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喀納斯天緣山莊與新疆卉豐麗景園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兵1001民初550號
判決日期:2018-11-19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北屯墾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喀納斯天緣(以下簡稱天緣山莊)與被告新疆卉豐麗景園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卉豐麗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一個月審限。原告天緣山莊的委托代理人王東繼,被告卉豐麗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付強、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緣山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200棵旱柳樹苗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102000元、鑒定費8000元、交通費400元、住宿費260元、律師代理費7000元,合計117660元;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6年10月6日,原、被告簽訂綠化苗木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自己栽培的綠化苗木,其中旱柳200棵。但被告實際向原告交付的旱柳苗木卻是被告自己擅自從呼圖壁縣調運的,且未向原告提供植物檢驗檢疫證書。2016年10月12日,原告栽種旱柳樹苗后,由于該批樹苗不適應當地的氣候,至2017年春天發現已全部死亡。經新疆農林牧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旱柳苗木死亡原因是冬季低溫樹體抽干,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02000元。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特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卉豐麗景公司辯稱,被告是根據原告的購買需求向原告提供樹種,原告也自稱旱柳苗木死亡原因是氣候原因,而非苗木的質量原因,原告在栽種前未對當地的氣候土壤是否適宜旱柳的生長作評估。因此,被告的經濟損失與原告無關,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天緣山莊提交了以下證據:1.2016年10月6日,原、被告簽訂的《喀納斯天緣山莊綠化苗木購銷合同書》及合同附表,用于證明雙方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自己苗圃培育的旱柳苗木200棵,每棵360元。要求樹苗的土球應是樹苗胸徑的8-10倍,土球高度為土球直徑的三分之二。被告需提供阿勒泰林業局出具的樹木檢驗檢疫證明書,并保證種植樹苗的成活率不低于90%。合同還約定如果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由敗訴方按照比例承擔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訴訟費等費用。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被告支付了貨款72000元,但是被告卻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提供自己培育的旱柳苗木,且提供的苗木也未達到約定的要求,影響了苗木的成活率。同時,被告也未按照約定向原告提供樹木檢驗檢疫證明書。經質證,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提出當時簽訂合同時,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盧金華及其他人員事先到被告的苗圃基地查看過,被告并沒有培育旱柳苗木,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董付強已告知過盧金華要從呼圖壁縣調運,盧金華未提出異議。簽訂的合同文本是盧金華帶過來已打印好的填式合同,董付強提出旱柳非自己苗圃培育,但盧金華未予更改。關于檢驗檢疫證明書,因辦理需要的時間較長,而原告要求被告在3日內供貨,董付強提出該問題后,盧金華稱就是一車樹苗,沒有人會查,被告因此未予辦理。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2.2016年10月30日、11月7日,原告分別向被告支付貨款81600元、20400元的發票兩張,用于證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支付貨款的義務。經質證,被告對該組證據無異議。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用于證明原告從被告處購買的200棵旱柳于2016年冬天因冬季低溫樹體抽干、造成生理性干旱導致全部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02000元,其中旱柳的價值為72000元、人工管理費為30000元。經質證,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鑒定意見明確說明冬季喀納斯的溫度超過零下40度,如果呼圖壁縣調運的旱柳不能適應喀納斯山的極地天氣,北屯培育的旱柳也不一定適應喀納斯的溫度。原告購買的旱柳是由于氣候的原因而非質量的原因死亡,另外原告的栽種深淺、方式、養護、管理是否到位都會影響旱柳苗木的成活。