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明達置業有限公司與浙江宏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421民初911號
判決日期:2019-04-24
法院:嘉善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嘉善明達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達置業公司)與被告浙江宏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正設計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宏正設計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提出反訴。本院受理反訴后與本訴進行了合并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4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明達置業公司申請對宏正設計公司提交的圖紙是否符合國家及行業規范標準進行司法鑒定,合議庭經審核后予以準許,并依法委托鑒定。鑒定意見出具后,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就本案進行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反訴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爭時、被告(反訴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建軍、倪劍敏兩次庭審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明達置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于2018年2月5日解除;2、被告立即返還原告已付設計費1407452元;3、被告賠償原告已造成的損失6736674.98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為建設嘉善賓館遷建工程委托被告承擔整個工程的設計。雙方于2017年3月簽訂一份《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明確約定了設計的分項內容,設計應交付的資料文件、時間,設計費標的及付費時間、其他權利義務等。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設計前應提交的資料文件及第一次應付費用。被告卻遲遲不履行合同第四條的交付義務。為此雙方于2017年7月20日專題召開項目時間進度會議,明確被告應交付各項圖紙的時間,雙方簽署了會議紀要作為合同組成部分。會議紀要約定交付時間到期后,被告仍不交付圖紙。2018年1月3日,原告發函向被告催交圖紙。直至2018年1月6日被告才向原告交付了各項圖紙。原告收到圖紙后,經與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審核,發現被告交付的圖紙系套用其他酒店的圖紙,設計中存在眾多嚴重質量問題,無法按圖施工。2018年1月23日,原告發函被告要求收函后7日內完成整改修正,對未設計功能部分重新設計交付。到期后,被告仍未做修改和交付重新設計的圖紙,已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被告的違約行為及設計交付的圖紙質量不合格等嚴重違約行為,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原告于2018年2月4日向被告發出解除合同通知。該通知于次日送達被告。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雙方的合同已解除。由于被告的違約行為造成原告嚴重損失,被告理應賠償。
被告宏正設計公司答辯稱:1、被告沒有違約。設計順延是原告一再變更修改設計方案造成的。根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單位要求變更圖紙,設計時間順延。2017年3月,雙方簽訂合同后,同年5月1日嘉善發改局召開會議并形成紀要,原則同意初步設計。根據流程,2017年5月31日前被告已將初步設計圖紙交付原告。2017年8月1日,嘉善縣發改局關于涉案工程批復,證明初步設計被通過。接下去是施工圖設計和審查,由于原告多次要求變更修改設計方案,客觀上不能在會議紀要規定時間提供送審圖施工圖藍圖,有原告工程負責人陸總與被告設計項目經理盧艷證明。案涉工程的規模至少要11個月才能完成。延期是原告原因造成的,不是被告違約。2、原告要求所謂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尚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是違法施工,損失自負。我們可舉報原告違法施工。3、投資損失,投資風險自擔,原告公司還在,且與本案無關聯。人工工資損失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能成立。4、設計合同已履行完畢,原告單方解除合同,于法無據。被告設計的圖紙已交付完畢。原告現也是按該圖紙施工打樁的,合同目的已實現。5、退還設計費于法無據。合同不能單方解除。
