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益康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南京齊特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長廣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830民初5366號
判決日期:2019-10-30
法院: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益康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簡稱益康源公司)與被告南京齊特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簡稱齊特公司)、長廣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廣公司)、江蘇長興中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同年7月2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經原告益康源公司申請本院追加合發(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簡稱合發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又于2019年9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益康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顧壽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洪流、李青,被告齊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鞠建榮,被告長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元燦到庭參加了第一次庭審,被告長廣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益康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顧壽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洪流、李青,被告齊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鞠建榮到庭參加第二、第三次庭審;被告長廣公司、長興公司、合發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益康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齊特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00元、應付工程款違約金300000元,合計2100000元;2.判令被告齊特公司支付本案的已經完工的7層部分工程造價鑒定費用人民幣25000元,第8層鑒定費用人民幣12500元;3.判令被告齊特公司支付原告本案的證據保全公證費1000元,上述合計人民幣2138500元;4.判令被告長廣公司與被告長興公司對被告齊特公司應支付的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5.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16日,原告益康源公司與被告齊特公司在南京六合簽訂一份關于《盱眙國際商務大廈7-11層酒店式公寓裝修合同》及于2016年11月2日簽訂了《盱眙國際商務大廈裝修合同補充協議》,約定了總施工面積為6000平方米,總計95套房間,裝修標準為每平方米1000元,裝修拎包入住。付款方式為一層一結,該工程于2016年12月28日之前完成一層裝修。原告益康源公司如約完成裝修后,多次要求被告齊特公司驗收并結算工程款,但被告齊特公司一直未予支付任何工程款,2017年春節前夕,原告益康源公司報警要求被告齊特公司先行支付300000元人工費,被告齊特公司未予支付,后原告益康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顧壽保于2018年1月9日以個人名義向盱眙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2018)蘇0830民初354號】,2018年9月4日,盱眙縣人民法院以“顧壽保并非合同的當事人,其不具備適格的原告主體資格”為由,駁回顧壽保的起訴。原告益康源公司認為其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完成了盱眙國際商務大廈七層約定的施工部分,理應獲得相對應的工程款,而被告齊特公司其本身無裝飾工程承包資質,將從總包單位處分包的裝飾工程發包,其行為構成了轉包。本案中的總包單位理應積極完成對承包的盱眙國際商務大廈的主體結構的施工,但事實是目前該工程處于停緩建狀態,施工塔吊仍在,7樓至11樓乃至整個大廈的外立面仍處于敞開狀態。且作為總包單位也從未出面協調相應的原告益康源公司已施工部位的工程款支付事項,因為按照市場慣例,裝飾分包單位的工程款由發包方支付,這里的合法發包方按照原告益康源公司的理解應為本案尚未竣工及辦理驗收備案事項,也不存在總包將該工程交付給建設單位(被告長興公司)的情形,所以總包單位為本案的被告長廣公司。本案被告長興公司作為盱眙國際商務大廈的建設單位(開發商),理應積極籌措建設資金,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給總包商,并通過總包商支付相應的工程款給專業的分包商,但事實是目前盱眙國際商務大廈處于停緩建狀態,在有項目銷售款的情形下,作為建設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應支付的工程款,也足以對原告益康源公司的潛在經濟利益構成損失。鑒于以上事實,為維護原告益康源公司的合法利益,原告具狀請求判決如訴請。
