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立輝與周桂震、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184民初3510號
判決日期:2018-10-13
法院: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立輝與被告周桂震、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立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月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周桂震、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立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2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周桂震于2016年4月11日以生產經營周轉資金為由在原告處借款20萬元,約定月利率2分,借款周期為一年,到期本息一次性還清,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借條,被告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擔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更,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周桂震、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依法送達起訴書及應訴通知書等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周桂震于2016年4月11日向原告楊立輝借款20萬元,約定月利率2分,借款周期為一年,到期本息一次性還清,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條寫明:“借條今借楊立輝現金貳拾萬元¥200000元,月息貳分,借期一年,到期本息一次還清。借款人:周桂震擔保人: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4月11日”,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加蓋公章。原告通過銀行轉讓給被告200000元。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以上所述,由被告所打借條、轉賬記錄等為據
判決結果
被告周桂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楊立輝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計算,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被告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或提交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繳費收據復印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孫建強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陳星
判決日期
201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