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8成都高新達安醫學檢驗有限公司與江蘇華生基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991民初568號
判決日期:2019-06-13
法院: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高新達安醫學檢驗有限公司(下稱成都達安公司)訴被告江蘇華生基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生基因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成都達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易欣榮,被告華生基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光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成都達安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2017年8月1日、8月2日及2018年6月1日、7月1日簽訂了《委托協議》和《補充協議》,雙方就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個體治療檢測服務,雙方在檢測項目、結算價格、結算周期等事項進行約定。在合作早期,原告向被告提供檢測服務,被告也按約定及時支付檢驗款項。但從2018年8月份起,被告開始拖欠檢驗費,雖經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一直推委。經原被告雙方確認,截止至3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檢驗費5322782.0元。根據雙方協議的約定,被告逾期付款超過20個工作日,應當按日息千分之一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檢驗費5322782元;2、被告按日息千分之一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從2019年4月8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華生基因公司辯稱:我司差欠原告的檢驗費金額無異議,但對違約金的計算起止時間有異議,合同中明確注明需要提供發票后我司才進行支付,但是至今我司沒有收到原告的發票,而且原告主張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自2017年以來,原、被告雙方就提供個體化治療檢測服務簽訂有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2018年5月9日,委托方(甲方)華生基因公司與服務方(乙方)成都達安公司簽訂一份編號為XHTSP-20180425001的《委托協議書》,協議約定(摘要):一、委托期限,1、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為期壹年。二、委托范圍,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個體化治療檢測的服務,具體內容見《委托檢測項目及結算價格》(詳見附件一)。四、結算價格及結算方式,1、甲乙雙方結算價格見附件一《委托檢測項目及結算價格》。2、甲乙雙方每月結算一次,每月1日至30或31日為結算期。乙方根據實際生成的業務量制作對賬單,交由甲方進行核對,甲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告知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將乙方所得以銀行轉賬方式結算,以賬款到達乙方賬戶時間為準。如甲方在收到發票后20個工作日仍未匯款到乙方賬戶,乙方有權暫停合作,并按1‰日收取違約金。
2018年7月1日,雙方又就重點項目的結算價格簽訂補充協議。
2019年4月2日,成都達安公司向華生基因公司送達《客戶往來詢證函》,載明:截止2019年3月31日,貴公司欠本公司款項合計5322782元。附件未結算明細中載明欠款為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的檢驗費。華生基因公司在該詢證函上蓋章予以確認。
2019年4月10日,成都達安公司就上述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的檢驗費開具發票62份,合計金額5322782元,但上述發票未向華生基因公司進行送達。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委托協議書》、《往來詢證函》、增值稅發票復印件等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江蘇華生基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成都高新達安醫學檢驗有限公司支付檢驗費5322782元,并承擔以5322782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64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2645元,由被告江蘇華生基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徐連成
審判員卞仁彪
人民陪審員蔡正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鄧成
書記員黃晶晶
判決日期
2019-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