。此工程至今也沒有驗收。三、華晨公司于2016年先后與周殿根簽訂了三項《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第一項是黑河市第五小學工程,約定勞務費為170000元,第二項是黑河市老年體協的工程,約定工程勞務費為80000元,第三項是二中體育館工程,約定勞務費為330000元。2016年10月21日,華晨公司已向周殿根支付勞務人工費390500元,此前2016年3月周殿根向華晨公司借款10000元,實際上華晨公司已向周殿根給付勞務費300500元。扣減第五小學人工費170000元和老年體協80000元,華晨公司已向周殿根支付二中體育館工程勞務費150500元足以支付原告周亞君及其他原告的人工費。四、由于與周殿根之間合同終止,華晨公司與承包人劉繼紅簽訂收尾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勞務費為63225元,工程已基本竣工,勞務人工費63225元已于2017年4月19日一次性給付承包人,由承包人劉繼紅親筆簽收。這筆勞務費應從周殿根承包費330000元中沖減,即330000元減去已付150500元,再減去付給劉繼紅的63225元,實際華晨公司只欠周殿根勞務費116275元。這筆債務華晨公司予以認可。五、由于周殿根施工中造成一名工人重傷致殘,工人周殿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第一被告周殿根賠償各項費用400000余元,并將華晨公司列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此案正在審理中。待賠償案件審結后,此后將根據責任劃分與周殿根之間進行清算,按法院判決和清算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六、鑒于上述事實和證據,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人周殿根從華晨公司已經給付的150500元人工費中給付原告周亞君7500元和其他原告的勞務費,駁回原告周亞君要求華晨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七建公司中標取得黑河市第二中學體育館實驗樓改擴建工程項目的建設資格,七建公司中標后將該工程轉讓給華晨公司。華晨公司以七建公司的名義與周殿根簽訂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勞務費為確定價格3300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周殿根雇傭原告在該工地駕駛鏟車,共計產生勞務費用7500元,被告周殿根未予支付,有欠據及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予以證實。被告華晨公司認可其為該項目的實際施工人。同時查明,被告周殿根在同時期共計承包被告華晨公司三個工程項目的勞務人工費,三個工程項目合同約定的承包總價款為580000元,被告華晨公司已給付周殿根390500元,但未就單個工程項目進行結算
判決結果
一、被告周殿根給付原告周亞君勞務費750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5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周殿根與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與上款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晶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石瑩
判決日期
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