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翠翠與濟南英創(chuàng)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103民初9932號
判決日期:2019-01-21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翠翠與被告濟南英創(chuàng)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翠翠、被告濟南英創(chuàng)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鍵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雙梅、姜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孫翠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法的勞動經濟補償金64630元(月平均工資7181.9*9);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周六加班費54206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離職止)。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9月到被告處工作,自2010年1月至原告離職被告均未按照原告實際發(fā)放工資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而是以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繳納(原告實際發(fā)放工資數額高于濟南市最低標準數額)。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間,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六天的考勤制度,原告每周周六均上班且經常加班。作為公司的一名老員工,原告在工作崗位上兢兢業(yè)業(yè),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為公司的發(fā)展付出了辛勤的汗水與努力。2018年4月份,被告要求原告到交通學院實訓室教學車間辦公,該車間由于工業(yè)機器人運行導致環(huán)境污染嚴重,原告在該場所工作一周后出現頭暈惡心腹瀉等不良反應。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更換辦公地點,被告均不同意。2018年4月17日原告在新地點工作一個多小時就腹瀉嚴重、頭暈惡心,難以繼續(xù)工作。原告給被告部門負責人楊德義打電話說明情況并再次協(xié)商調回原辦公地點。楊德義明確表示不可能調換,而且告知如果不能克服只能走人,又因為被告一直拖欠工資,原告迫于無奈只得同意離職。被告沒有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危及了原告的身份健康,而且被告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也未依法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和第31條規(guī)定,原告依法有權向被告主張九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和周六加班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濟南英創(chuàng)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辯稱,一、本案中,被答辯人是因其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離職報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陳鍵均希望其繼續(xù)留在公司工作,但被答辯人堅持要求離職,公司最終同意和其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及第46條第2款之規(guī)定,單位主動提出且和員工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才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而本案中,被答辯人是因個人原因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報告,顯然,被答辯人的情況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2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訂的《企業(yè)勞動合同》第二條第二款明確約定:“甲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乙方所處的部門、工作任務、工作地點等,乙方應接受調整”,因此答辯人有權根據公司經營需要調整被答辯人工作地點。被答辯人所述辦公環(huán)境嚴重污染導致其身體出現不良反映,公司現在同一工作地點的其他員工都未曾有身體不適感,她也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答辯人為其提供的辦公環(huán)境存在嚴重污染的事實,更未提供所謂的因辦公環(huán)境污染導致其身體不適的證據,因此其訴稱因更換辦公環(huán)境污染嚴重導致身體不適,答辯人沒有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三、被答辯人所述答辯人未及時支付其勞動報酬是因為答辯人在經營期間遇到了資金困難才暫未支付;在答辯人經營狀況好轉之后,立即向員工補發(fā)了工資,且在被答辯人申請仲裁之前已向其足額發(fā)放。四、關于被答辯人所主張的加班費一事,答辯人在仲裁時已經對本公司的工作時間安排進行了陳述,即答辯人實行的是一周六天工作制,每日工作7小時,合計每周工作42小時,是符合《勞動法》第36條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法定工時制度,和第38條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休息一天的法律規(guī)定,且被答辯人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其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存在加班的事實,同時,被答辯人在仲裁主張加班費時也已經超過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因此被答辯人要求辯人支付周六加班費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所述,濟南市市中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仲裁裁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孫翠翠原系被告濟南英創(chuàng)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員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濟南英創(chuàng)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起為原告孫翠翠繳納社會保險。原、被告于2017年9月2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2018年4月24日原告孫翠翠向被告濟南英創(chuàng)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遞交書面離職報告,內容為“因單位調換的辦公地址,辦公環(huán)境污染嚴重、異味大,導致身體不適,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雙方于當日簽訂員工離職審批表,被告濟南英創(chuàng)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為原告孫翠翠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載明2018年4月17日雙方協(xié)商一致終止(解除)合同。原告孫翠翠于2018年10月11日向濟南市市中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該委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濟市中勞人仲案[2018]49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孫翠翠的仲裁請求,原告孫翠翠不服該裁決,在法定期限內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勞動合同、離職報告、離職審批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仲裁裁決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孫翠翠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孫翠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大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孫靖
判決日期
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