被告提出,從鑒定意見書中所附的現場照片來看,旱柳被栽種在雜草叢生的地方,可能也會影響旱柳的成活。另外,被告認為鑒定的人工管理費過高。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4.關于鑒定人員、參與鑒定的原告公司工作人員、原告公司立案的工作人員的交通費票據,合計1695元。關于鑒定人員及立案人員的住宿費票據,合計626元。關于鑒定費的票據,數額為8000元。關于律師代理費的票據,數額為7000元。用于證明原告為此次訴訟支付的費用,應當由被告按照敗訴比例承擔。經質證,被告對其中一份2018年2月22日補開的住宿發票不認可,認為原告的工作人員沒有必要為鑒定住宿,對于原告工作人員從烏魯木齊市飛往阿勒泰市的飛機票也不認可,認為原告公司在阿勒泰市有工作人員,飛機票的發生沒有必要。對于連號的乘坐出租車的發票不予認可。被告對原告支付的上述費用,認為與被告無關聯性,不應當由被告承擔。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天緣山莊的申請,本院通知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現變更名稱為新疆臻冠達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員程箴華出庭作證。程箴華證實:原告栽種的旱柳基本沒有成活的,樹干基本干枯。原告栽樹的山上土壤質地好、不缺水,旱柳栽好后都進行了綁定,管理較好。樹木和雜草是共生關系,雜草對樹木的成活沒有影響。旱柳不建議在阿勒泰地區推廣栽種,成活率很低,在原告所在的高緯度的山上更不適宜種植,因為緯度越高溫度越低,旱柳不能越冬。即便旱柳運送過來的時候是成活的,冬天也會抽干。在北屯市培育的旱柳也不能在原告所在地越冬,從呼圖壁縣引進的旱柳死亡的風險更大。關于原告人工管理費用,三名鑒定人通過對原告工作人員的詢問并結合市場價格,認為比較合理才給出的鑒定意見。原告對該鑒定人員關于與鑒定意見書內容相同的證言予以認可,對鑒定意見之外的證言認為與案件無關且無事實依據,不予認可。被告對該鑒定人員關于旱柳無法在原告位于的山上成活無異議,對原告所栽種的旱柳全部死亡的證言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鑒定人員系相關問題的專業人員,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其根據所調查的客觀事實結合專業知識所做的證言,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卉豐麗景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2014年9月15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林木種苗管理站頒發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2015年3月8日,阿勒泰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頒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植物檢疫登記證》。用于證明被告具有林木生產資質,并進行了林業部門的檢疫登記。經質證,原告對《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與本案的關聯性不予認可,提出發證的對象非被告而是龐碧義個人,認為被告沒有生產旱柳的資格;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植物檢疫登記證》的關聯性不予認可,提出被告生產經營的種類不包括旱柳。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付強解釋稱,2014年、2015年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龐碧義,現已變更為董付強。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購銷合同書中甲方(被告公司)代表人處蓋有龐碧義的印章,上述許可證中的登記地址與被告公司的登記住所地一致,對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2.2016年10月6日,原、被告簽訂的《喀納斯天緣山莊綠化苗木購銷合同書》,用于證明該合同系購銷合同而非種植推廣合同,本案涉及的旱柳系原告提出購買而非被告向其推廣介紹要求其購買種植,合同并未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栽培技術。合同第二條約定苗木種植后無質量問題,原告支付剩余的20%貨款20400元,原告已支付該筆貨款。被告苗圃內未培育旱柳,是應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從呼圖壁縣調運。經質證,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但不認可被告的證明目的,提出被告有幾百畝種植區,在北屯市的種植區沒有培育旱柳,但在布爾津縣的種植區培育有旱柳。對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3.2016年10月20日,原告支付貨款81600元、2017年4月15日,原告支付貨款20400元的銀行憑證。用于證明因被告提供的旱柳苗木無質量問題,原告才會將貨款全部支付完畢。經質證,原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被告的證明目的。原告提出,20400元的發票被告早在2016年11月30日已開出,但因為發現旱柳存在問題,原告直至2017年4月15日才付款。原告付款的原因是認為付款是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付款后可對被告苗木的質量問題通過訴訟解決。