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立方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韓志強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8民初34598號
判決日期:2018-09-26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盛世立方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立方公司)與被告韓志強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盛世立方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華與被告韓志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韓淑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盛世立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我公司與韓志強自2018年1月15日起不存在勞動關系;2、本案訴訟費由韓志強承擔。事實與理由:雙方自2018年1月15日起不存在勞動關系,韓志強從未在我公司上過班,也沒有提供勞動。現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韓志強辯稱,我于2018年1月15日至盛世立方公司應聘,王海東總經理面試的我,面試時王海東告知我的工作地點在北京化工大學食堂,負責切配工作,每月工資3500元或4000元。工作了一周左右,盛世立方公司將我調至北京化工大學伴山餐廳負責面點、刷碗等工作,盛世立方公司給我發放了一個工作證。我工作至2018年3月21日,當日早晨在工作中摔倒,至醫院診治,盛世立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潔為我繳納了醫藥費。我自2018年1月15日起與盛世立方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綜上,我不同意盛世立方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意仲裁裁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韓志強主張,其于2018年1月15日至盛世立方公司應聘,經王海東總經理面試后,告知其工作地點在北京化工大學食堂,負責切配工作。工作了一周左右,因北京化工大學放寒假,食堂關閉,盛世立方公司將其調至北京化工大學伴山餐廳負責面點、刷碗等工作。每月工資3500元或4000元,具體金額其記不太清了,在職期間僅支付一筆工資4320元,系2018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間的工資。在職期間其接受王海東的管理,此后也接受廚師長李得軍的管理。其正常工作至2018年3月21日,當日早晨在工作中摔倒,至醫院診治,盛世立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潔為其繳納了醫藥費。其主張自2018年1月15日起與盛世立方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就其主張,韓志強提交銀行交易明細、工作證、錄音、錄像予以證明。銀行交易明細顯示2018年3月1日孟杰向韓志強轉賬支付4320元。工作證中抬頭為“伴山餐廳工作證”并貼有韓志強照片,顯示姓名:韓志強,部門:指揮部小餐廳,公司名稱:北京盛世立方餐飲。工作證加蓋有“北京盛世立方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字樣的印鑒。錄音時間為:2018年6月29日,韓志強主張對話雙方為韓淑梅(韓志強之姐)與秦潔。其中有如下對話內容:韓:喂,你好,請問你是秦經理嗎?秦:啊,你好。韓:你好,我是韓志強的姐姐,咱們以前通過話。秦:你說你說……韓:是這樣的,我弟弟受傷那個問題啊,這不那個仲裁委員會已經裁定了嗎,我想知道一下咱們公司,怎么處理這個問題。秦:不是,是這樣的,這事情不是我處理,是曹總他們在處理,你弟弟知道,我是說我是在這里幫他們打工,管事,然后事情出了之后,是曹總他們在處理這個事情。韓:那我就是說,進一步問一下,你現在畢竟還是這個公司的領導,你那意思是讓我直接去找曹總嗎?秦:啊,問曹總吧,這個事情我不知道……是這樣的,你弟弟之前他不是說了,剛開始的時候吧,說的也不是你們這樣,剛開始出事情過后,然后我第一時間到現場,對吧……我和楊強的兒子,和我們大灶的尹科師傅,第一時間給他送到昌平醫院去,檢查掛號,掛了急診號……第二天的時候我給他買的有機牛奶、蘋果、梨、香蕉,你問你弟弟是吧,我自己的員工嘛,是吧。錄像時間為2018年3月22日,韓志強主張錄像中說話的女士為秦潔,錄像中該女士稱讓韓志強按時吃藥。
就上述證據,盛世立方公司認可銀行交易明細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其公司主張孟杰是其公司股東,但孟杰轉賬是個人行為,與其公司無關。盛世立方公司不認可工作證的真實性,經本院釋明,盛世立方公司堅持對工作證中其公司印鑒的真實性不申請鑒定。盛世立方公司不認可錄音的真實性,經本院釋明,盛世立方公司堅持對錄音的真實性不申請鑒定。
盛世立方公司主張,其公司從未招聘過韓志強,沒有見到過韓志強,從未向被韓志強發放過工作證,與韓志強不存在勞動關系。李得軍為其公司廚師。
就其主張,盛世立方公司提交花名冊、2018年1月至4月5日期間考勤表、2018年1月至4月5日期間工資表予以證明。花名冊、考勤表及工資表中均未顯示韓志強姓名。韓志強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
韓志強以要求確認與盛世立方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做出京海勞人仲字[2018]第798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韓志強與盛世立方公司自2018年1月15日起存在勞動關系。盛世立方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于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確認韓志強與北京盛世立方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5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五元,由北京盛世立方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耿余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瑋瑋
判決日期
20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