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陽等與北京京投銀泰尚德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4民初5014號
判決日期:2019-05-08
法院: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葉劍華、許陽與被告北京京投銀泰尚德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投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劍華,被告京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南、朱迎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葉劍華、許陽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自2018年12月30日開始,每日按原告已付房價款4990830元的萬分之二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998元人民幣,直至其向原告實際交付悅府家園×住宅樓×單元×號商品房之日止(截至2018年1月8日,違約金暫計為9980元人民幣);2、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葉劍華、許陽二人系夫妻關系。2018年5月,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其開發的悅府家園×住宅樓×單元×號商品房出售給原告,并應在2018年12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房屋銷售價格為4990830元人民幣。2018年12月19日,原告接到被告郵寄的《入住通知書》以及隨附的《入住須知》和《辦理入住手續所需文件資料》等文件。被告在通知原告2018年12月28日辦理收房手續的同時,還在《入住須知》第七條處列明,如果聯名業主不能親自到場收房,則必須由受托人攜帶經公證處公證的買受人授權委托書原件以及其它材料方可收房。針對這一要求,原告前后多次與被告相關人員交涉并發函說明了相關情況,告知其原告許陽目前在深圳工作,在被告通知的收房時間段無法回京辦理相關手續。因為原告兩個聯名購房人是夫妻關系,辦理收房相關手續時夫妻當中只要有一人簽字,對另外一個人也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夫妻二人專門為此同時到場簽字。為配合被告的房屋交付工作,原告同意由許陽給葉劍華出具授權委托書的方式與被告接洽辦理收房手續。但被告要求相關授權委托書必須經公證處公證才能辦理收房手續,這顯然是被告單方設置的無理要求和條件,不但時間上不允許,也給原告增加了額外的不必要的費用負擔,原告絕不接受。但被告方面堅持原告必須按其要求辦,在原告提供了其它相關材料和手續,但授權委托書未辦理公證的情況下拒絕向原告交付房屋。鑒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規定的按期交付房屋義務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特起訴至貴院,還望貴院能準如所請。
被告京投公司辯稱: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不按《預售合同》的約定及答辯人發出的通知要求辦理公證《授權委托書》,以被答辯人雙方系夫妻關系,無需辦理公證《授權委托書》作為借口和理由讓答辯人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如下:(一)答辯人開發建設的房屋具備交付條件,不存在逾期交付的情況。被答辯人未能如期收房是被答辯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應由被答辯人自行承擔相應后果。1、該房屋已分別于2018年12月13日、12月14日取得竣工備案及面積實測報告,已達到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目前本次交付房屋214套,已完成交付212套。答辯人不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況,更沒有理由給被答辯人設置收房障礙。2、答辯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葉劍華寄發《入住交付前開展房屋查驗的通知》,通知其2018年12月23上午至項目現場進行房屋預查驗,該通知載明“······攜帶證件及注意事項:1.請購房人持身份證原件辦理;如委托他人辦理,請委托人持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原件辦理……”,葉劍華在該通知上簽字確認;答辯人于2018年12月18日向葉劍華寄發《入住通知書》,通知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進行房屋交接手續,《入住通知書》同時明確“買受人(含聯名業主)若不能親自到場,需授權他人代為辦理入住手續,則受托人除應攜帶其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和買受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同時必須攜帶經公證處公證的買受人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答辯人兩次發通知均已明確告知葉劍華和許陽需本人到場進行驗房、辦理入住手續,如果本人不能到場,委托他人代為辦理需辦理公證的《授權委托書》。3、被答辯人葉劍華稱其妻許陽在深圳工作,無法按入住通知收房時間回京辦理入住手續,且其倆人為夫妻關系,辦理收房手續時只需要一人簽字即可。經答辯人多次溝通后,充分解釋了出具公證授權委托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葉劍華僅同意出具授權委托書,但拒絕辦理公證手續,認為辦理公證增加其負擔。答辯人工作人員已在2018年12月9日就通過微信方式聯系葉劍華,告知其辦理驗房和收房需要聯名購房人雙方到場,并告知葉劍華,如果許陽不能到場,需要辦理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已經給被答辯人留足辦理公證的時間,并且答辯人工作人員表示愿意承擔公證文件所產生的費用,因此葉劍華訴狀所述的增加其額外費用的情形根本不存在。事實上是葉劍華主觀上自始不配合答辯人工作,才造成今天未能收房的局面。4、答辯人向許陽遞送入住通知后,許陽本人收到通知后并未明確回復其已委托葉劍華代辦收房手續,且在2019年1月18日的通話中,許陽亦表示涉及到產權共有協議簽署事宜,本人需要考慮一下是否親自回去收房。