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廣通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張國平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282民初11156號
判決日期:2019-03-06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廣通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通公司)與被告張國平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斌、被告張國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發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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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廣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張國平賠償其公司各項損失305743元;2.判令張國平支付其公司代為墊付的工資150460元;3.本案訴訟費由張國平負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2015年3月,其公司與被告張國平雙方簽訂產品安裝外包協議2份,約定由張國平承包其公司生產的吊物孔產品的現場測量、安裝、驗收等業務,后合同順延至2016年8月。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同時約定安裝人員工資由其公司墊付代發,在安裝費中扣除。2017年5月4日,張國平將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公司支付各類款項計1035312元。宜興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判決其公司支付張國平518782.9元,判決已生效。但張國平在履行期間存在多次差錯及人工工資未結清問題未在該案一并處理,現其公司另行起訴主張,1.2015年6月貴州北盤江馬馬崖水電站項目,張國平測量錯誤導致其公司設備重做,損失65083元;2.2015年5、6月間,重慶萬州電廠項目,張國平測量錯誤導致其公司二次發貨,損失240660元;3.馮小超、劉佰剛、羅林等人工人工資150460元未結清。以上合計456203元。為此,其公司訴至法院。
張國平辯稱:1.不存在廣通公司主張的因測量錯誤造成的損失;2.其從未拖欠人工工資,馮小超不是其手下工人,劉佰剛等6人的工資已結清,即使未結清,也與廣通公司無關;3.廣通公司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張國平原系廣通公司員工,雙方于2014年6月1日、2015年3月31日簽訂產品安裝外包協議各1份(以下簡稱2014年外包協議、2015年外包協議),內容均為由張國平(協議乙方)承包廣通公司(協議甲方)生產的吊物孔產品的現場測量、安裝、驗收、服務、維修等相關業務,兩份協議對各項業務的價格及具體工作內容進行了約定,其中“現場測量”項目的工作內容載明乙方承擔測量失誤的后果,“竣工驗收資料移交”項目的工作內容載明甲方編整竣工資料寄帶現場,乙方根據各項目要求修改以達標合格移交業主資料室;付款方式為乙方進場施工開始甲方支付工程總價的30%,設備初步驗收后甲方支付總價的50%,剩余20%由甲方根據財務狀況隨機支付;人員安排約定為安裝工由乙方統一安排工作計算報酬,安裝人員2000元生活費及差旅費在乙方電話授權后由甲方先墊付代發,在應付安裝費中扣除,支付費用上限不超過同期應支付的安裝費用;2015年外包協議另約定安裝完成后不能使用或需維修,現場如因乙方安裝質量問題造成的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2014年外包協議的有效期為簽訂之日至2015年6月1日;2015年外包協議有效期為2015年2月26日至2016年2月8日。2016年2月22日,廣通公司韓月琴在2015年外包協議上簽字注明“2016年繼續履行”。
