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橋區小麥原種一場、安徽三洲水利建設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皖13民再46號
判決日期:2019-10-15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訴人宿州市埇橋區小麥原種一場(以下簡稱埇橋區小麥原種場)因與被申訴人安徽三洲水利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三洲水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5)宿中民一終字第00617號民事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作出皖檢民(行)監[2018]34000000098號民事抗訴書,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民抗93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受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的指派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許莉出庭。申訴人埇橋區小麥原種場的法定代表人侯強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顓孫祖超、周步海,被申訴人安徽三洲水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洪彬、孫云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一終字第00617號民事判決認定“內墻膩子和移門工程不屬于宿州水電建安公司的施工范圍”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理由如下:
埇橋區小麥原種場交付給宿州水電建安公司的原始施工圖載明:“住宅內涂料面不做”、“所有內門均為門洞”。對于這里的“內涂料面不做”是僅指膩子之上的涂料層不做,還是膩子和涂料均不做,以及陽臺移門是否屬于內門,雙方有爭議。
宿州市埇橋區規劃建筑設計院郭克實、監理單位項目總監馬瑜于2013年3月12日出具的《證明》載明:“原圖紙設計內墻涂料不做,所有內門均為門洞口尺寸,設計內容不包含內墻涂料和內門”,2016年3月18日出具的《說明》載明:“埇橋區符離農場職工住宅工程施工圖中,圖紙設計內墻面做法為刮膩子兩遍,僅面層涂料不做。陽臺門不屬于內門,屬于外門,屬于乙方施工范圍”。2018年4月16日郭克實陳述,2013年3月12日出具的證明與2016年3月18日出具的說明并不矛盾,施工過程中應先刮膩子再做涂料面,根據設計圖紙,只刮膩子,涂料(內墻)不做。在建施4-2圖中,二層陽臺M×××××是推拉門,且圖紙中只有這一處是推拉門。陽臺門不屬于內門,是移門,移門和推拉門是一個概念。因圖紙中陽臺沒封閉,所以陽臺門是外墻維護結構的一部分,此門必須做。因此,“住宅內涂料面不做”是指不在膩子上刷涂料,并非內墻膩子也不做;陽臺移門屬于外門,不屬于內門,案涉內墻膩子和移門工程均屬于宿州水電建安公司的施工范圍。另,2011年3月20日的《投標書》和2011年12月20日經雙方簽字蓋章的《工程聯系單》,亦能證明內墻膩子工程和移門(M1824金屬推拉門)均屬于宿州水電建安公司的施工范圍。
埇橋區小麥原種場稱,一、同意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二、原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公司非法轉包給張洪彬,張洪彬是實際施工人,訴訟主體不符合事實。另,施工方收到600余萬元的工程款后,至今未開具票據。
安徽三洲水利公司辯稱,抗訴意見不成立,應維持原判。理由如下:一、本公司通過招標方式進行施工,按照設計原始施工圖無內墻、涂料,閣樓不能帶,為辦理房產證需要,隱瞞事實而重新設計圖紙。二、設計單位郭克實的證言不屬實,事實上是施工圖在先,送審圖紙在后,故其證言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均有異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15)宿中民一終字第00617號民事判決和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二初字第00198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趙耀
審判員王九霄
審判員呂慶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梅傳喜
書記員王鮮
判決日期
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