據此可見,答辯人要求葉劍華出示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本不存在葉劍華訴狀所謂的答辯人刻意設置交房障礙的事實,答辯人的房屋已經具備交付條件,答辯人沒有任何理由設置交房障礙。5、在答辯人取得許陽的電話同意后,隨即在2019年1月31日,答辯人工作人員與葉劍華溝通,同意以視頻或電話的方式共同辦理收房手續,但因葉劍華向答辯人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未果,至今未辦理收房手續。前述說明未能辦理交房手續完全是被答辯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并非答辯人,因此應由被答辯人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二)盡管葉劍華和許陽系夫妻關系,但葉劍華、許陽對涉案房屋是按份共有,收房并確認共有份額屬于重大資產處置,因此葉劍華無權代替許陽辦理收房手續。而且客觀上,答辯人也無法時刻確認被答辯人的婚姻狀態。葉劍華在起訴狀中主張“夫妻當中只要有一人簽字,對另外一個人也發生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收房并確認共有份額屬于重大資產處置,即便葉劍華和許陽是夫妻關系,葉劍華無權代替許陽辦理收房手續。綜上,被答辯人要求客辯人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才能收房是為了保護許陽的合法利益,尤其在聯名購房的情況,因此被答辯人作為開發商要求葉劍華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后才能代表許陽進行收房并無過錯,只為盡到審慎義務,最終延期收房是被答辯人自己造成的,應由其自行承擔后果,答辯人無需為此承擔違約責任,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基于相應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葉劍華與許陽系夫妻關系。2018年5月13日,京投公司(出賣人)與葉劍華、許陽(買受人)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坐落×住宅樓第×層×單元×號,房屋總價款4990830元。合同第十一條關于交付時間,雙方約定:出賣人應當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附件十二《補充協議》第七條關于合同第十二條“逾期交付責任”的補充約定中,雙方約定:(一)出賣人在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期限屆滿日的次日起至出賣人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房屋交付日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其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二)出賣人自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0日仍未交房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出賣人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其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2018年12月18日,京投公司向葉劍華、許陽寄送《入住通知書》,其中注明:接收房屋及入住手續辦理時間及地點為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時12時,地點公園悅府售樓處;買受人(含聯名業主)若不能親自到場,需授權他人代為辦理入住手續,則受托人除應攜帶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和買受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同時必須攜帶經公證處公證的買受人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
葉劍華收到《入住通知書》后,向銷售人員王鳳麗告知其妻子無法到現場驗房,京投公司要求提供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屬于無理要求。王鳳麗表示“這是公司流程,我改不了,但是作為我個人我可以把這個費用承擔了,您公證費的錢我給您微信轉過去,轉1000”,葉劍華回復“不需要,這是開發商設置的無理條件,不需要你個人墊這個錢,我自會找開發商算賬”。
2019年1月18日,京投公司工作人員曾與許陽電話聯系,詢問其是否有時間本人現場收房,許陽未有明確答復。2019年1月31日,京投公司工作人員曾與葉劍華電話聯系,溝通是否可以采用與許陽視頻連線的方式收房,葉劍華表示可以,但雙方未就違約金的負擔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亦未約定何時收房。
2019年2月20日京投公司向葉劍華、許陽發出《關于盡快辦理收房的告知函》,主要內容為:“根據合同約定我司已于2018年12月18日向您寄發了《入住通知書》,通知您2018年12月28日前往公園悅府售樓處現場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您曾在2018年12月28日至項目現場,但未完成收房手續。基于您的權益考慮,2019年1月31日我司以電話形式與您就房屋交付一事進行溝通后,您表示同意辦理入住。為方便您的使用,希望您盡快前來完成房屋收房手續。”本案庭審中,葉劍華稱2月19日京投公司電話告知其可以視頻辦理收房,后來京投公司將告知函寄到其岳父母那,雙方協商于2019年2月28日辦理收房。
另查,2018年3月17日,葉劍華、許陽簽訂《共有協議書》,約定雙方為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悅府家園項目×號樓×單元×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共有人;雙方按照各50%的比例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力、分擔義務。
本案審理過程中,葉劍華、許陽于2018年2月28日辦理收房
判決結果
駁回葉劍華、許陽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48元,由葉劍華、許陽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宋玉希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王嬋娟
判決日期
201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