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雅居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河源市源城建筑工程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粵1602民初2563號
判決日期:2018-11-23
法院: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與被告(反訴原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靚杰,被告(反訴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榮璽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因被告承包的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378023.97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5月18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含本合同全部附件及補充協議,以下統稱“本合同”],約定由被告承包原告河源市雅居樂花園一期2棟高層住宅、1#商鋪、13棟低層住宅的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本合同附件四《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三條第4款約定,在本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因承包人原因致使防水、裝修、安裝等工程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包括對業主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從保修金中扣除,若扣完保修金后仍不夠賠償,余額仍由承包人負責補足。2007年12月30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間,原告多次通知由被告施工的本項目別墅(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的業主前來收樓,但業主因涉案房屋墻體破裂、滲水等嚴重質量問題一直拒絕收樓。期間,因被告已退場,原告無法聯系到項目負責人,導致原告不得已只能委托第三方代為維修。2013年,涉案房屋的業主以涉案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導致原告逾期交樓應承擔違約責任為由,向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案件經歷一審、重申、二審程序后,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向涉案房屋業主支付逾期交樓的違約金768524.79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9880元。2016年6月16日,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經涉案房屋業主申請,直接從原告中國銀行賬戶扣劃796911元用于支付上述逾期交樓的違約金、案件受理費及執行費等相關費用。截至目前,原告尚未支付被告的保修金共計599491.1元,但因被告承包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而原告因無法聯系到項目負責人,不得已另行委托第三人代為維修,產生的維修費用共計170724.07元,故剩余保修金為人民幣428767.03元,原告尚有經濟損失368143.97元及二審的上訴費9880元共計378023.97元,無法從剩余保證金中扣除,該損失仍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被告承建的工程,在保修期滿時經原告檢查并書面認可沒有質量問題,因此原告應向被告全額返還工程質量保修金;2、原告主張的170724.07元維修費均發生在保修期滿后,被告無義務承擔,3、原告向業主賠償的796911元,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被告(反訴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反訴被告)向被告(反訴原告)返還工程質量保修金599491.1元;2、訴訟費用由原告(反訴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06年5月26日,被告與原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含附件及補充協議),約定由被告承建原告河源市雅居樂花園一期兩棟高層,1#商鋪,低層住宅土建、水電安裝工程,并約定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工程質量保質期為5年。2007年11月30日,工程完工并經發包方、承包方、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五方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告確認:工程己按工程設計及施工合同約定的內容完成,達到使用功能,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分部工程評為合格。工程技術資料己按有關要求整理,基本齊全。該工程質量符合設計、施工規范及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綜合驗收合格,同意交付使用。對此結論,發包方、承包方、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五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簽字蓋章。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之間,雙方進行工程結算,原告支付了工程款,但按合同約定預留了599491.1元的工程質量保修金。2012年8月28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保修期起止時間確認表》,確認保修期開始時間是2008年5月30日,保修終止時間是2013年5月30日。2013年8月18日,經原告確認:被告所承建的工程沒有發現問題,原告在《工程保修期限到期檢查表》中簽字并蓋章確認,并出具了在“保修期內未發生任何質量問題”的《工程項目保修責任完結證明書》,被告和原告在完結證明書中簽字蓋章。在原告確認無任何質量問題的情況下,被告要求原告返還599491.1元的工程質量保修金,但原告以出售的T2-8別墅被業主起訴為由,拒絕返還工程質量保修金。被告認為,被告與原告之間屬工程施工承包關系,被告承建的工程經驗收合格并經原告確認“保修期內未發生任何質量問題”,工程質量保修金原告理應返還。而原告與業主之間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因原告違約產生的違約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既然原告己經向被告認可保修期沒有質量問題,該認可的效力對原被告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原告不能因被業主訴訟法院判決要賠償而又將賠償責任轉嫁給被告。
原告(反訴被告)辯稱:1、被告請求返還保證金已過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工程保證書第五條確認:保修金以分期的方式返還承包人,工程保修滿一年后一個月內支付2%,其余的保證金保修期滿五年一個月內支付,而從雙方簽訂的《雅居樂工程結算書》可以看出,保證期滿五個月,因此其余的保證金應于2013年返還,被告承接的工程存在涉案房屋質量問題,原告不予支付該質量保修金,而截止被告提出反訴前,被告從未就該質量保修金提出請求,已遠遠超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法院應予以駁回;2、被告承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業主拒絕收樓,原告無法聯系到項目負責人,導致維修工作無法進行,后期由原告自行委托第三方維修,2013年5月簽訂證明書時,該質量問題仍未解決,且原告無法預估質量問題的金額而未予扣減保證金,但原告在證明書中注明T2-8A業主已被訴訟工程質量問題要求賠償60萬元,建議予以扣除,被告對此也沒有提出異議。2016年6月源城區人民法院執行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扣劃原告的796911元,該損失應為被告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因此該部分損失應該由被告賠償給原告。