被告齊特公司辯稱,本案已于2018年由顧壽保作為原告向貴院提起過訴訟,且經貴院委托進行過鑒定。被告齊特公司找評估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評估也就200000-300000元,上次起訴的時候要求是900000元,現要求是2100000余元。1.原告益康源公司主張了違約金300000元,原告益康源公司訴狀本身自認是違法轉包,另外原告益康源公司在上次談話時候認為是總包單位違法分包,如果存在這種事實,那么就是無效合同,就不存在違約金300000元,每日10000元違約金也過高,顯失公平。2.訴請的第二項有兩項鑒定費與本案無關,第8層的12500元,我方根本沒有看到第8層的鑒定報告,第7層的報告是顧壽保作為個人起訴的時候申請的鑒定,當時由于韓曉齊未委托律師,委托鑒定后鑒定公司也沒有通知韓曉齊到場對鑒定范圍進行劃定,所以被告齊特公司拿到鑒定報告后是有意見的。從卷宗中看出原告益康源公司自認總包單位也有外墻裝潢的工程,原告益康源公司將總包單位的工程也納入其裝飾的范圍內。無論合同是否有效造價也要進行鑒定。3.原告益康源公司施工是重大違約,雖然合同簡陋,但是合同約定是拎包入住,網簽了123套,但是只有3套是7層的房間,且是裝潢前就賣了,原告益康源公司裝潢的7層一套也沒有賣出去。原告益康源公司多次帶農民工來公司要錢鬧事。4.原告益康源公司提交的很多證據與本案無關,例如顧壽保的家屬的銀行借貸材料,也納入了本案的訴訟證據。5.工程量是重復計算的,質量也不符合要求,另外就是完工了也應該給我方一個結算書,我方什么也沒有收到,案涉項目不符合結算工程款的條件。駁回原告益康源公司的訴請。
被告長廣公司辯稱,1.原告承建的盱眙國際商務大廈7-11層公寓裝飾裝修工程系被告齊特公司發包,原告益康源公司與被告齊特公司產生建設工程裝飾裝修合同關系,與被告長廣公司沒有關系,所以被告長廣公司的主體不適格,應駁回原告對被告長廣公司的起訴。2.盱眙國際商務大廈由被告長興公司發包給被告長廣公司施工建設,被告長廣公司和被告長興公司就大廈的土建工程雙方建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被告長廣公司是施工單位與本案所涉的裝飾裝修無關,原告主張被告長廣公司對本案的被告齊特公司欠付的裝飾裝修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被告長興公司辯稱,1.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本案被告長興公司不應當是被告,事實上被告長廣公司也不是適格的當事人,應當駁回對被告長廣公司、被告長興公司的起訴。2.本案的案涉合同是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形式、要件等均不符合,應當是無效合同。3.即便不考慮合同是否有效,也要考慮實質的要求。應當達到是否約定的和國家強制性規范的質量要求,在雙方核定完成工程情況下應當辦理竣工結算,并有竣工結算交接書。應當將工程交給發包人,本案工程沒有竣工結算也沒有交給發包人,到目前也不知道是誰掌控。請求駁回對被告長廣公司、被告長興公司的起訴,也應當駁回原告益康源公司的全部訴請。
被告合發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在庭后向法庭提交書面情況說明的陳述意見為:一、就被告齊特公司向法院舉證的由我公司代表張志平與被告齊特公司簽訂的《盱眙國際商務大廈裝修合同》,我公司讓檔案部門進行查找,我公司并沒有簽訂過此類合同。我公司房產部門負責人了解相關情況,我公司認為我公司只是當時與被告長興公司簽訂了《房地產項目代理銷售及合作協議》,從未與被告齊特公司簽訂《盱眙國際商務大廈裝修合同》,也從未就此事進行過任何的磋商,我公司也從未授權張志平代表我公司就此事與被告齊特公司進行此事宜的合作并簽訂合作合同;二、《房地產項目代理銷售及合作協議》僅能證明我公司與被告長興公司當時代理銷售房產的合作,不能代表我公司就該項目有任何得到工程裝修義務與權利及與其他公司簽訂裝修合同的事宜,我公司不會因為與被告長興公司之間有代理銷售的關系就成為發包方,更不會與被告齊特公司簽訂《盱眙國際商務大廈裝修合同》;三、原告益康源公司提供的與張志平的2017年5月29日的短信聊天記錄不能證明國際商務大廈的裝修項目與我公司存在任何關系;綜上,我公司認為我公司在當時僅為與被告長興公司簽訂了《房地產項目代理銷售及合作協議》的房屋銷售代理人,無權進行該類裝修項目的發包,因此我公司從未想介入該類項目裝修,也從未與被告齊特公司就該項目進行任何磋商,更不可能會委托張志平從事該類項目的合作。因此該案與我公司無關。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益康源公司系從事室內外裝飾裝潢等工程的企業;被告齊特公司系從事裝飾裝修工程、土建安裝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企業;被告長廣公司系具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的建筑企業;被告長興公司系盱眙國際商務大廈的開發單位。
2016年10月16日,被告齊特公司(甲方)與原告益康源公司(乙方)簽訂《盱眙國際商務大廈裝修合同》,約定由益康源公司承攬盱眙國際商務大廈酒店式公寓95套的裝修工程。合同約定:“一、項目工程地址:盱眙國際商務大廈;二、現有盱眙國際商務大廈,酒店式公寓95套,總面積約6000平方米;三、裝修標準:按1000元/平方米(如遇市場價格發生變化應及時調整),拎包入住;四、付款方式:每層裝修完成后,結算全部裝修費。每層裝修完畢后扣除5%的維修款(注:每層結算以每層裝修完畢后結算,一層結算一次);五、裝修方必須保質保量完成施工進度,如有延期交付,雙方協商解決,甲方消防與乙方無關,如有關于消防問題甲方負責處理;六、現場時間2016年10月18日進場,前后時間不超過3天;七、裝修標準報甲方審批,簽單驗收材料,方案仔細,簽字合格方可使用;八、甲方在保證此項目給乙方使用,乙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施工,如乙方無正當理由延誤施工,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九、違反責任:如甲方不能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現場臨時設施到位,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該項目不能順利進行,并追究乙方相應責任;十、本期工程安全,乙方必須保證全體工程人員安全,如有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2016年11月2日,被告齊特公司(甲方)與原告益康源公司(乙方)簽訂《盱眙國際商務大廈裝修合同補充協議》,約定:“一、前合同1000元/平方的裝修款中,不含開票及稅金;二、雙方一切按合同施工,一層一結:是指一層完工后,乙方在完工之前一星期通知甲方驗收,合格后三天內必須付工程總價的95%,如不按時付款,甲方應付給乙方人民幣壹萬元/天的違約金;三、本合同不含主樓、電力材料供應,甲方應負責電源到位、弱電網絡到位,乙方負責每層的電源及網絡、每層的自來水應有自來水公司安裝與乙方無關;四、如遇陰雨天造成工期順延,工期順延;……”