反訴原告宏正設計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反訴被告立即支付設計費1332907元,支付逾期違約金147152元(其中67178元=533163元×2‰×63天,79974元=1332907元×2‰×30天暫計,2018年2月18日之后至付款日止的逾期違約金仍按每天千分之二計算);2、本案反訴費由反訴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雙方就嘉善賓館遷建工程設計事宜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份,約定反訴原告承擔嘉善賓館遷建工程設計任務;賓館設計費1445100元,成套公寓設計費1220715元,合計2665815元;合同生效后7日內付清第一次付費533163元;初步設計報批通過后7日內付清第二次付費533163元;施工圖審查通過7日內付清第三次付費1332907元占總設計費50%。若逾期,則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違約金等。合同簽訂后,反訴被告于2017年3月29日支付第一次設計費533163元。2017年8月1日,嘉善縣發改局下發《關于嘉善賓館遷建項目初步設計的批復》,初步設計通過。反訴被告依約應于2017年8月8日支付第二筆設計費533163元,但至2017年10月11日才支付,逾期63天。2018年1月11日,施工圖審查機構嘉興市春秋施工圖審查中心出具浙0003建【2013】-0093X,房建2013-2093-1《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工程施工圖審查通過。第三筆設計費1332907元支付條件成就,但反訴被告至今未付,故提出反訴。
反訴被告明達置業公司答辯稱:反訴原告主張的第三筆款項,由于反訴原告交付的產品質量不合格,我方已與其解除合同,依法訴訟,故這個訴請理由不成立。當時由于反訴原告在第一次2017年5月設計為27層時超容積率和面積,沒被嘉善縣發改局通過,所以修改成24層。故第二筆的付款時間不能按合同支付,且合同沒有約定利息的承擔。
原告(反訴被告)圍繞其主張及抗辯依法提交了相應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上海農工商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嘉善賓館遷建工程項目部工作聯系、嘉興市建筑材料價格信息復印件、原告財務記賬憑證及農業銀行的進賬單及財務記賬憑證及農業銀行客戶收款入賬通知復印件、電腦郵件截屏打印件、樁基結構計算書、施工圖存在的問題打印件等有異議,對其余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本院經審核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被告有異議的證據,本院經審核對證據系復印件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對可與原件相核對的證據的形式真實性暫予確認。
被告(反訴原告)圍繞其主張及抗辯亦依法提交了相應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反訴被告)對嘉善賓館總平面圖、全國統一民用建筑設計周期定額節選復印件、庭后提交的計算書、其公司與桐鄉市恒誠節能基數咨詢公司的信息記錄有異議,對其余真實性無異議,僅對證據證明問題有異議的證據,本院經審核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證人證言,經庭審質詢,對可與相關書面證據相印證的部分予以確認。另經審核,因嘉善賓館總平面圖、計算書均加蓋相關印章,本院對該兩組證據的形式真實性均予以確認。
另就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佳境規劃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境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及回復函,經庭審質證,本院亦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以上本院依法確認的原、被告的證據的證明問題及證明力等,本院將結合案情在說理部分予以闡述。
根據各方當事人陳述及確認的有效證據,本院認定下列事實:2017年3月,明達置業公司(發包人)與宏正設計公司(設計人)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一份,約定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嘉善賓館遷建工程(以下簡稱案涉工程)的設計工作,其中賓館建筑面積57804平方米,估算設計費1445100元,成套公寓建筑面積81381平方米,估算設計費1220715元,設計階段、內容包含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人應于2017年3月提交方案設計圖紙,方案經業主確定后25天提交初步設計圖紙,初步設計審批通過后60天,樁位圖初步設計審批通過后30天提交施工圖設計圖紙;設計費為2665815元,第一次為合同生效后7天內付533163元,第二次為初步設計報批通過后7天內付533163元,第三次為施工圖審查通過7天內付總設計費的50%即1332907元,第四次為竣工驗收通過后備案前付總設計費的10%即結清;發包人應按約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和補充,因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等。2017年5月31日,嘉善縣發展和改革局的會議紀要(善發改紀要[2017]55號)稱(摘要):2017年5月25日召開了案涉工程初步設計評審會,認為該項目基本達到初步設計的深度和相關要求,原則同意初步設計。2017年8月1日,該局作出《關于嘉善賓館遷建項目初步設計的批復》,就案涉工程初步設計的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等進行批復,并要求按項目規劃要求進一步完善設計,辦理相關建設手續等。
