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7)京73行初5380號
判決日期:2017-10-30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7]第57599號《關于第18594528號“華建集團”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7年5月19日。
本院受理時間:2017年7月18日。
開庭審理時間:2017年8月3日。
被告以原告申請的第18594528號“華建集團”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該決定認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詢等服務與第15974556號“華建偉業HUAJIANWEIYE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監督等服務,第3328581號“建華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詢服務屬于相同或者類似服務。訴爭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華建”與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之一“華建”、引證商標二的主要識別部分“建華”,在文字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市場,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原告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宣傳使用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被告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決定: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顯著識別部分、構成要素、呼叫、含義等等方面尚可區分,不構成近似商標;二、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除“建筑咨詢”以外的其他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三、建筑行業不同于一般服務行業,有資質要求,其采購以招投標方式進行,因此相關消費者能夠對商標加以足夠注意和區分;四、原告經過長期實際經營,在行業內具有極高知名度,訴爭商標獲得了極高顯著性,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五、原告已對引證商標一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申請,請求待引證商標一權利狀態穩定后再審理。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由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號:18594528。
3.申請日期:2015年12月14日。
4.標識:
指定使用服務(第37類,類似群3701-3702;3704):建筑施工監督;建筑信息;建筑咨詢;工程進度查核;建筑;拆除建筑物;建筑物防水;工廠建造;商業攤位及商店的建筑;蓋房頂;商品房建造;室內裝潢。
二、引證商標一
1.注冊人:四川華建偉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注冊號:15974556。
3.申請日期:2014年12月19日。
4.初審公告日期:2016年2月6日。
5.注冊公告日期:2016年5月7日。
6.專用權有效期至:2026年5月6日。
7.標識:
8.核定使用服務(第37類,類似群3701-3704;3706-3707;3718):建筑施工監督;建筑;采礦;室內裝潢;電器的安裝和修理;汽車保養和修理;電梯安裝和修理;建筑信息;水下修理。
三、引證商標二
1.注冊人:何崇華。
2.注冊號:3328581。
3.申請日期:2002年10月8日。
4.初審公告日期:2004年4月7日。
5.注冊公告日期:2014年7月7日。
6.專用權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
7.標識:
8.核定使用服務(第42類,類似群4207;4209;4217;4227):建筑咨詢;法律服務;技術項目研究;工程;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咨詢;仲裁服務;城市規劃;無形資產評估;室內裝飾設計。
四、其他事實
2016年9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作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初步審定訴爭商標在第37類“噴涂服務”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公告;駁回訴爭商標在第37類“建筑施工監督,建筑信息,建筑咨詢,工程進度查核,建筑,拆除建筑物,建筑物防水,工廠建造,商業攤位及商店的建筑,蓋房頂,商品房建造,室內裝潢”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2016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復審申請。
訴訟中,原告提交了相關宣傳、使用、榮譽證書等證據,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原告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極高知名度,與原告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及引證商標一、二商標檔案、《商標駁回通知書》、被訴決定、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當事人陳述、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華東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華東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侯占恒
人民陪審員仝連飛
人民陪審員渠繼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侯李可
法官助理張遷
法官助理劉群
書記員王爽
判決日期
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