2017年5月4日,原被告雙方因外包安裝業務費結算產生爭議,張國平將廣通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令廣通公司支付其費用1035312元。該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7)蘇0282民初44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廣通公司支付張國平518782.9元。該案審理中,張國平提供了一份2015年張國平安裝費結算表,該結算表中有一項注明“馬馬崖測量錯一臺2960*2850-D,-9283元”,該費用在結算張國平業務費時已予以革除。
本案中,廣通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1.廣通公司與貴州北盤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0日簽訂的馬馬崖一級水電站設備吊裝口采購及安裝合同(以下簡稱馬馬崖項目合同)、發貨清單。廣通公司主張2014年10月13日發貨清單第1項的吊物孔安全防護裝置(規格DKF-2960*2850-D,安裝位置為2號發電機層)因張國平測量錯誤,導致該設備無法使用,其公司只能再次發貨,即2015年10月25日發貨清單的貨物(規格DKF-2230*2190-D,安裝位置為水輪機層吊物孔蓋板),其公司重新制作設備的損失共計65083元。
2.廣通公司與河南省第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九項目管理部重慶萬州電廠新建工程項目部于2015年3月26日簽訂的建筑材料(設備)供貨合同(以下簡稱萬州項目合同)、發貨清單。廣通公司主張2015年5月28日發貨清單的第4項的吊物孔安全防護裝置(規格DKF-8050*5805-S,安裝位置為2號機汽機給水泵)因張國平測量、安裝錯誤,導致其公司再次發貨,即2015年6月12日發貨清單的貨物(規格DKF-5780*5730-S,安裝位置為2號汽機給水泵),其公司重新制作設備的損失共計240660元。
3.差旅費報銷單、費用報銷單、出差費明細表、云南金沙江中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梨園發電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游梨園分公司)的證明及馮小超的說明,差旅費報銷單、費用報銷單及出差費用明細表等報銷人均為馮小超,中游梨園分公司的證明載明梨園水電站工程廠房蓋板由廣通公司設計安裝,自2014年8月開工至2016年11月完工,工程最后的竣工驗收、竣工資料辦理及工程結算手續等均由廣通公司馮小超辦理完成;馮小超的說明內容為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梨園水電站蓋板工程結算,期間資料及竣工資料,因現場實際情況需總經理張偉東、項目經理張國平及總工江傳東簽字,其三人均不在現場,所有簽字經其三人同意由馮小超代簽。廣通公司以此證明馮小超工資73500元(3500元/月)、差旅費28000元,合計111500元,應由張國平承擔。
4.安裝人員2016年工資明細表,廣通公司以此證明其公司需墊付劉佰剛等6人的工資48960元,應由張國平支付而其尚未支付,工人現向其公司催要,其公司目前也尚未支付,需確認由誰支付。
對上述證據,張國平質證認為證據1真實性由法院認定,但無法證明系其測量錯誤,發貨清單顯示兩次發貨的產品的安裝位置不同,且在雙方(2017)蘇0282民初4453號案件訴訟中,其提供的2015年張國平安裝費結算表載明馬馬崖測量錯蓋板一臺,廣通公司已扣除了9283元,也得到了法院認可,故即使有測量錯誤,也已由廣通公司予以扣除,當時實際情況是廣通公司要求其去馬馬崖項目業主單位處測量孔洞,后業主有一臺蓋板不要使用了,廣通公司要求其來承擔蓋板的成本價,并非扣除其安裝費,因其按面積計算的測量、安裝費僅為2465元,但廣通公司扣除了9283元;證據2真實性由法院認定,但無法證明系其測量錯誤,其安排人員去測量過一次,但從未有人告知其測量錯誤,且該項目的安裝費用已與廣通公司結算完畢;證據3系復印件,且馮小超的報銷單上均為廣通公司人員簽字,并無其簽字,報銷單的時間段為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共7個月,但廣通公司主張馮小超工資為21個月,且其與廣通公司的協議至2016年8月已不再履行,另報銷單上記載的工作內容為監理變更處理、業主財務付費處理、工程及驗收等,與其工作內容無關,根據雙方外包協議約定,系由廣通公司編整竣工資料寄帶現場,其再根據項目要求修改已達標合格移交業主資料室,故驗收資料編整系廣通公司的義務,馮小超是為廣通公司工作,是廣通公司技術部員工,由公司派到梨園項目現場實習,故工資應由廣通公司發放;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其與安裝工人均已結算完畢,工資明細上的劉佰剛、羅林等人的押金系廣通公司扣留的。證據1、2均系原件,證據4的真實性張國平無異議,本院對證據1、2、4真實性依法予以確認,證據3系復印件,張國平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信。
