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春鑫、河北省故城縣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冀民申4227號
判決日期:2018-06-28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秘春鑫因與被申請人河北省故城縣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終230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秘春鑫申請再審稱,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是一家二級甲等醫院,居然在己發現有神經損傷的情況下,沒有及時探查,是造成申請人橈神經斷裂何時斷裂無法查清的主要原因,因此,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同時,申請人堅持認為橈神經斷裂是由被申請人作手術過程中造成的,司法鑒定沒有進行科學的分析,作出的是錯誤結論。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是本案中,根據司法鑒定,受害人只有50%的過錯,不屬于重大過錯,故不能減輕被申請人的責任。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24號對此類事故責任的承擔,有明確意見,即不能因受害人本身的原因,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秘春鑫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哲
審判員牛世紅
審判員習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馮勃豪
判決日期
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