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蘭生物工程重慶有限公司與云南新康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02民初5427號
判決日期:2019-09-27
法院: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華蘭生物工程重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蘭生物公司)與被告云南新康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康醫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缺席審理。原告華蘭生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冉小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新康醫藥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華蘭生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藥品款62.2萬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的資金占用損失(其中10.5萬元從2018年2月19日起算,27.8萬元從2018年3月6日起算,21.3萬元從2018年7月3日,3.3萬元從2018年9月17日,8萬元從2018年10月15日起算)。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9日簽訂售貨合同后,原告按約分別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月15日、同年5月3日、同年7月18日和同年8月15日向被告交付人血白蛋白、靜注人免疫球蛋白共8批,價款共計62.2萬元。供貨后,被告未按約定的收貨60日內支付原告藥品款,已構成違約。望判如所請,維護合法權益。
新康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在庭審中進行了審查,并認定如下:銷售合同單、銷售單、藥品運輸單、重慶增值稅普通發票,擬證明華蘭生物公司與新康醫藥公司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新康醫藥公司尚欠藥品款62.2萬元未付,上述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就本案事實,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間,華蘭生物公司與新康醫藥公司簽訂13份《華蘭生物公司售貨合同單》約定,華蘭生物公司向新康醫藥公司供給人血白蛋白(注射劑)、靜注人免疫球蛋白(PH4)(注射劑)等藥品,合同總價款為189.2萬元,收貨后60日內付款,對新康醫藥公司違反約定給華蘭生物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華蘭生物公司保留對新康醫藥公司追究違約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的權利。合同簽訂后,華蘭生物公司分批向新康醫藥公司供應價值189.2萬元的上述藥品,新康醫藥公司已付款127萬元,尚欠藥品款62.2萬元,其中2017年12月19日供貨欠款1.8萬元,2018年1月5日供貨欠款27.8萬元,2018年5月3日供貨欠款21.3萬元,2018年7月18日供貨欠款3.3萬元,2018年8月15日供貨欠款8萬元
判決結果
云南新康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華蘭生物工程重慶有限公司藥品款62.2萬元,并支付該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的資金占用損失(其中1.8萬元從2018年2月19日起算,27.8萬元從2018年3月6日起算,21.3萬元從2018年7月3日起算,3.3萬元從2018年9月17日起算,8萬元從2018年10月15日起算);
駁回華蘭生物工程重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20元,減半收取計5110元,由云南新康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蔣興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鐘梅
判決日期
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