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與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3民初660號
判決日期:2019-06-06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俊、何昆標及被告(反訴原告)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嚴掌珠、潘曉艷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9月,原、被告雙方簽訂《華縣嘉諾生物1.5MWp太陽能發電金太陽示范項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總價款為2374861元;2013年9月1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銘帝鋁業廠區1703.24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總價款為3576800元;2013年10月2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銘帝鋁業廠區318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總價款為699600元;2013年12月3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楊凌秦嶺山現代農業創新園200KWp太陽能車棚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總價款為674000元。以上四個項目,原告均已按照合同約定建成完工,并經被告驗收合格。2016年1月11日,原、被告雙方就上述四個項目進行結算,并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第一條確認:截至2016年1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含質保金)人民幣2780102元。第四條約定,如被告逾期未支付完畢的,被告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按未付金額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給原告;自2016年11月1日之后被告按未付金額每月1%利率計算利息給原告。綜上,原告認為,原告對上述四個項目均已全部建成完工,并經被告驗收合格,被告應當按照雙方結算時《協議書》中確認的款項及支付時間支付剩余工程款2780102元。但被告卻拖欠工程款至今未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78010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利息717474.83元(以2780102元為基數,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為40983.34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暫計至2018年11月1日利息為676491.49元);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反訴原告)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辯稱,一、該工程的竣工驗收不符合國家規定,也不符合承包合同的約定。根據雙方簽訂的項目承包合同第5.4.1條約定:合同其配套設備材料安裝完成后,申請國家相關部門驗收并以國家驗收為準。該工程沒有經過由發包方組織總承包方與分包方參與進行的有關國家部門驗收合格的驗收報告。因此,該工程至今沒有經國家正式驗收。二、按照項目承包合同第七條1.2項約定:本項目付款按照實際情況按分階段執行。前三階段在安裝調試完畢通過甲方(被告)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貨款的70%,(該款已由被告支付給原告)。第四階段:乙方(原告)工程質量通過國家相關部門驗收后,剩余資金支付98%,質保金2%,待質保滿1年后七個工作日付清。因原告方所建工程的工程質量至今沒有通過國家相關部門的驗收,而且,在工程出現諸多質量問題后,我方多次通知督促原告來現場解決所出現的質量問題,原告以各種不正當理由拒不解決工程所出現的質量問題。因此,我方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三、2016年1月16日原被告雙方雖簽訂了協議書但該協議書屬于從合同,在它與主合同內容相沖突的時候,從合同應服從主合同(項目承包合同)。而且,該協議約定的第四階段剩余工程款的支付不符合主合同(項目承包合同)的規定。該協議的簽訂缺少項目建設方銅川市融達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參與,所以該協議應為無效協議。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該工程項目至今沒有經國家相關部門驗收,導致國家剩余資金至今未撥付,而且,工程發現質量問題在質保期內并告知原告合同約定及時解決,所以我方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符合合同約定。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反訴原告)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反訴稱,2016年1月11日,在反訴人不知情及反訴人公司職員孫小丁在未取得公司授權的情況下與被反訴人簽訂了《協議書》,此《協議書》存在欺詐、惡意串通行為。反訴人、被反訴人雙方簽訂《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2M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318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條件為“所有設備安裝完成,正常運行168小時,甲方通過驗收”與此《協議書》的付款條件不一致。雙方簽訂《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2M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項目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具體損失需要鑒定。銅川項目是國家“金太陽”示范項目,按照規定,其項目運行質保期應是25年,且《銅川董家河經濟枝術開發區2M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318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屬于同一項,但兩份合同關于售后部分約定不符合國家規定,且不一致。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一)和(二)款規定,該協議應為無效協議。反訴人在此之前并未知曉《協議書》的存在,簽字人孫小丁于2016年年初便已離職。2013年10月13日,反訴人、被反訴人雙方簽訂《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2M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2013年10月25日,反訴人、被反訴人雙方簽訂《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318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以上兩份合同屬于同一項目的不同區域。