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鵬、劉菲菲等與楊勇、濟寧錦繡前程物流有限公司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鄂0881民初1901號
判決日期:2017-12-25
法院:湖北省鐘祥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姚鵬、劉菲菲、王明香、姚金龍與被告楊勇、濟寧錦繡前程物流有限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姚鵬、劉菲菲、王明香、姚金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榮勤、被告濟寧錦繡前程物流有限公司、中華聯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審理中,被告中華聯合公司向本院提出對原告姚鵬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姚鵬、劉菲菲、王明香、姚金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姚鵬經濟損失81870.63元;賠償劉菲菲經濟損失9188.07元;賠償王明香經濟損失25010.50元;賠償姚金龍經濟損失8062.4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
被告楊勇未答辯。
被告濟寧錦繡前程物流有限公司辯稱,對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無異議,本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含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險,原告方相關合法合理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本公司承擔。事故發生后本公司已經墊付費用四萬元,原告方在獲得賠付后應當返還。
被告中華聯合公司辯稱,1、請求法庭核實肇事車輛駕駛人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輛行駛證及營運證,在事故發生時是否真實有效。在不存在免賠情形的情況下原告方應當就請求的賠償數額提交真實合法的票據以及法律規定的證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則視為未發生相關費用,本公司不予賠償。原告方的醫療費應當扣除百分之十五的非醫保費用,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不應由本公司承擔,應由實際侵權人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楊勇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被告中華聯合公司對原告姚鵬、劉菲菲、王明香提交的交通費票據有異議,主張其交通費過高,由法院酌定。本院認為,原告方因交通事故受傷后接受治療及處理事故支出交通費的事實客觀存在,但費用過高,對姚鵬、劉菲菲、王明香的交通費酌定為每人300元。
2、被告中華聯合公司對原告姚鵬提交的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審報告書有異議,主張對姚鵬的車輛損失評估結果過高,且非法院委托不符合法定程序,并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荊門乾正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姚鵬的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鄂F×××××轎車的損失為61183元,各方當事人對此結論均無異議,本院對姚鵬的車輛損失確認為61183元。
3、被告中華聯合公司對原告姚鵬提交的施救費票據有異議,主張票據無項目及用戶名稱,不能證明為施救費。本院認為,姚鵬駕駛的車輛因交通事故損壞,施救是客觀需要,姚鵬提交的票據系合法票據,同時施救費數額未超出合理范圍,本院予以認定。
4、被告中華聯合公司對原告王明香提交的宜城市落花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及出院記錄真實性有異議,主張未加蓋任何印章,對其轉院發生的費用不承擔。本院認為,王明香受傷后在荊門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7天后出院,醫囑定期復查,不適隨診。結合其提交的醫療費票據,能夠證實王明香在宜城市落花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接受繼續治療的事實,所產生的費用與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系,對該部分損失應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3日14時10分許,楊勇駕駛魯H×××××重型半掛牽引車(魯H×××××掛)由潛江市至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行至331省道24KM+50M路段,因下雨路滑,操作不當,致車輛側滑至道路左側,與對向姚鵬駕駛的鄂F×××××轎車(內載其妻劉菲菲、其母王明香、其子姚金龍)發生碰撞,造成姚鵬、劉菲菲、王明香、姚金龍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鐘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勇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姚鵬、劉菲菲、王明香、姚金龍無責任。
原告姚鵬因交通事故受傷后在荊門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7天,支出醫療費4899.10元,醫囑休息二周。
原告劉菲菲因交通事故受傷后在荊門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4天,支出醫療費4327.10元,醫囑休息二周。
原告王明香因交通事故受傷后在鐘祥市雙河鎮中心衛生院搶救后轉入荊門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7天,支出醫療費8295.95元,后又在宜城市落花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治療23天,期間在宜城市人民醫院進行復查,共支出醫療費4614.50元,醫囑全休一月。
原告姚金龍因交通事故受傷后在荊門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7天,支出醫療費5690.90元,醫囑休息二周。
楊勇駕駛的魯H×××××重型半掛牽引車(魯H×××××掛)在中華聯合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險)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楊勇已墊付原告的相關費用4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姚鵬經濟損失74798元、劉菲菲經濟損失8568元、王明香經濟損失23610元、姚金龍經濟損失7551元,合計114527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姚鵬、劉菲菲、王明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80元,減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楊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寇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慶
判決日期
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