2017年7月24日,原、被告形成《嘉善賓館遷建項目時間進度會議紀要》一份,內容(摘要)為:由于建設單位開發時間緊迫,與宏正設計公司就圖紙設計進度協商如下1、2017.8.10設計方提供南區公寓部分結構樁位圖(未審圖版);2、2017.8.20設計方提供北區賓館部分結構樁位圖(未審圖版);3、2017.8.20設計方提供整個項目全套建筑施工圖藍圖兩套,供審圖及施工準備使用;4、2017.8.30設計方提供除酒店地上結構、北區地下車庫結構外,其他送審圖施工圖(藍圖一套);5、2017.9.15設計方提供酒店地上結構、北區地下車庫結構送審圖施工圖(藍圖一套);綜上,各階段完成后,本項目設計圖紙(不包含各項審圖修改)全部完成;6、由建設單位委托專業節能評估單位,我院負責配合……如設計方按本紀要約定時間提交各項設計圖紙,圖紙提供完成后一周內直接支付伍萬元加班費給各設計人員。紀要末有手寫“到期未提交……按合同辦事”字樣。
2017年8月18日,案涉工程日照分析報告及平面分析圖顯示案涉工程部分樓宇設計為27層。2017年10月,總評圖部分樓宇為24層。另明達置業公司“張工”與宏正設計公司“謝晨”的信息記錄顯示,雙方曾就案涉工程樓層、面積、裝修、效果圖等變更進行溝通。明達置業公司“陸總”與宏正設計公司“盧工”聊天記錄顯示,宏正設計公司已于2017年8月22日前將樁位圖交付明達置業公司,2017年8月25日明達置業公司“陸總”告知“半成品施工圖不要做了,賓館”。對此,宏正設計公司稱因方案修改,故明達置業公司指示施工圖暫不做;明達置業公司則稱系宏正設計公司交付圖紙不全,讓其不要交半成品圖紙。另宏正設計公司提交工程委托制作單、兩份南區項目設計修改協議書,稱案涉工程設計過程中明達置業公司多次修改設計,造成案涉工程設計圖紙送審延期。兩份南區項目設計修改協議書(其中一份加蓋明達置業公司印章,一份加蓋宏正設計公司印章)中,修改內容一致,修改設計費均為300000元;宏正設計公司蓋章的協議中另有擴充設計文本費30000元,交付時間為“南區全套樁位修改圖(審圖前)于2017年11月28日前交付,修改后擴充文本于2017年10月30日前交付,全部設計圖紙于2018年1月15日全部交付”;而明達置業公司蓋章的協議無擴充文本費,交付時間為“南區全套樁位修改圖于2017年11月5日修改完畢交付,全部設計圖(包括修改后的擴充文本)于2017年11月20日交付,若到期未完成,賠償合同總價的30%”。2017年11月28日,宏正設計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將南區修改稿發給明達置業公司。2017年12月27日,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組織專家對案涉工程進行建筑節能評審。宏正設計公司設計的圖紙經明達置業公司委托的審圖機構即嘉興市春秋施工圖審查中心一審,二審,該中心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審查編號為浙0003建【2013】-0093X,房建2013-2093-1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人防審查合格書》、《消防審查合格書》等各一份,載明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案涉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人防工程設計、消防設計技術等均審查合格,并附有相應報審表、審查報告等材料。審圖通過后,明達置業公司拿到案涉工程全部圖紙。
2018年1月6日,明達置業公司向宏正設計公司郵寄送達《催交圖紙函》稱(摘要):依會議紀要圖紙提供時間為2017年9月15日,公司已按約支付階段設計費和人工加班費,且項目施工單位等已確定并進場工作,但設計圖紙至今未提供;2018年1月3日,公司工程部老陸前往宏正設計公司催要,宏正設計公司人員告知南區公寓部分的設計圖還未曬圖,北區賓館部分的設計圖尚未修改完成,其他相關圖紙更未完成;故現函告宏正設計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一周內提供合同、紀要中約定的設計圖紙;另由于設計圖紙延遲提供,已造成不能辦理建筑許可證,無法開工,施工單位進場后人力資源、監理單位時間延長等費用超支,情況嚴重,請宏正設計公司督促設計人員抓緊設計工作,一周內提供各套圖紙。宏正設計公司認可收到該函件,但稱該函內容不實,大部分圖紙已交付審圖。
2018年1月23日,明達置業公司再向宏正設計公司郵寄送達《函告》稱(摘要):一、2018年1月16日明達置業公司收到圖紙,宏正設計公司交圖已延遲4個多月,造成辦理建筑許可證延誤,項目無法開工,施工、監理單位人員設備進場后延擱,造成明達置業公司很大損失;二、圖紙質量很差,且套用他人圖紙,存在嚴重問題。1、賓館部分,建筑設計與各專業設計間未做到協調統一……2、公寓部分,在建施、結施、給排水等存在問題眾多,無法按圖施工。針對圖紙存在的問題,詳見本函附件;三、鑒于圖紙無法施工,要求收到本函后7日內對已出圖紙進行整改修正設計,缺失部分重新設計,如到期不能完成,明達置業公司將委托第三方設計……宏正設計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收到該函告及附件。其公司針對明達置業公司提出的問題于2018年1月25日通過電子郵件進行了答復。