張國平為反駁廣通公司的訴請,提供如下證據:
1.劉佰剛出具的馬馬崖蓋板測量錯誤情況說明,內容為2015年6月其接公司通知去馬馬崖電站測量臺口,其到現場時正在土建施工,當時未簽訂合同也無測量圖紙,業主方劉工帶其到現場逐個測量,測錯這臺系劉工帶領讓其測量的(尺寸2960*2850-D),供貨后才發現當時測量的是洞口油箱位置,導致尺寸不匹配,公司后重新制作一臺,張國平要求測量錯誤的蓋板損失9283元從其工資中扣除,其無力承擔,其認為測錯的原因在于業主帶錯位置,以及公司未有測量位置圖。張國平以此證明測量錯誤并非其過錯。
2.馬馬崖2號發電機層制作成本清單,馬國良稱系由廣通公司會計向其提供,清單上載明該測量錯誤的蓋板成本合計11510.44元,扣除了一部分費用,最終為9283元。
3.梨園大壩主電纜溝工程量變更請示,內容為梨園大壩項目蓋板不符合業主要求需修改,由廣通公司安裝部(經辦人江源、負責人張國平)、技術部(經辦人馮小超、負責人江傳東)向公司領導請示變更工程量及費用。張國平以此證明馮小超當時系廣通公司技術部人員。
4.王小良的書面陳述,張國平稱王小良系廣通公司原車間主任,該證據證明萬州項目的二次供貨系因業主單位后期在洞口增加了鋼梁導致原先設計的蓋板無法安裝,并非其測量錯誤;同時證明馮小超系廣通公司技術部人員。審理中,王小良到庭接受本院調查時陳述,張國平提供的兩份有其簽字的書面陳述均是事實,其于2014年年底進入廣通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車間主任,張國平之前也是公司員工,后來開始單獨承包公司業務的測量、安裝部分,安裝費用由張國平與公司單獨結算,張國平手下有一批安裝工,工資由張國平負責,公司接業務的一般流程為技術部按客戶需求制作圖紙,后交給車間生產、質檢、發貨,貨到后由張國平接貨、安裝及驗收,重慶萬州的工程是技術部給了車間圖紙并生產完成送到現場,但其中一塊蓋板的位置多出一根橫梁,導致無法安裝,公司老板張偉東與客戶溝通后表示自認吃虧,重新做一臺蓋板送去,當時現場測量時應該沒有橫梁,這種現象比較普遍,很多客戶考慮承重因素會在測量后擅自添加橫梁,公司在圖紙制作完成后會與客戶確認無誤后再生產,但也有客戶會在確認后擅自添加橫梁,導致公司按圖生產的蓋板無法安裝;于馮小超系技術部主管江傳東的親戚,2015年進公司在技術部學圖紙,當時梨園有個項目,公司就讓馮小超到該項目現場跟著學習鍛煉,從事監理資料、付款報表、現場設計變更等工作,當時該項目蓋板安裝完成后發現有設計問題,無法開啟,其受公司指派在2016年3月至8月到現場對蓋板進行技術改造,期間馮小超一直在現場,當時張國平安裝工作已結束,后期改造一直由其在現場負責,與張國平無關,改造完成后馮小超仍在現場負責收款及后期資料交接,馮小超不是張國平手下員工,是公司派到現場學習及做資料的。
5.證人劉某的證言,劉某出庭陳述其一開始在廣通公司工作,后跟隨張國平從事安裝。馮小超系公司派到梨園工地上負責繪圖做資料的技術人員,工資由誰發放其不清楚,但后又陳述其不認識馮小超,沒有與他一起工作過。
對上述證據,廣通公司質證認為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劉佰剛受張國平領導,9283元系張國平的損失,并非廣通公司的損失,測量錯誤的責任應由張國平承擔;證據2系復印件,無法證明系其公司會計出具的;證據3無異議,但認為張國平已在前案中自認梨園項目過程中馮小超為其手下員工;證據4不予認可,王小良的書面陳述及法院的調查筆錄本質上均屬證人證言,但王小良未出庭,證明內容存在主觀臆測,與張國平在前案中的陳述不符;證據5證人陳述不認識馮小超,證言不予認可。對證據1、3,廣通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2系復印件,廣通公司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證據4中王小良的書面陳述與本院對其調查時所作陳述一致,調查筆錄系本院依法制作,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5劉某的證言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江蘇廣通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4072元、保全費2820元,合計6892元,由廣通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江周淵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杜鵬偉
書記員潘妮娜
判決日期
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