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等與聯邦快遞公司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7)京行終4893號
判決日期:2018-10-31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因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64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第7427896號“FEDEX”商標(簡稱被異議商標,標志見附圖)由意大利瑞馬熱能技術設備(國際)有限公司(簡稱瑞馬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后被初步審定,指定使用的商品為國際分類第11類的電炊具、熱水器、消毒碗柜、廚房用抽油煙機、照明器械及裝置、水暖裝置、壁爐(家用)、電暖器、太陽能熱水器、冰箱。
第771812號“FEDEX”(簡稱引證商標一,標志見附圖)、由聯邦快遞公司于1993年9月18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于1994年11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的服務為國際分類第39類陸地和空中的貨物運輸,包裹和貨物的收取,運輸,分送,查找和儲存。該商標專用期限至2014年11月13日。
第1967804號“FEDEXEXPRESS”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標志見附圖)由聯邦快遞公司于2000年7月21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02年8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的服務為國際分類第39類文件、包裹及貨物的貯存,通過陸路、空中運輸文件、包裹及貨物的服務,通過陸路、空中遞送文件、包裹及貨物的運輸。該商標專用專用期限至2022年8月20日。
被異議商標被初步審定后,聯邦快遞公司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經過審查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商標異字第27108號商標異議裁定(簡稱第27108號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聯邦快遞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其理由為:在中國,聯邦快遞公司最早于1994年4月7日在第16類項目上申請注冊了第684815號“FEDEX”商標,第684996號“聯邦快遞”商標。聯邦快遞公司是全球領先的快遞運輸及物流公司,其“FEDEX”商標早已在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范圍內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已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是對聯邦快遞公司馳名商標的復制和抄襲,其注冊和使用容易誤導公眾,損害聯邦快遞公司利益,應當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商標是對聯邦快遞公司馳名的“FEDEX”和“FEDEXEXPRESS”商標的復制、摹仿和抄襲,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并易造成消費者混淆,進而擾亂市場秩序,助長復制、摹仿和抄襲他人知名品牌的不正之風的社會不良影響。綜上,聯邦快遞公司請求依據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同時,聯邦快遞公司請求認定引證商標一、二為第39類快遞運輸服務項目上的馳名商標,聯邦快遞公司在評審階段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證據:
1、從聯邦快遞公司及其附屬企業的中文官方網站上下載的關于“FEDEX”的基本情況介紹打印件。
2、聯邦快遞集團2004、2005年年報部分節錄打印件。
3、《財富》雜志官方網站的“全球500強公司”相關網頁節錄打印件。
4、從聯邦快遞公司官方網站上下載的“FEDEX”商標在中國的基本情況介紹打印件。
5、聯邦快遞(中國)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復印件。
6、“FEDEX”服務指南手冊。
7、“FEDEX”出口價目表。
8、相關網站上下載的“FEDEX”與大田合作的歷史情況打印件。
9、“FEDEX”與大田航空代理公司于1998年5月20日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復印件。
10、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2006年4月15日發布的大田-聯邦快遞有限公司《2005年度財會審計報告》相關頁復印件。
11、國家圖書館出具的關于“FEDEX”的中文文獻《檢索報告》以及相關文獻復印件。
12、相關中文媒體對“FEDEX”、“聯邦快遞”在中國業務的圖文報道節錄。
13、從聯邦快遞公司官方網站及其相關中文網站上下載的“FEDEX”獲得業界和消費者榮譽的記錄和報道。
14、聯邦快遞公司“FEDEX”、“聯邦快遞”定期出版的通訊期刊《聯邦快訊》2005至2006年期刊節錄復印件。
15、世界著名商業評估機構出具的“FEDEX”2003年在中國北京、華南地區的整體業務評估調查報告節錄復印件。
16、世界著名市場研究公司出具的聯邦快遞公司2004-2006年在中國各大城市的品牌知名度調查節錄。
17、相關中文網站上《向聯邦快遞學客戶服務》等書籍的銷售信息和內容摘要。
18、聯邦快遞公司“FEDEX”商標的全球注冊清單。
19、聯邦快遞公司部分“FEDEX”商標的中國商標注冊證。
20、標有“FEDEX”商標的信封、包裝盒等。
21、“FEDEX”所屬工作人員身穿帶有“FEDEX”商標進行服務的照片。
22、展示聯邦快遞公司銷售帶有“FEDEX”商標字樣的男裝、女裝、帽子和提包的宣傳頁。
23、世界著名廣告公司所屬上海公司出具的《2006年第一至四極度品牌競爭力分析報告》。
24、聯邦快遞公司與天聯廣告亞太有限公司之間訂立的廣告宣傳協議。
25、“FEDEX”品牌公共場合液晶媒體廣告宣傳報告。
26、“FEDEX”推出的多項促銷宣傳活動的宣傳單。
27、“FEDEX”近年來在《新體育》、《世界經理人》、《京華時報》等全國各大報刊雜志上發布的廣告節錄。
28、2004年至2007年“FEDEX”推出的多個電視廣告品簡介和畫面截圖。
29、“FEDEX”部分中文電視廣告節錄光盤。
30、相關中文媒體對“FEDEX”贊助APEC會議的報道。
31、相關中文媒體對“FEDEX”贊助中國國家羽毛球隊和2006年中國羽毛球公開賽的報道。
32、聯邦快遞公司整理的關于該公司在報紙、期刊、電視臺等媒體及戶外所發布的有關于其品牌的宣傳廣告統計資料。
33、相關中文媒體對“FEDEX”在中國進行的公益事業及獲得“公益事業十佳公司”稱號的相關報道。
34、聯邦快遞公司企業官方網站新聞報道欄目所登載的相關報道。
35、聯邦快遞公司企業官方網站新聞欄目所登載的關于該企業在中國市場開展業務的相關報道打印件。
36、國外法院關于“FEDEX”商標的判決和翻譯。
37、其他國家商標主管機構對于“FEDEX”商標的相關裁定和翻譯。
38、中國國際貿易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中心對于域名所作出的相關裁定。