2018年2月4日,明達置業公司向宏正設計公司郵寄送達《解除合同通知》稱(摘要):宏正設計公司收到明達置業公司函告后7天已過,至今未做整改修正和重新設計,已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致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依照規定對雙方2017年3月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發出解除通知,本通知在送達宏正設計公司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宏正設計公司應立即退還原已付設計費和承擔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宏正設計公司于2018年2月5日收到該通知,但稱立即組織項目組進行技術回復,并由副院長及相關工作人員前往明達置業公司進行溝通,但溝通無果。宏正設計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明達置業公司郵寄送達《關于“嘉善賓館遷建工程”解除合同通知的回復及催款函》稱(摘要):不認可明達置業公司稱公司“嚴重違約”和“設計圖紙質量不合格”;公司提供的施工圖已經第三方正規審圖,明達置業公司已獲審圖報告;明達置業公司提出圖紙存在若干問題,公司已答復并完成修改,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請求支付設計費1332907元。
合同履行過程中,明達置業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宏正設計公司支付設計費533163元;于2017年10月11日支付設計費533163元;于2017年10月31日支付附言為賓館設計修改費的款項30000元;于2018年1月2日支付附言為設計費(修改稿)的款項300000元;另于2016年2月26日向宏正設計公司支付“增曬費”11126元。宏正設計公司開具了1066326元的設計費發票,另330000元稱因系圖紙修改費,故未開具。
本案審理過程中,明達置業公司申請就宏正設計公司設計的圖紙是否符合就案涉工程所涉圖紙是否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進行鑒定。考慮到本案案情,為了妥善處理本案,合議庭經合議后對明達置業公司的申請予以準許,并依法委托佳境公司進行司法鑒定。2018年12月20日,佳境公司作出相應司法鑒定報告,認為:宏正設計公司設計的案涉工程全套施工圖基本符合標準,但存在設計問題,如設計的深度不夠,圖紙中的錯、漏、碰現象較多,這可能跟設計時間緊有一定的關系,宏正設計公司通過后期與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的積極溝通協調,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設計單位必須加強現場的配合服務工作,認真修改調整設計的不足,此套施工圖是可以繼續實施下去的。上述鑒定報告出具后本院依法向雙方進行了送達,明達置業公司針對該報告提出異議。本院就該異議提交佳境公司,佳境公司針對明達置業公司提出的異議出具了相應回復函。
明達置業公司提交宏正設計公司倪劍敏簽字的承諾書、桐鄉市恒誠節能技術咨詢公司郵件截圖與文件、計算書等稱圖紙最后完成時間為2017年12月19日。明達置業公司還提交案涉工程施工單位的工作聯系函等,稱因施工藍圖出圖緩慢造成2017年10月28日開工至今工作無法開展,施工單位前期資金投入包括現場投入、人員投入、機械損失費、操作工窩工費等共計1877819.4元,該公司針對圖紙影響施工問題有權要求索賠,并保留追償權。明達置業公司還提交材料信息價清單,稱樁基工程材料差價2557346元,公司財務記賬憑證、銀行進賬單等稱公司產生利息1960000元及4個月人工工資損失763553.81元。明達置業公司認為以上損失均系宏正設計公司違約造成,應由其賠償。對此,宏正設計公司除此前提交證據外,還提交公司員工與桐鄉市恒誠節能技術咨詢公司人員聊天記錄,稱已于2017年9月6日將案涉工程施工圖發給該公司。另宏正設計公司提交案涉工程現場情況的公證書、樁位平面圖等,稱明達置業公司已實際采用其公司設計的圖紙進行施工。明達置業公司否認施工。另在本案庭審后,經法庭釋明,明達置業公司明確表示如其主張的違約解除權不成立,則該公司主張行使任意解除權,堅持要求解除與宏正設計公司的合同。因雙方分歧較大,本案調解未果
判決結果
一、反訴原告浙江宏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嘉善明達置業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于2018年2月5日解除;
二、反訴被告嘉善明達置業有限公司向反訴原告浙江宏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圖審查通過后的設計費106632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反訴被告嘉善明達置業有限公司向反訴原告浙江宏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066326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一的標準,自2018年1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嘉善明達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反訴原告浙江宏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68731元(原告已預交),由嘉善明達置業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8121元,減半收取9061元(反訴原告已預交),由嘉善明達置業有限公司負擔8600元,浙江宏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負擔46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朱曉
審判員王霞
人民陪審員王衛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馬瓊
判決日期
201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