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藝術節基金會與北京京師鼎新教育科技發展中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6民初1074號
判決日期:2019-06-25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藝術節基金會(以下簡稱藝術節基金會)與被告北京京師鼎新教育科技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京師鼎新中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藝術節基金會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進,被告京師鼎新中心法定代表人楊東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藝術節基金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按約返還原告墊付的出國人員費用382822.49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墊付費用467894.49元-85072元);2、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墊付的1000000元活動墊付款;3、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捐贈原告管理費100000元。事實及理由:2017年3月31日,原被告雙方經友好協商,簽訂了在法國戛納市舉辦“環球網絡影視節”協議。按約原告作為主辦方,領導整個活動,被告負擔原告五名人員出訪法國的所有費用并捐贈原告10萬元管理費,因被告資金暫時緊張,在原被告商議此次活動的有關事宜時,被告與原告商議先由原告墊付部分活動費用,待活動結束后,再將原告墊付的資金予以返還并給付10萬元管理費,原告在充分信任被告的基礎上,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告轉款1000000元;2017年4月14日轉款425358.49元;2017年4月19日轉款42536元。原告認為,被告扣除應由原告自行承擔的兩人出訪費用外,應將原告先予墊付的費用予以及時返還,但截至目前,被告并未按承諾給付原告任何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要均無果,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按約及承諾履行其給付義務。
京師鼎新中心辯稱:原告所說并不是事實,田XX是原告的領導,他清楚來龍去脈。我方提交的微信記錄能證明我方主張。原告主張的人員費用及管理費應該由原告來承擔,我方不同意給付,返還墊付費用也不認可,我單位為這個活動我方支付了很多費用,原告支付的費用是應該承擔的費用。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31日,藝術節基金會(甲方)與京師鼎新中心(乙方)簽訂協議,約定:1、甲方作為“環球網絡影視節”活動主辦方,領導整個活動,指導和監督各項具體工作,并具有審查和決定各種活動計劃和宣傳材料內容及文字權利。2、甲方將全面參與活動的準備和落實工作中,為活動的成功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3、乙方捐贈給甲方管理費壹拾萬元人民幣,除此,并負擔甲方五名人員為參予上述活動出訪法國的所有費用。4、乙方負責活動的承辦和具體工作(包括場地和活動內容的落實、出訪人員的旅行及接待、服務人員的招聘,以及與活動有關所有費用的籌集及保證等)。5、甲乙雙方齊心協力,共同努力,確保上述活動的圓滿成功,并為以后同類活動的成功奠定基礎。2017年3月28日,藝術節基金會轉賬給付京師鼎新中心1000000元,客戶回單中的附言為撥款。2017年4月14日,藝術節基金會轉賬給付京師鼎新中心425358.49元,客戶回單中的附言為撥款,備注為量銀文化赴法費用。2017年4月19日,藝術節基金會轉賬給付京師鼎新中心42536元,客戶回單中的附言為藝術節基金會文物回家基金,備注為XX的五月訪法費用。庭審中,經詢問,雙方確認藝術節基金會參加活動人員共7人,每個人員的費用應為42536元,藝術節基金會2017年4月轉賬的費用中包含有人員參加活動的費用及活動需要的其他費用。藝術節基金會主張雙方口頭協商,確定由藝術節基金會墊付部分活動費用,待活動結束后,京師鼎新中心返還其為活動墊付的費用。京師鼎新中心對此不予認可,主張雙方共同組織活動,不存在墊付費用的問題,藝術節基金會給付的費用已經支付給組織活動的單位,相應費用為藝術節基金會應為活動承擔的費用
判決結果
一、北京京師鼎新教育科技發展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中國藝術節基金會墊付的出國人員費用212680元;
二、北京京師鼎新教育科技發展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中國藝術節基金會管理費100000元;
三、駁回中國藝術節基金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144元,由中國藝術節基金會負擔12154元(已交納),由北京京師鼎新教育科技發展中心負擔599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陸宋寧
人民陪審員李艷玲
人民陪審員李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高暢
判決日期
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