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益康源公司遂組織人員進場施工。
另查明,2018年1月9日,顧壽保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齊特公司支付裝修款。經我院(2018)蘇0830民初354號案件審理,因顧壽保提交的《盱眙國際商務大廈裝修合同》中載明的乙方即承包方為本案原告益康源公司,顧壽保系益康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協議上簽名系職務行為,因此合同的權利義務均應由益康源公司承擔,故顧壽保并非合同的當事人,其不具備適格的原告主體資格,本院于2018年9月4日裁定駁回顧壽保的起訴。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經顧壽保申請,本院委托淮安市正軍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盱眙國際商務大廈第七層19套房屋裝修工程價款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結論為:本工程賓館式裝修工程,合同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現場實際情況價款為826688.96元。鑒定說明:……;3.本鑒定造價826688.96元,在建筑市場中一般作為控制價,經過競爭,裝修工程會進行20%-30%左右下浮,具體是否下浮或下浮多少法院根據審理情況具體確定,但建議家電、家具部分不參與下浮,我方鑒定時按照一般市場中等價格考慮成品購入(即建議A戶型家電、家具部分與B戶型家電、家具部分小計200680元不參與下浮)。結合合同條款1000元/平方米的約定,建議法院確定是否下浮或者下浮多少后結合房間凈面積單方造價,經我司測量面積為813.05平方米,若單方造價大于1000元/平方米,建議執行合同約定,視為原告裝修標準滿足合同要求;若單方造價1000元/平方米,建議按實際價值進行結算;4.本工程走道部份未裝修完畢,鑒定時未考慮走道吊燈頂面層,僅計石膏板材料;……。
再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長廣公司(乙方)與被告長興公司(甲方)簽訂《盱眙國際商務大廈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長興公司將其開發的盱眙國際商務大廈工程發包給被告長廣公司施工。工程內容:盱眙國際商務大廈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圖之內的全部內容(地基與基礎、建筑建構、電氣、給排水等工程內容等),含消防噴淋、通風、智能化工程,其中大理石、外墻涂料、鋁合金窗由甲方定品牌定價格,建筑面積為50733.4平方。該合同還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施工過程中的其它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6年,被告長興公司(甲方)與被告合發公司(乙方)簽訂《房地產項目代理銷售及合作協議》,被告長興公司將盱眙國際商務大廈7-11層的95套房產委托被告合發公司代理銷售,約定乙方以3400元/㎡的價格結算給甲方,超出3400元/㎡時為乙方的利潤,稅費由甲方負責繳納;合同還對委托銷售過程中的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益康源公司主張要求被告齊特公司承擔款項給付責任,被告長廣公司、長興公司、合發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為其認為案涉工程尚未通過竣工驗收,相應的工程內容應包括在總包單位長廣公司的承包范圍內,故被告長廣公司應承擔責任;被告合發公司將工程交由被告齊特公司完成,其亦承擔清償責任;被告長興公司系工程的開發單位,其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齊特公司主張案涉的裝修工程系由被告合發公司交由其施工完成,并為此提供了其與被告合發公司簽訂的《盱眙國際商務大廈裝修合同》(署期2016年9月27日),該合同尾部僅有張志平及另一個人簽字,未加蓋被告合發公司印章,后又撤回該證據,被告合發公司對此證據不予認可,否認與被告齊特公司之間曾簽訂過該合同,也不認可張志平有代為簽訂上述合同的權限。
另,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益康源公司明確:1.按照合同約定的6000平方米計算,七層的面積1200平方米,相應的價款按照1000元/平方米計算;故應付工程款數額為1200000元;2.違約金按照10000元/天,計算30天,故為300000元;3.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判決結果
一、被告南京齊特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蘇益康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裝修工程款813050元;
二、駁回原告江蘇益康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908元,由被告南京齊特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090元,由原告江蘇益康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48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嬌嬌
人民陪審員王宜國
人民陪審員管海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馬偉
判決日期
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