2014年1月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148941號關于第7427896號“FEDEX”商標異議復審裁定(簡稱被訴裁定),該裁定認為:一、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聯邦快遞公司提交本案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一、二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日前合理期限內在中國大陸地區經廣泛使用宣傳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從而構成了馳名商標。加之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11類電炊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9類通過陸路、空中遞送文件、包裹及貨物的服務等服務相比跨類較大,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區別較為明顯,即使引證商標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亦不易誤導公眾并致聯邦快遞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是指商標構成要素本身有違反公序良俗,易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被異議商標不屬于上述條款所指的情形,其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此外,聯邦快遞公司提交本案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商號及商標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日前在中國大陸地區在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11類電炊具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響。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構成對聯邦快遞公司現有在先商號權益的損害,亦未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聯邦快遞公司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的情形。聯邦快遞公司的其他復審理由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
綜上,聯邦快遞公司所提復審理由不成立。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原審審理過程中,聯邦快遞公司提交了在先判決書、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異議復審裁定書,用以證明引證商標一、二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聯邦快遞公司在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1、3可以證明聯邦快遞公司系全球著名的物流快遞行業企業,通過世界范圍內的經營和發展,其規模已經進入世界500強。證據2可以證明在2003至2005年,聯邦快遞公司的年經營額、凈收入、總資產等各項經濟指標已達到數億或數十億美元,企業規模巨大。證據10可以證明聯邦快遞公司企業在中國大陸通過經營,其2005年納稅額為約1.6億元人民幣,通過經營在中國大陸已具有一定的市場規模和影響力。證據10、11的相關報道可以證明,聯邦快遞公司系全球最大的航空速遞運輸企業,且能夠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聯邦快遞公司及其關聯或合作企業已經進入中國市場,通過廣泛、長期的經營,在全國范圍內已覆蓋約200個城市,其“FEDEX”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證據15、16可以證明,通過第三方機構的市場調查和分析,聯邦快遞公司及其“FEDEX”商標在中國大陸形成了穩定的市場格局。證據27、28、31、32、33可以證明,聯邦快遞公司及其“FEDEX”商標在中國的電視、期刊等各種媒體上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報道,并參加社會公益事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雖然部分證據并未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形式上存在瑕疵,但是綜合考慮聯邦快遞公司所提交的相關證據,可以認定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經過長期、持續、大量、廣泛的使用、宣傳,引證商標一、二在快遞、運輸類服務上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為中國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構成馳名商標。
同時,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識別部分相同相同,構成對引證商標一、二的模仿。雖然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電炊具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快遞、運輸類服務在功能、用途上存在較大差異,但是考慮到引證商標一、二的馳名度,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消費群體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馳名的快遞、運輸類服務的消費群體存在極大重合性,關聯密切,因此引證商標一、二的相關消費者在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認為被異議商標的相關商品的來源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服務的提供者存在特定聯系,從而減弱聯邦快遞公司“FEDEX”商標的顯著性,誤導公眾,致使聯邦快遞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被訴裁定的相關認定錯誤。
被訴裁定關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正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被訴裁定;二、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聯邦快遞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合理期限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從而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電炊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區別明顯,即使被異議商標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亦不會誤導公眾并致使被聯邦快遞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
聯邦快遞公司、瑞馬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本案審理查明,原審判決已查明的事實屬實,有被異議商標檔案、引證商標一、二商標檔案、商標局的裁定、被訴裁定,聯邦快遞公司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本院作出的(2015)高行終字第1262號行政判決認定本案的引證商標一、二于2007年1月22日前在快遞、運輸類服務上構成馳名商標。
上述事實由聯邦快遞公司在原審審理過程中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岑宏宇
審判員戴怡婷
審判員馬軍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王婉晨
判決日期
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