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長白山保護開發區中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吉0623執313號之三
判決日期:2019-10-31
法院: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長白山保護開發區中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一案,撫松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吉0621民初223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長白山保護開發區中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執行人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撫松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957530.81元,向申請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負擔案件受理費6802元,申請執行費11975元。同年2月28日,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該案由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通過“總對總”查控系統于2019年7月18日、10月14日、10月30日三次查詢被執行人的金融、車輛等財產線索,查到被執行人有部分小額存款,申請執行人不申請處分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小額存款,除此外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通過傳統查控向不動產部門調取被執行人房產信息,查明被執行人長白山保護開發區中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門市一套(位于長白山保護開發區鹿崗小鎮中弘東參項目一期工程5#商業樓0XX12、0XX22,建筑面積為133.3平方米)。本院將上述房產查封,申請執行人暫不申請對該房產處置。申請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本院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我院已將該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同意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春林
審判員于周希
審判員唐寶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郝慶
判決日期
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