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秀峰與周殿根、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黑1102民初1779號
判決日期:2017-08-28
法院: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路秀峰與被告周殿根、被告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晨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路秀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冰、被告周殿根和華晨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景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給付原告勞務費6698元;2.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給付義務;3.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23日,被告華晨公司與被告周殿根簽訂《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華晨公司將黑河市愛輝區全民健身中心裝修工程項目勞務總承包給第一被告周殿根,工期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11月30日止,勞務費總價款為一口價80000元,由華晨公司按照工程進度結算工程款項,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付清全部勞務工程款。合同簽訂后,被告周殿根雇傭原告對該工程項目提供瓦工勞務,原告應獲得勞務報酬共計6698元,被告周殿根于2016年12月20日給原告出具欠據一張。現工程已竣工驗收數月,但被告周殿根以華晨公司尚未結算工程尾欠為由拒絕支付原告勞動報酬。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殿根給付原告勞務費6698元,被告華晨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周殿根對拖欠勞務費的事實予以認可。
華晨公司辯稱:一、原告訴華晨公司拖欠勞務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原告出示的欠條系第一被告周殿根為其出具的,原告只能向周殿根主張權利。二、如華晨公司拖欠人工費,周殿根應向華晨公司討要或提起訴訟,而周殿根并未向華晨公司提出訴求。三、華晨公司并未拖欠周殿根的裝修工程人工費,華晨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已將愛輝區全民健身中心裝修工程項目勞務人工費人民幣80000元全部給付第一被告周殿根,由周殿根本人親筆簽收。四、第一被告周殿根以華晨公司尚未結算工程款為由,拒絕支付原告勞動報酬的行為是周殿根本人的惡意拖欠。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周殿根承擔原告路秀峰6698元人工費的給付責任,駁回原告主張華晨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被告華晨公司承建愛輝區全民健身中心裝修工程,并將該工程項目的勞務發包給被告周殿根,被告周殿根雇傭原告在該項目從事瓦工工作,共產生勞務費6698元,被告周殿根未予支付,有欠據及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證實。同時查明,被告周殿根在同時期共計承包被告華晨公司三個工程項目的勞務人工,三個工程項目合同約定的承包總價款為580000元,被告華晨公司已給付周殿根390500元,但未就單個工程項目進行結算
判決結果
一、被告周殿根給付原告路秀峰勞務費6698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5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周殿根與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與上款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晶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石瑩
判決日期
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