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煥慶等與李根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2民終11728號
判決日期:2019-09-18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煥慶因與被上訴人李根清、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251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煥慶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二、三項,依法改判支持我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李根清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19日,我駕駛×××小客車,行駛到麗澤路輔路豐體西橋東側準備由東向西直行通過路口時,李根清駕駛×××豐田牌小客車在左轉彎車道內向右強行并線加塞,導致兩車發生事故,李根清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事實清楚。李根清的違法行為造成此次事故,應向我賠償車輛維修期間作為替代交通工具費用991元及為起訴李根清所發生的洗印照片費、復印費28元、案件受理費4元,及本次上訴費的全部費用。
李根清辯稱,同意原判,不同意王煥慶的上訴請求。對于交通費,王煥慶僅提交了出租車發票,不足以證明是修車期間必然發生的損失,期間存在車輛限號等情況;而且王煥慶對拖延定損修車亦有責任。故一審判決正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平安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交通費、洗印照片費、復印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不同意承擔訴訟費。
王煥慶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對方賠償我車輛修理費3717元、交通費991元、洗印照片和復印費28元;2、訴訟費由對方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19日8時30分,在豐臺區豐體西橋,王煥慶駕駛×××小客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李根清駕駛的×××小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李根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王煥慶將車輛送至北京泊士聯汽車銷售中心維修,于2019年1月14日進廠,于2019年1月23日出廠,王煥慶支付維修費3717元。王煥慶提供交通費票據若干,擬證明修車期間產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情況。王煥慶另提交車輛所有權人李玉霜出具的說明,載明:我是王煥慶的妻子,是×××小型轎車車輛所有人,該車平時由王煥慶駕駛使用。2018年10月19日發生交通碰撞后,由王煥慶修車并支付維修費。本案中,我放棄對該起交通事故產生的車輛維修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的追償,由王煥慶主張,特此說明。
另查,×××號車輛在平安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30萬元及不計免賠。
上述事實,有王煥慶提交的說明、事故認定書、修理費發票和結算單、車輛行駛證,李根清提交的機動車保險單及當事人當庭陳述予以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李根清駕駛車輛未做到安全規范駕駛,造成事故的發生,應承擔全部責任。對此有事故認定書為證,法院予以確認。李根清駕駛的車輛在平安公司投保保險,故平安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對王煥慶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范圍的賠償責任由李根清承擔。王煥慶主張的車輛維修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王煥慶主張的交通費,法院考慮車輛維修期間作為替代性交通工具產生的費用,予以酌定。王煥慶主張的洗印照片費、復印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王煥慶車輛維修費3717元;二、李根清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王煥慶交通費300元;三、駁回王煥慶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王煥慶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時霈
審判員王磊
審判員吳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余未
書記員李玲
判決日期
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