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平、廣東天河城物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民終17308號
判決日期:2019-09-24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劉世平因與被上訴人廣東天河城物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河城物業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8)粵0106民初239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世平在一審的訴訟請求:天河城物業公司向劉世平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23082.68元(5861.08×10.5×2)。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劉世平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0元,由劉世平負擔。
判后,劉世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天河城物業公司向劉世平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23082.68元;3、一審、二審訴訟費由天河城物業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關于劉世平被調崗的基本事實認定不清。(一)因天河城物業公司認定劉世平在2018年4月4日發生的事件中存在盜竊行為才將其單方調崗,并非因正常工作需要。1、2018年4月4日晚,劉世平在值班期間發現大廈5F06B—07A單元未鎖門,且發現該單元內有遺留物品,天河城物業公司從未出文件通知員工說明該單元屬于明亞公司擴租的租戶單元區,而劉世平檢查出該單元門禁失效,為避免單元內存放物品的丟失,本著盡職盡責的想法,劉世平找來同事陳勇一同將單元內物品搬到監控室內存放,監控室屬于公司的工作場地,非劉世平個人隱私場所,并不存在天河城物業公司認為其盜竊的行為,且關于此種情況天河城物業公司并未出文件培訓劉世平,劉世平秉承道德責任感處理此事件,其操作合情合理。因清明節過后5F06B一07A單元租戶進行投訴,故天河城物業公司認定劉世平有盜竊行為,此后輪番對劉世平進行審問,責令劉世平一直進行書面檢討,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關于劉世平的公開處罰通告,并于當天單方將劉世平調離保安部,將其安排到地下停車場。2、綜合事情發生經過可知,天河城物業公司將劉世平單方調崗至車輛管理部是因其認定劉世平盜竊造成了不良影響,并非天河城物業公司所述的因正常工作需要,而天河城物業公司在事件發生后報警,警察調查后己認定劉世平并不存在盜竊行為,天河城物業公司據此對劉世平的處罰和調崗均系違法。3、天河城物業公司在一審中辯稱調崗是因正常工作需要,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調動工作的原因,天河城物業公司對此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未完成舉證義務,一審認定調崗是因正常工作需要依據不足。(二)天河城物業公司將劉世平調崗至車輛管理部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崗位工作內容不具備相關性。1、天河城物業公司明知劉世平患有咽炎等氣管疾病,不能吸入汽車尾氣和廢氣等,會對劉世平的身體造成損害,仍將劉世平單方調崗至地下停車場,該調崗不合理。2、根據天河城物業公司陳述,調崗前后的工資級別雖然不變,但是待遇變了,劉世平原是保安部監控員,有監控補貼級200元/月,由常溫的外部和有空調的監控室工作環境調到地下室溫高達45度的工作環境,且面臨每天吸入車庫的廢氣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對劉世平的身體將造成嚴重損害。3、天河城物業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對劉世平進行公開處罰通告,并散播劉世平人格存在問題,為進一步懲罰劉世平,更于當日將劉世平趕至地下停車場,不明實況的同事都帶有色眼鏡看劉世平,因此天河城物業公司的調崗行為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4、劉世平調崗前為保安部監控員,工作內容為監控、定期巡視公司,保證公司的安全性,而調崗后在地下停車場,天河城物業公司并沒有安排具體工作任務且無工作崗位點,工作內容性質與保安部監控員的保安內容完全不相關。(三)天河城物業公司將劉世平進行單方調崗未遵循調崗程序,且未與劉世平協商一致。1、天河城物業公司在2018年4月28日作出公開處罰通知,扣除其績效后,立即將劉世平驅趕至地下停車場,未出具書面的調崗通知,事先也未通知劉世平,在劉世平對調崗不服要到公司內部尋求救濟時,卻發現其已無法進入公司。2、天河城物業公司將劉世平調崗至地下停車場前后,并未對劉世平進行培訓,也未告知劉世平在地下停車場的工作內容,車輛管理部經理徐海榮經常對劉世平進行言語上的侮辱,并告知劉世平不想干就別干。