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廣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胥瓊珍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川民申3963號
判決日期:2019-09-20
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四川遂廣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遂西高速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胥瓊珍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終10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遂西高速公司申請再審稱,1.案件審理過程中,遂西高速公司提交了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在山體滑坡前及山體滑坡后對山體采取加固作業過程中,胥瓊珍惡意多次阻擾遂西高速公路施工,導致“仙福緣”農家樂房屋損害后果的發生。二審判決認定胥瓊珍沒有惡意阻擾施工的行為及遂西高速公司具有放任損失擴大的行為缺乏證據證明。2.案涉“仙福緣”農家樂地基符合原址重建條件,即使認定遂西高速公司承擔責任,依法承擔責任的方式首先應當是修補及恢復原狀。二審判決認定案涉“仙福緣”農家樂恢復原狀的費用未必低于重置成本損失,進而判決遂西高速公司承擔全部重置成本價值的賠償責任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3.二審判決認定遂西高速公司應承擔的各項損失的理由和依據自相矛盾,且對擴大損失進行了不當支持,二審判決結果違背事實及法律規定,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終1034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西充縣人民法院(2018)川1325民初387號民事判決;2.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3.本案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胥瓊珍提交意見稱,1.胥瓊珍不存在遂西高速公司所稱的阻擾施工行為,案涉“仙福緣”農家樂的損害后果與胥瓊珍無關,案涉“仙福緣”農家樂自身也不存在安全隱患問題,不應減輕遂西高速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遂西高速公司所舉的證明胥瓊珍阻擾施工行為以及因胥瓊珍原因導致損害后果證據,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2.遂西高速公司認為案涉“仙福緣”農家樂地基已經穩定,具備重建條件,故不應整體賠償。胥瓊珍認為應當對案涉“仙福緣”農家樂整體價值進行賠償,而不是恢復原狀,或者部分重作。3.原審判決認定的各項賠償費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律規定。遂西高速公司認為原審判決對損失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遂西高速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四川遂廣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學東
審判員肖黔蜀
審判員周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盧佳
書記員何維
判決日期
201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