項目由于設計缺陷、施工工藝及操作不規范,造成承載光伏系統的屋面局部燒毀,造成廠房腐蝕、滲漏;多臺匯流箱燒毀,電纜燒毀。反訴人多次就此事與被反訴人溝通,要求到現場進行系統排查及維修,但被反訴人拒絕維修。在溝通無果及不影響廠區正常生產情況下,反訴人自行出資更換、維修了損壞的設備及廠房。后期又多次出現類似損毀現象,被反訴人仍然坐視不理,導致本項目至今尚未并網發電,整個項目處于報廢狀態。根據雙方簽訂《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2M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第十條第17.2款(2)之約定: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導致工程不得正常運行,產生的直接損失,由乙方(被反訴人)承擔。由于項目施工質量問題,至今尚未并網發電,對反訴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本項目反訴人前期設備投資巨大,2兆瓦太陽能光伏系統5年無任何收益,具體損失金額,需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評估。綜上,反訴人認為,被反訴人在項目承攬合同中,未履行自己的義務及職責,致使項目至今未能正常運行,對反訴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應該予以賠償,故提出反訴,請求依法判令:1、確認2016年1月11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的《協議書》無效;2、被反訴人無償對所有承攬施工項目進行系統排查,對已經出現設計及質量問題的項目進行重新設計及維修施工;3、被反訴人承擔項目直接經濟損失,損失金額由第三方鑒定機構認定;4、本案的反訴費用及第三方鑒定機構的鑒定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原告(反訴被告)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針對反訴辯稱,一、2016年1月1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應當遵照執行。1、《協議書》是雙方為解決2013-2014年合作期間多個項目遺留問題而簽訂的,經雙方經辦人簽字,且加蓋公司公章,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2、原告與被告雖然分別簽訂四個項目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且約定了具體的付款條件,“所有設備安裝完成,正常運行168小時,甲方驗收通過”但合同第14.3條(3)款同時約定,如果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從設備安裝完認定為驗收通過。事實上,本案所涉項目不能正常運營也非原告原因導致,因此,《協議書》中約定的付款條件與《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約定是一致的,不存在相悖的情況。3、依據金太陽示范項目的規范要求,其質保期2年,組件使用壽命分別規定了不低于12年、20年或25年不等。且該規定并非國家強制性法律、行政規范。綜上,不存在任何導致《協議書》無效的情形,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二、本案所涉四個項目均已經竣工驗收合格,且項目已過質保期,被告無權要求原告無償對項目進行系統排查,無權要求重新設計及維修施工。《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2M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318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確系一個項目的不同廠區,項目已經于2013年12月30日辦理竣工驗收合格,于2014年11月1日辦理了工程結算。按照合同約定,工程質保期至2014年12月30日,現已過質保期。該項目目前出現的質量問題系由于項目長期沒有并網發電、無人維護導致,與原告無關。三、項目在交付驗收、結算及質保期滿,雙方均一致認可質量合格,現項目已過質保期,被告無權要求原告對項目目前的質量問題承擔經濟責任。根據《承包合同》第16條竣工驗收約定,項目必須經交驗合格后,才能辦理結算。現項目均已辦理驗收合格,辦理結算,且直至2016年1月11日雙方簽訂《協議書》,仍一致確認,“四個項目工程均已驗收合格,雙方已結算。”因此,本案所涉項目不存在質量問題,被告無權以質量問題提出經濟索賠。四、被告對項目存在質量問題及經濟索賠均已超過訴訟時效。從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看,被告均已按照約定履行了交驗,并經驗收合格,辦理了結算。至今已逾五年多,被告提出的質量問題及經濟索賠均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應當支持。綜上,《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應遵照執行。四個項目均已交驗合格,辦理工程結算,且已過質保期,被告無權要求原告無償進行系統排查,無權要求重新設計及維修施工,也無權向原告提出任何的經濟索賠,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與被告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別于2013年9月、2013年9月18日、2013年10月25日、2013年12月31日簽訂《華縣嘉諾生物1.5MWp太陽能發電金太陽示范項目工程承包合同》、《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銘帝鋁業廠區1703.24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工程承包合同》、《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318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楊凌秦嶺山現代農業創新園200KWp太陽能車棚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上述合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為太陽能發電系統除支架、太陽能電池組件和逆變器以外的材料及設備供應,太陽能發電系統設計技術支撐、安裝、調試,工程保修期內的保修維護服務;合同價款包括設備材料費及施工安裝費,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工程任務并保證質量,原告向被告承諾承擔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項目免費維修;被告向原告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工程質量等級為合格,在國家及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執行國家金太陽/BIPV項目驗收標準,因原告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修理、返工或改建等違約責任,被告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支付工程款并要求賠償損失;原告對整個工程質保期為從整個系統并網運行168小時后(如果因非原告原因導致的系統不能并網運行,質保期從設備安裝完成開始算起)后12個月,質保期內因設備質量、施工問題出現的故障,原告負責免費維修及更換,質保期后,原告提供終身有償維修維護服務;項目竣工后25年內原告向被告終身免費提供系統管理軟件的維護和升級;太陽能