因劉世平不接受調崗又回不去公司,2018年5月9日其在地下停車場詢問徐海榮時,徐海榮告知劉世平,經傳達人力資源部的通知,劉世平自明天開始不用回來上班,其已被辭退。(四)天河城物業公司以劉世平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事實。l、2018年5月9日,在地下停車場,因劉世平一直不同意調崗,故向車輛管理部經理徐海榮詢問,徐海榮回應稱,人力資源部通知劉世平回不去保安部,明天開始不用再回來上班。因此,天河城物業公司己于2018年5月9日口頭解雇劉世平,而劉世平在遭到解雇后積極尋求救濟,并于2018年5月12日委托律師處理勞動糾紛事宜,并不存在天河城物業公司所述曠工的情況。2、天河城物業公司在一審中稱對劉世平進行過公司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等培訓,但根據天河城物業公司提交的兩份培訓表可知,兩份培訓表中均非劉世平本人簽字,且劉世平也從未接受天河城物業公司所述的培訓,并不清楚所謂的員工手冊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等。二、一審程序存在違法。劉世平在一審中提交了筆跡鑒定和聲紋鑒定申請,擬證明天河城物業公司提交的兩份培訓表均非劉世平本人簽字,以及2018年5月9日的錄音,確為車輛管理部經理徐海榮本人的聲音。但在劉世平提交申請后,一審法院并未組織鑒定,徑自認定劉世平已經過員工手冊和公司規章制度的培訓,并由此認定天河城物業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合法。而對于本案的錄音證據,天河城物業公司不承認其是徐海榮本人的聲音,該份錄音擬證明劉世平已于2018年5月9日被解雇,一審法院未查明事實,導致本案基本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支持劉世平的上訴請求。
天河城物業公司答辯稱:1、劉世平上訴所稱與事實不符,我方是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其工作崗位,這是我方行使自主用工的權利,不存在懲罰性,且調整后劉世平的工資水平、工作內容、地點均沒有變化。自2019年8月1日起,劉世平所在原部門和調崗后的部門已經合并為安全保衛部。2、劉世平連續多日曠工,嚴重違反我方規章制度,在經得工會同意下,我方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關系。3、在一審中,我方并未提交劉世平在上訴狀中所稱的兩份培訓表作為證據,我方提交的是《關于公示新修訂人事制度的通知》,即一審證據三,劉世平在該通知上簽名確認。劉世平在一審中也并未對該證據提出異議,而且其是連續曠工長達9天,我方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4、劉世平提交的錄音內容不完整,也未取得被錄音人的同意,來源不合法,且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該錄音無法得知具體時間,以及在何種環境下發生。劉世平主張錄音時間為2018年5月9日沒有依據,在錄音中只能聽到被錄音人告知劉世平不能再回保安部,并沒有任何解雇劉世平的意思表示和話語。被錄音人也無權代表我司隨意口頭解雇員工,我方的人事管理由人事資源部專門負責,其他部門沒有權限解雇員工。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劉世平向本院提交了一份2017年10月13日的體檢報告,劉世平對該份證據作如下說明:該次體檢是單位安排勞動者體檢的,該份證據可以證明劉世平有慢性咽炎疾病,會反復發作,劉世平需要避免煙塵等物理性刺激,不適合在停車場上班。天河城物業公司對該份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1.該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不屬于新證據。2.我方對該證據的關聯性不予確認,我方停車場空氣質量符合標準,不存在劉世平主張的空氣質量差,影響其身體。
二審期間,天河城物業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關于公司組織架構調整的通知》(粵天物司發[2019]41號),欲證明其司自2019年8月1日起,將車場管理部和安全服務部合并為“安全服務部”,其司將劉世平從保安部調到車管部不屬于調崗,因為兩部門均屬于安全服務部。劉世平對該份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該份證據是天河城物業公司為本案特意制作的,故對該證據的三性不予認可。
另查明:二審庭審時,天河城物業公司確認2017年3月20日及2017年8月24日的《培訓簽到表》上“劉世平”的簽名為其司代簽。此外,劉世平當庭提交了一份《放棄鑒定申請書》,放棄對聲紋鑒定及筆跡鑒定的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劉世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梁小琳
審判員楊玉芬
審判員康玉衡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廖晞
判決日期
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