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與段某、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江岸機務段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1503民初3636號
判決日期:2018-12-25
法院: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黃某訴被告段某、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江岸機務段(以下簡稱江岸機務段)、李某、尹某1、尹某2遺產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玲玲、舒戰峰,被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芹芹,被告江岸機務段委托代理人劉國軍、彭曦,被告尹某2、被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尹某1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黃某訴稱,母親王玲玲與父親黃平安早年訴訟離婚,判決原告與王玲玲共同生活。2017年初,黃平安另娶被告段某,2017年8月3日,黃平安病故,在生前工作的江岸機務段留有撫恤金、住房公積金等財產10萬余元。原告與江岸機務段協商分配遺產事宜未果,后該單位未經原告同意,一次性將撫恤金、公積金轉至被告段某名下,且段某拒絕分配該遺產。原告系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告段某與江岸機務段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繼承權,原告無奈,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返還原告合法繼承的全部財產,暫定1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明確為:原告要求按被告繼承人的遺產303364.51元,原告黃某、被告段某、被告李某三人分配,原告分得三分之一。
庭審后,原告又將訴訟請求減少至70000元。
被告段某辯稱,1、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明確具體,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而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沒有達到明確具體的標準,因其訴訟請求中沒有明確要求繼承的內容及具體金額,再者其訴訟請求與具體理由相互矛盾,根據原告的訴狀看,原告要求分割的是撫恤金、住房公積金等財產十萬余元,應當依法予以駁回。2、原告在起訴狀中所主張要求繼承撫恤金及住房公積金,該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所稱的這些遺產,根本不存在,被告所取得的僅僅是江岸機務段所給予的獎勵,這些費用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系被告與黃平安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不應當屬于遺產,原告也未主張,因此不應當分配。且江岸機務段分配給黃平安的這些費用,××所借債務,所剩無幾。而這些費用原告也無權分割,因其從未履行過其作為兒子的贍養照顧義務和孝心。2008年,××,××在黃平安身體里揮之不散,伴隨而來的是不斷的治療以及巨額醫療花費,直至其去世。在病床前和料理后事中,在其父親最需要其幫助和照顧的時候,其從未看望過其父親,也不曾為其支付過任何醫療、生活費用,甚至在黃平安逝世后也不愿意吊唁。哪怕是來看起父親最后一眼,送最后一程。相反,這些日常的陪伴和照看都是由被告及其兩個兒子尹某1和尹某2在付出,在病床前體貼服侍和料理后事。反觀原告,平時對其父親不關心照顧,卻在死后想要分割遺產,鑒于此,被告不同意分割。根據《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原告根本無權分割其所稱的遺產。另被告在黃平安生病期間投入了大量的財力和精力,導致被告現身體條件變差,經濟拮據。被告本身沒有工作,××,也是四處求醫。××幾乎花光了所有積蓄。3、原告所稱的撫恤金、住房公積金,這些款項并不屬于黃平安的遺產。首先,撫恤金是國家付給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不屬于遺產,原告雖然是黃平安的兒子,但其并沒有跟隨黃平安生活,成年后也沒有撫養照顧過黃平安,甚至是在其去世也是沒有吊唁。綜上,其根本沒有將黃平安作為父親看待,又怎么能要求分割撫恤金和公積金,綜合其所為,不符合撫恤金發放對象。其次,住房公積金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法由被告享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該住房公積金屬于被告與黃平安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繼承。4、被告的兩個孩子尹某1和尹某2也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法》第10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非婚生子和養子女以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被告與黃平安自2001年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告的兩個孩子也一直受黃平安撫養和照顧,直至成年。××住院期間,也是由被告的兩個兒子負責照看和陪護,料理后事也是兩個孩子出面,可見,黃平安已經與原告的兩個孩子形成了撫養和照顧的親屬關系,兩個孩子依法享有繼承資格,應參與繼承。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分割其10萬元遺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應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江岸機務段辯稱,黃平安作為機務段職工死亡后,段里向其個人賬戶支付了工資、獎金、企業年金、公積金、喪葬補助、工會補助等款項共計354919.51元。遺產分配服從法院的判決。
被告李某辯稱,我兒子去世后我沒有得到任何錢,原告讓我返還我不同意。
被告尹某1未作答辯。
被告尹某2辯稱,我不同意給原告錢,××包括死亡都是我們照顧、拿錢,原告沒有盡到任何義務,繼父去世也沒來,上學的時候還用過我們的錢。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3日,被繼承人黃平安因病去世。黃平安生前系被告江岸機務段職工,其生前參加了單位依照《武漢鐵路局落實“三不讓”承諾職工醫療保障暫行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三不讓”困難救助工作的補充通知》確定的職工醫療保障為主的生活保障體系。黃平安去世后,應被告段某的要求,被告江岸機務段向黃平安的工商銀行賬戶支付354919.51元(包含1、企業年金63712.54元;2、住房公積金127222.63元;3、喪葬補助費15466.5元;4、撫恤金51555元;5、養老保險76604.62元;6、工會“三不讓”政策性住院補助440元,死亡補助費10000元,住院醫療自費補助2204元;7、2017年8月工資4409.82元和9月至12月的獎金3304.4元)。該354919.51元由被告段某持有。原告黃某系王玲玲和死者黃平安的兒子,在其年幼時,王玲玲和黃平安離婚,黃某隨王玲玲生活。××××年××月××日,被告段某和黃平安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再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段某與黃平安再婚后,段某與前夫的兒子尹某1、尹某2隨段某和黃平安共同生活。另查明,××、××、××,多次住院治療,××期間主要是被告段某及被告尹某1、尹某2陪護、照顧。黃平安病故后,其喪葬事宜主要由段某及尹某1、尹某2操持辦理,原告黃某未到現場吊唁。2018年河南省人身損害賠償中喪葬費標準為25014元。段某于2014年罹患××,黃某母親王玲玲于2011年罹患乳腺癌,已經手術治療
判決結果
一、被告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黃某遺產繼承款、撫恤金分配款合計44336.84元。
二、駁回原告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550元,由原告黃某承擔650元,被告段某承擔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從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交納上訴費,并在交費后5日內將交納憑證交付一審案件承辦人。上訴人未按上述規定預交上訴費并交付交納憑證的,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依法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當事人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河南省建行信陽市分行老城支行,賬戶:41×××96。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主動履行給付金錢判決義務的,請匯入本院下列執行賬戶,戶名: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信陽平橋支行,賬號:25×××79,并在付款憑證上注明付款人、相應的法律文書案號
合議庭
審判長易艷玲
審判員劉書強
審判員蔣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于宇
判決日期
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