發電系統工程分為階段性驗收和完工驗收,原告在工程量完成30%時,或隱蔽工程前,可報被告進行驗收,被告應當及時驗收,工程量達到95%,原告可進行預先申報進入最后竣工驗收階段,原告向被告書面報請竣工驗收申請,被告在15日內組織相關方與原告進行驗收準備并書面通知原告最終正式完工驗收的時間,工程量達到100%時,原告可申請進行完工驗收,階段性驗收和完工驗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簽發竣工證明書,以證明該工程對應量的完工,被告正式接對應量的工程,在原告正式發出竣工驗收,并聯系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待驗收合格后,方視為交接完畢;工程在未經驗收合格,被告不得使用,若因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安全或其他問題,由被告自行解決;合同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被告支付給原告合同價款的15%作為工程預付款,在主要設備(線纜和支架)達到安裝現場時,被告于7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30%,所有設備安裝完成,正常運行168小時,被告驗收通過(如果因非原告原因導致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從設備安裝完認定為驗收通過),原告開具90%的發票,被告于7日內支付給原告合同價款的45%,剩余10%作為全部工程的質保金,工程質保期滿5日內,支付剩余的10%合同價款;原告協同被告一起完成金太陽項目的國家驗收;工程完工交驗后7日內原告應按規定提出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書,一式三份報被告審查,被告收到合格資料及結算書在7日內完成審查,并完成結算;由于原告施工原因,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導致工程不得正常運行,產生的直接損失,由原告承擔。
華縣嘉諾生物1.5MWp太陽能發電項目(以下簡稱:華縣項目)、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銘帝鋁業廠區1703.24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以下簡稱:董家河銘帝鋁業項目)、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318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以下簡稱:董家河經開區項目)、楊凌秦嶺山現代農業創新園200KWp太陽能車棚發電項目(以下簡稱:楊凌項目),以上四個項目設備均于2013年年底之前安裝完成。被告稱董家河銘帝鋁業項目及董家河經開區項目已經驗收、結算且已經于2013年年底之前并網,但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華縣項目及楊凌項目沒有結算、沒有并網。對于華縣項目及楊凌項目沒有并網的原因,被告稱因項目施工太慢,錯過了國家驗收時間,兩個項目均已取消。原告稱其上述四個項目沒有任何質量問題,且在質保期內從未收到有質量問題的通知,項目沒有并網的原因并不在原告。2014年11月1日,原、被告雙方就董家河銘帝鋁業項目、董家河經開區項目進行結算,并簽署項目結算書,結算價格分別為3082600元、660000元。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雙方就華縣項目、楊凌項目進行結算,并簽署項目結算書,結算價格分別為2094861元、622030元。2016年1月1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原、被告雙方確認《華縣嘉諾生物1.5MWp太陽能發電金太陽示范項目工程承包合同》、《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銘帝鋁業廠區1703.24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工程承包合同》、《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318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楊凌秦嶺山現代農業創新園200KWp太陽能車棚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上述四個項目工程均已驗收合格,雙方已結算,截止至2016年1月11日,原、被告雙方確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含質保金)2780102元;被告同意于2016年6月30日前將所欠原告工程款(含質保金)2780102元支付完給原告,如被告逾期未支付完畢的,被告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按未付金額的同期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給原告,自2016年11月1日之后被告按未付金額每月1%利率計算利息給原告。該協議書甲方落款處蓋有被告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及經辦人孫小丁簽字,乙方落款處蓋有原告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公章及經辦人唐勇亮的簽字。被告認可該協議書上公章的真實性,并稱孫小丁系其公司副總經理、案涉項目負責人。
以上事實,有《華縣嘉諾生物1.5MWp太陽能發電金太陽示范項目工程承包合同》、《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銘帝鋁業廠區1703.24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工程承包合同》、《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318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楊凌秦嶺山現代農業創新園200KWp太陽能車棚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協議書》、《結算書》、照片、《施工協議書》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并經當庭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80102元、逾期付款違約金707535.96元(截至2018年11月1日),并支付以2780102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2%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反訴請求。
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34781元,由原告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承擔81元,由被告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34700元,因原告已預交,故被告在給付上述款項時應將其應負擔數額一并支付原告。本案反訴費14520元,由被告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孟元元
人民陪審員王鐵柱
人民陪審員王榮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湘湘
判決日期
201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