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小玲、唐天新等與南寧鐵路局桂林車站等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桂0303民初1333號
判決日期:2018-01-12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蔣小玲、唐天新訴被告南寧鐵路局桂林車站、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南寧歐璐琳貿易有限公司桂林匯涌分公司、廣西南寧歐璐琳貿易有限公司、林佳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蔣小玲、唐天新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南寧鐵路局桂林車站、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蔣小玲、唐天新撤回對南寧鐵路局桂林車站、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合議庭
審判長諸葛闖
人民陪審員檀志超
人民陪審員吳月娥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葉子毅
判決日期
2018-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