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珠城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安徽興光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皖0304執510號之四
判決日期:2019-03-01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304民初184號民事判決書,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負擔本案執行費,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現本院查明被執行人安徽興光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名下有車牌號為皖C×××××的斯柯達牌小型汽車一輛
判決結果
一、查封被執行人安徽興光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名下車牌號為皖C×××××的斯柯達牌小型汽車一輛;
二、查封期限為二年(24個月)。
需要繼續查封的,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張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書記員楊燦
判決日期
2019-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