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宇鑫石料加工廠與寧夏太中銀鐵路道碴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寧05執119號
判決日期:2018-11-22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鄂托克旗宇鑫石料加工廠與被執行人寧夏太中銀鐵路道碴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8)寧民終307號民事判決、本院(2018)寧05民初46號民事判決,被執行人寧夏太中銀鐵路道碴有限公司應向申請執行人鄂托克旗宇鑫石料加工廠返還履約保證金35萬元;被執行人寧夏太中銀鐵路道碴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3174元。如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因被執行人寧夏太中銀鐵路道碴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鄂托克旗宇鑫石料加工廠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執行費5198元(暫定)由被執行人承擔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寧夏太中銀鐵路道碴有限公司銀行存款358372元及相應利息的銀行存款;
二、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寧夏太中銀鐵路道碴有限公司應承擔的執行中實際支出費用的相應銀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則依法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寧夏太中銀鐵路道碴有限公司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廣平
審判員韓金芳
審判員張艷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俊
判決日期
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