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冀支行與河南萬泰機械有限公司、新鄉川崎化機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0721民初1273號
判決日期:2018-12-05
法院:河南省新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冀支行(以下簡稱“新興村鎮銀行”)訴被告河南萬泰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泰公司”)、新鄉川崎化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崎公司”)、李儼軒、周莉宏、王奕卓、楊惠英、王志海、張魯軍、李興凱金融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興村鎮銀行的訴訟代理人顧驤、徐嘉,被告萬泰公司、李儼軒、周莉宏、王志海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興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川崎公司、王奕卓、楊惠英、王志海、張魯軍、李興凱經本院公告送達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興村鎮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萬泰公司償付借款利息1623541.16元,罰息730312.5元(其中:利息日期2015年1月21日-2017年6月30日;罰息日期為2015年5月13日-2017年6月30日);2、判令被告川崎公司、李儼軒、周莉宏、王奕卓、楊惠英、王志海、張魯軍、李興凱對被告萬泰公司償還貸款利息、罰息承擔連帶保證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萬泰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萬元,期限12個月,月利率11.25‰,該筆貸款由被告川崎公司、李儼軒、周莉宏、王奕卓、楊惠英、王志海、張魯軍、李興凱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萬泰公司發放了貸款500萬元人民幣,履行了借款義務。2017年6月30日通過萬泰公司借新還舊已償還500萬元本金,下余利息及罰息共計2353853.66元未予償還。故訴至法院。
被告萬泰公司、李儼軒、周莉宏、王志海辯稱:對借款無異議,但是擔保人已經超過保證期間,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被告川崎公司、王奕卓、楊惠英、張魯軍、李興凱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第一組:1、萬泰公司《貸款申請》1份;2、《借款合同》1份;3、萬泰公司《支付清單》1份;4、《新鄉新興村鎮銀行銀行貸款借據》1份;5、《結算業務委托書》1份;6、《承諾書》1份;7、《河南萬泰機械有限公司欠款清單》1份;第二組:1、《保證合同》1份;2、《連帶責任保證書》2份;第三組:1、萬泰公司《營業執照》、《股東會決議》各1份;2、川崎公司《營業執照》、《股東會決議》各1份;3、身份證復印件7份。以上證據證明原告的訴求。被告萬泰公司、李儼軒、周莉宏、王志海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其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本院對原告的證據予以認可。
被告川崎公司、王奕卓、楊惠英、張魯軍、李興凱均未質證,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依據有效證據、庭審調查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4年5月14日,萬泰公司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約定被告萬泰公司向原告借款500萬元,期限12個月,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內月利率為11.25‰,逾期還款從逾期之日按月利率為16.875‰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同日,川崎公司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一份,自愿為上述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借款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后原告依約發放了貸款。2014年5月14日,王奕卓、楊惠英、王志海、張魯軍、李儼軒、周莉宏、李興凱向原告出具《連帶責任保證書》,自愿以其所有的全部資產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為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2017年6月30日,借款人萬泰公司、保證人川崎公司、周莉宏、李儼軒向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按計劃還款,2019年底還清歷史欠息;保證人自愿對上述債務及還款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期限兩年等。保證人處有川崎公司蓋章、周莉宏及李儼軒簽字,李興凱在法定代表人處簽字。
另查明,扣除被告萬泰公司已還利息,截止到2017年6月29日,尚欠原告利息1623541.16元,罰息730312.5元,總計2353853.66元未能清償
判決結果
一、限河南萬泰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冀支行利息1623541.16元、罰息730312.5元;
二、新鄉川崎化機有限責任公司、李儼軒、周莉宏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新鄉川崎化機有限責任公司、李儼軒、周莉宏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河南萬泰機械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冀支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737元,由河南萬泰機械有限公司、新鄉川崎化機有限責任公司、李儼軒、周莉宏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田偉
審判員曾俊道
審判員趙書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靳真真
判決日期
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