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百泓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與中汽創汽車零部件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8民初55905號
判決日期:2018-12-21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長沙百泓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百泓公司)訴中汽創汽車零部件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汽創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沙百泓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選作,被告中汽創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敦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長沙百泓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汽創公司支付顧問咨詢費尾款80000元;2、判令中汽創公司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上述款項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3、本案訴訟費由中汽創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14日,我公司與中汽創公司簽訂了《長沙中汽公園項目前期策劃服務合同》,約定我公司為長沙中汽公園項目提供前期策劃顧問服務,中汽創公司應分三次向我公司支付顧問咨詢費,前兩次分別支付咨詢顧問費的30%,第三次向我公司支付咨詢顧問費的40%,即80000元。我公司已依約履行合同義務,中汽創公司未如約支付咨詢顧問費尾款,我公司雖經多次催討未果。故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中汽創公司辯稱,我公司確實沒有支付合同尾款80000元。長沙百泓公司2017年5月7日提交的《項目定位與物業發展建議書》不符合當地政府關于技術參數的要求,導致我公司的項目未獲政府審批。我公司認為長沙百泓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故不同意支付尾款及違約金。即使需要支付違約金也應自2017年5月26日起算,因為合同約定了整改期。另外,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14日,長沙百泓公司(乙方)與中汽創公司(甲方)簽訂《長沙中汽公園項目前期策劃服務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就長沙中汽公園項目提供前期策劃顧問服務,乙方應于2017年4月29日前向甲方提交《項目定位及發展戰略規劃報告》,于2017年5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物業發展建議書》、《規劃設計任務書》;乙方每完成一階段工作向甲方提交工作報告后,甲方必須在收到報告后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書面簽收確認,如甲方不按本條要求書面確認,乙方在提交工作報告截止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郵寄報告的,視為乙方已完成提交工作報告的義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作報告后,如有異議,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容提出書面異議,未按本條提交書面異議的,視為乙方提交的工作報告完全符合合同約定及甲方要求;本合同價為包干總價,共計20萬元;自本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甲方即支付乙方30%顧問咨詢費60000元,作為乙方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費用,包含但不限于市場調研、客戶訪談等項目啟動費用;乙方向甲方進行第二階段匯報并提交報告《項目定位及發展戰略規劃報告》,經甲方書面認可后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即支付乙方30%顧問咨詢費計60000元;乙方向甲方第三階段匯報并提交《物業發展建議書》、《規劃設計任務書》,經書面認可簽收后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即支付乙方其余40%顧問咨詢費計80000元;甲方指定的簽收確認人或授權委托人為李某;如甲方未能按合同內容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約定之義務時,乙方首先應書面告知甲方并給予甲方十四天的整改期,若期滿甲方仍未完成整改,則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合同終止之前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已完成且經甲方確認工作成果的服務費,且支付期限不得遲于書面通知終止合同后的十個工作日;甲方逾期不支付乙方應收費用,將按逾期每天支付乙方應付費用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2017年4月28日,李某代理中汽創公司簽署文件簽收單,確認收到了《中汽公園項目定位與發展戰略規劃報告》、《項目經濟測算報告》及《中汽項目規劃設計任務》。2017年5月7日,李某代理中汽創公司簽署文件簽收單,確認收到《中汽公園項目政府匯報方案》(即《項目定位與物業發展建議書》)。上述文件簽收單均備注:對于提交的報告或文件,簽收即為確認工作成果。
收到上述文件后,中汽創公司未提出異議,并已將相應文件用于向政府機關申報項目。
庭審中,中汽創公司稱雙方口頭約定相關文件通過政府審批才付款,但中汽創公司未就此提交相應證據。
中汽創公司稱長沙百泓公司提交的文件不符合同約定,但未能指出不符合約定的具體內容,亦未就此提交相應證據。
長沙百泓公司稱中汽創公司遲延付款致使其資金短缺,無法正常開展業務,因而產生了經營損失。但長沙百泓公司未就此提交相應證據
判決結果
一、中汽創汽車零部件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長沙百泓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咨詢費尾款80000元,并按每日53元的標準向長沙百泓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項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駁回長沙百泓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0元(長沙百泓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已墊付),由中汽創汽車零部件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付長沙百泓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郭文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麗學
判決日期
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