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質勘查研究院與被執行人茶陵嘉園礦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終本裁定書
案號:(2019)湘0224執1311號
判決日期:2019-10-11
法院:湖南省茶陵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質勘查研究院與被執行人茶陵嘉園礦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茶陵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湘0224民初826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茶陵嘉園礦業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質勘查研究院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19年9月12日,本院向被執行人茶陵嘉園礦業有限公司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于2019年9月10日向申請執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質勘查研究院送達受理通知書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于2019年9月15日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查詢被執行人茶陵嘉園礦業有限公司銀行存款、工商、證券、車輛信息等情況,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后又分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房產、公積金和保險情況,被執行人名下均無可供執行財產。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0月8日對被執行人茶陵嘉園礦業有限公司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2019年10月8日將被執行人茶陵嘉園礦業有限公司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電話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并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賀楊勇
審判員胡勇
審判員譚劍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晶晶
判決日期
201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