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金長城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郝鳳梅、杜占清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內0621民初320號
判決日期:2019-06-05
法院:達拉特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內蒙古金長城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杜占清、郝鳳梅、第三人李曉明、鄂爾多斯市正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內蒙古金長城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內蒙古金長城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郝鳳梅、杜占清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1000元,減半收取計10500元,由原告內蒙古金長城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金海燕
審判員周娜
人民陪審員李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呂瑞雪
判決日期
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