對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4.證人何英、柳冬芳的證言,何英系被告公司的會計、柳冬芳系被告公司的出納。用于證實:2016年10月6日,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盧金華等人帶著打印好的合同來找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付強訂購苗木,雙方都到被告的苗圃中查看過,知道被告沒有培育旱柳,董付強和盧金華協商好了從呼圖壁縣調運。董付強先讓財務人員審核合同,何英審核后提出銷售苗木沒有專用發票,因此將合同中的“專用”兩字用筆劃掉。柳冬芳進行審核時,發現合同打印的是被告出售自己所有的苗木給原告,因被告苗圃中并未培育旱柳,遂向董付強提出疑問。董付強向盧金華提出后,盧金華稱沒有必要重新打印合同,都是朋友介紹來的,簽訂合同只是形式,心里有數就行。董付強沒再堅持更改合同的該部分內容。柳冬芳認為合同約定在三日內辦理手續時間不夠,原告秘書在該條后做了備注“根據甲方(被告)實際情況,根據乙方(原告)實際要求”。原告支付第一筆貨款后,未按照約定支付第二筆貨款。兩證人先后給盧金華及原告會計打電話催要未果,柳冬芳給盧金華發了準備走法律程序的短信后,原告才于2017年4月支付了第二筆貨款,并未提出旱柳苗木質量有問題。經質證,原告認為兩證人與被告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對兩證人的證言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兩證人雖系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員,但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購銷合同書內所做的變更之處與兩證人的證言相吻合,結合合同書中雖約定原告將苗木“裝車移走”但實際由被告將苗木運送至原告處,而合同未做相應更改。通過對兩證人的工作內容、對合同簽訂的參與度的,結合合同相應的變更及未相應變更的事實進行綜合分析,對兩證人的證言,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6日,原告天緣山莊的法定代表人盧金華帶著工作人員及事先打印好的《喀納斯天緣山莊綠化苗木購銷合同書》來到被告卉豐麗景公司與被告的董事長董付強(現法定代表人)商談購買綠化苗木事宜。盧金華提出購買金葉復葉槭與旱柳,因被告苗圃內未培育旱柳,雙方約定從呼圖壁縣調運,原告提供的合同未根據該事實作出更改。合同約定了以下內容:被告向原告提供金葉復葉槭250苗,每苗120元;旱柳200苗,每苗360元,以上貨款合計102000元。被告提供的樹苗應是樹苗胸徑的8倍-10倍,土球高度為土球直徑的三分之二左右,土球需用草繩捆扎,樹苗不得有損傷、不得有病樹、蟲樹。被告需提供阿勒泰林業局出具的樹木的檢驗檢疫證明書,被告需保證種植樹苗的成活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原告將所有可用的苗木驗收合格并裝車移走后(實際由被告運送樹苗),支付貨款總金額的80%,苗木種植后無質量問題,支付合同總金額的20%。如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勝訴方支出的相關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由敗訴方根據敗訴比例承擔。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16年10月11日左右向原告運送了250苗金葉復葉槭、200苗旱柳,旱柳系從呼圖壁縣調運。原告收到苗木后進行了栽種,到2017年春天旱柳苗木幾乎全部死亡。2017年7月8日,原告委托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現變更名稱為新疆臻冠達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中心)對旱柳死亡原因及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了鑒定。當日,該鑒定中心委派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人員田曉琴、程箴華、瑪弟娜到現場進行鑒定。2017年7月12日,該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原告2016年購進的200棵旱柳死亡主要原因是冬季低溫樹體抽干、造成生理性干旱致其死亡;2、損失價值為102000元(含樹木購買價值72000元及人工種植、管理費用合計30000元)。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支付第一筆貨款81600元,于2017年4月15日支付余款204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喀納斯天緣要求被告新疆卉豐麗景園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19967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306.4元(原告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喀納斯天緣已預交),由原告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喀納斯天緣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谷長國
審判員朱娜
人民陪審員靳文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孫雅瑋
判決日期
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