經審理查明,2006年5月26日,原告(發包人)與被告(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含附件及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將河源市雅居樂花園一期兩棟高層,1#商鋪,低層住宅土建、水電安裝工程及保修期間的維護工程發包給被告建設,合同價款暫定為32537925元。工程質量標準為達到原國家或專業的質量評定的優良標準,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雙方約定的其它土建工程以及電器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凡屬于承包人施工質量原因及驗收后移交前承包人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圍內各部位、部件、整體或單體,整體或單體的損壞、脫落、變質、丟失、開裂、滲漏等均屬承包人保修責任范圍。土建工程的質量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為五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防滲漏工程為五年,裝修工程為貳年。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保修期間,承包人應在接到發包人書面通知24小時內(特殊情況不超過48小時)派人修理,否則發包人可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維修,其費用在保修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擔。質量保修金的支付及返還:本工程保修金額為工程結算價的3%,工程保修滿1年后一個月內支付2%,其余的保修金于保修滿5年后一個月內支付。該合同及補充協議還約定有其他條款。
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之間,原被告雙方對工程價款進行了結算,原告支付了工程款,但按合同約定預留了工程質量保修金,截至目前,原被告均確認原告尚未返還被告的工程質量保修金共有599491.1元。
2007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間,原告多次通知由被告施工的項目別墅的業主前來收樓,但該業主因涉案房屋質量問題以及未達到收樓條件等理由拒絕收樓。2013年4月初,別墅的業主以原告逾期交樓應承擔違約責任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上述案件經歷一審、重申、二審程序后,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記載“被上訴人收樓時,發現涉案房屋存在滲水、墻體開裂等嚴重質量情況,且上訴人不能出示涉案房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及不能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被上訴人認為當時房屋尚未具備交樓的條件而拒絕收樓。”最終判令原告向別墅業主支付逾期交樓的違約金768524.79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9880元。2016年6月16日,本院經別墅業主申請,直接從原告銀行賬戶扣劃796911元用于支付上述逾期交樓的違約金、案件受理費及執行費等相關費用。
2012年8月28日,河源市雅居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程部、雅居樂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與河源市源城區建筑工程總公司雅居樂花園項目部簽訂《保修期起止時間確認表》,確認工程名稱為河源市雅居樂花園一期的保修范圍為工程合同范圍內土建、水電,保修期開始時間為2008年5月30日,土建及屋面防水保修期終止時間為2013年5月30日。2013年8月18日,河源市雅居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程部、雅居樂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在《工程保修期限到期檢查表》上確認上述工程經檢查無問題。后河源市雅居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程部、雅居樂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與河源市源城區建筑工程總公司雅居樂花園項目部簽訂《工程項目保修責任完結證明書》,確認在“保修期內未發生任何質量問題”。雅居樂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則在該完結證明書上記載“該單位承建的一期別墅已被業主訴訟工程質量問題,要求賠償60萬元人民幣,建議予以扣除”。
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其于2013年期間曾對雅居樂別墅進行維修,產生維修費共61160元。
原告提供工程項目反簽證單、工程聯系通知單、反簽證扣款費用表及相關附件等證據證明被告承包的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因原告無法聯系到項目負責人,而另行委托第三人代為維修,產生的維修費用共計170724.07元。結合上述證據,對照原告提供的《工程反簽證扣款明細表》,除反簽證2、10、12、16以及反簽證17中的一部分共27950.86元維修費發生在雙方約定的保修期內,其他維修費均不發生在保修期內。
2015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復函》,載明其于2015年9月23日收到被告的《律師函》,其不存在故意拖欠被告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情況,并表示在T2-8A案件終結后將按約定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質量保證金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河源市源城建筑工程總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河源市雅居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維修費27950.86元;
二、原告(反訴被告)河源市雅居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反訴原告)河源市源城建筑工程總公司工程質量保修金599491.1元。
三、以上第一、二判項相抵減,原告(反訴被告)河源市雅居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反訴原告)河源市源城建筑工程總公司571540.2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970元,反訴費4897元,共計11867元,由原告河源市雅居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1367元,由被告河源市源城建筑工程總公司負擔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黃金偉
審判員邱興龍
審判員陳淑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翟秀清
判決日期
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