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水電投資有限公司、葉颋釗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云民終231號
判決日期:2018-03-30
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云南省水利水電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投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葉颋釗、云南云嶺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嶺公司)、云南華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嶺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17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本案于2018年3月19進行法庭調查,上訴人水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漢卿、秦龍艷,被上訴人云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興林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曼琳,被上訴人華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舒開良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印、李萍參加了調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水投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為:一、一審判決程序違法,顯失公平,應當依法糾正。一審遺漏了重要當事人原云南云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股東,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質證流于形式,判決書沒有客觀反映當事人庭審中的質證意見;沒有進行正確的舉證責任分配,對上訴人不公。二、一審判決關于華嶺公司的主體資格及侵權事實的認定錯誤,應當依法糾正。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華嶺公司與原云南云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之間有承繼關系,一審認定華嶺公司非本案適格被告錯誤;一審認定上訴人主張的損失未能確定,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倒因為果。
被上訴人云嶺公司答辯稱,云嶺公司的實物資產數據來源為云南眾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成公司)提供的數據,上訴人投資的款項均為增資擴股按照其持股比例當交納的股本金,而非股權轉讓的對價。云嶺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評估報告出具的并不是股權價格,報告是在委托方提供相關法律文件、數據資料的基礎上作出,委托方應對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上訴人起訴侵權損害賠償,但并沒有證據證實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華嶺公司答辯稱,1、華嶺公司系自然人股東出資新設立的法人,非由其他法人合并而來,華嶺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云南云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1月25日注銷,云南華益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主體資格至今仍然存在。華嶺公司與上述兩公司無任何股權關系及勞動關系。2、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受到4017萬元實際損失,華嶺公司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亦不存在過錯,本案被上訴人并未實施共同侵權行為,不存在共同過錯,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葉颋釗未進行答辯。
水投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葉颋釗、云嶺公司、華嶺公司連帶賠償上訴人4017萬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律師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一審法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2008年11月29日,云南云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受眾成公司委托對該公司進行審計并出具云嶺審字(2008)115號審計報告。2008年11月30日,云南云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經眾成公司委托對該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并出具云嶺評報字(2008)第016號資產評估報告書。2008年12月16日,水投公司與眾成公司簽訂《投資重組云南眾成實業有限公司協議書》,約定受讓眾成實業有限公司51%股權,重組設立云南眾成爨玉實業有限公司,協議簽訂后,水投公司與葉颋釗簽訂《投資重組云南眾成實業有限公司協議書附件一》約定協議書約定的眾成公司的全部權利義務均由葉颋釗享有并承擔。之后,水投公司按照協議約定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及資產收購對價共計50162111.53元。2015年11月27日,中共云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向水投公司發出《函詢通知書》,認為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在與民營企業合作過程中,未嚴格核實相關情況,支付4017萬元收購虛假資產,并虛假礦區信息和礦產儲量盲目投資等內容。2017年3月6日云南省審計廳政府投資審計局出具《情況說明》,載明云南省審計廳政府投資局二處審計組在2015年對水投公司投融資及經營管理情況審計時發現:2008年12月水投公司收購眾成公司51%股權,收購涉嫌虛假資產7876.48萬元,按水投公司股權比率折合4017萬元等內容。
一審法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葉颋釗、云嶺公司、華嶺公司是否應連帶賠償水投公司主張的損失4017萬元?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水投公司主張葉颋釗、云嶺公司、華嶺公司存在共同侵權行為應連帶賠償損失4017萬元,水投公司應提供證據證實對方存在其主張的侵權行為,水投公司因該侵權行為造成確定的實際損失,以及該實際損失與對方的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對此,綜合分析評判如下:首先,《審計報告》及《資產評估報告》系受眾成公司的委托而作出,水投公司沒有證據證實《審計報告》及《資產評估報告》的出具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存在任何虛假或過錯的情形,故水投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有侵權行為存在的事實。其次,水投公司提交中共云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函詢通知書》的內容證實其產生實際損失4017萬元,但該損失結論并無后續的相關偵辦結論佐證,系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孤證,不能證實水投公司確實產生實際損失4017萬元的事實。另外,涉案的《審計報告》系由云南云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水投公司主張華嶺公司系由云南云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和云南華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合并成立,故華嶺公司系本案被告應承擔責任,對此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該主張,而華嶺公司提交的營業執照、設立公司批復、股東名錄及公司章程等證據互相印證證實華嶺公司與云南云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系各自獨立的企業法人,華嶺公司與涉案的審計報告亦并無直接性,故華嶺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不應對本案的訴爭承擔責任。綜上,水投公司主張葉颋釗、云嶺公司、華嶺公司存在共同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云南省水利水電投資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42650元,由云南省水利水電投資有限公司承擔。
二審中,作出《審計報告》的審計人員張筱平及其助理龔劍到庭接受調查,張筱平在2008年時為云南云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系案涉《審計報告》的具體經辦人。張筱平對《審計報告》中涉及到的:葉颋釗支付意大利保利大理石礦山人民幣4075萬元(折合美元500萬元)的審計情況進一步的解釋,內容為:在審計時,涉及到此筆款項和相應的合同后附有實物財產清單,清單上所列的價值4238000元(折合52萬美元)的機械設備,經盤點并未見到實物,在結論中已將該筆費用進行扣除,其余的款項作為無形資產按70年攤銷后,攤余價值33034666.67元,并不是整個4075萬元的資產均為機械設備。由于《審計報告》系2008年作出,其后云南云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被注銷,幾經搬遷,《審計報告》的工作底稿已經遺失。對張筱平的身份,上訴人水投公司及被上訴人云嶺公司、華嶺公司均無異議。對該陳述內容,水投公司及云嶺公司、華嶺公司亦無異議。本院認為,張筱平對《審計報告》的當庭解釋,各方均無異議,也沒有與在案證據相沖突,應予采信。據此可以明確:《審計報告》所涉的意大利保利陸良公司(甲方)與葉颋釗(乙方,眾成公司原法人代表)于2012年7月3日簽訂合同書,葉颋釗據此支付意大利保利大理石礦山人民幣4075萬元(折合美元500萬元),在審計時,涉及到此筆款項中的價值4238000元(折合52萬美元)的機械設備,經盤點并未見到實物,在審計結論中已將該筆費用進行扣除,剩余的款項36512000元作為無形資產按70年攤銷后,攤余價值33034666.67元。
二審中,各方均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應予確認。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審的程序是否違法;被上訴人葉颋釗、云嶺公司、華嶺公司是否應對水投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2650元,由上訴人云南省水利水電投資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崔艷
審判員李建華
審判員楊宏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揚杰
判決日期
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