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相東與北京晟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7民初5924號
判決日期:2019-06-25
法院: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俞相東與被告秦建江、北京晟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宇建設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俞相東,秦建江、晟宇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濤、向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俞相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我自2014年7月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與秦建江、晟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秦建江、晟宇建設公司支付我未簽勞動合同11個月工資賠償220000元;3.秦建江、晟宇建設公司支付我7年工齡賠償73500元;4.秦建江、晟宇建設公司支付我2012年至2017年休息日加班費291383.06元;5.秦建江、晟宇建設公司支付我2013年至2017年少發的5個月工資36000元;6.秦建江、晟宇建設公司支付我口頭承諾增加的工資90000元;7.秦建江、晟宇建設公司支付我報銷的票款29321.57元。訴訟過程中,因第3項工齡賠償及第7項報銷票款的訴訟請求未經仲裁前置程序,俞相東放棄上述兩項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2012年6月12日,秦建江通過掛靠公司的方式在網上招聘,我應聘到秦建江的施工現場(朝陽勁松農光里老四號樓危改回遷房工程)上班,當時秦建江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口頭承諾稅后每月7500元,以后每年工資增長幅度為500元每月。2012年6月12日至2014年7月期間,我在秦建江掛靠的三家公司(中國對外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市江津區中建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和江蘇帝武建設有限公司)的項目中任安全主管及勞資員,負責安全與勞資等事宜。秦建江于2014年7月成立了晟宇建設公司,該公司成立之前,秦建江都是采取非法掛靠的方式承接工程,我工作期間的所有工資都是秦建江的財務人員劉容梅通過秦建江妻弟肖坤根及秦建江愛人肖翠良賬戶打入。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曾向北京市平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未支持我的仲裁請求,我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秦建江及晟宇建設公司辯稱,俞相東與晟宇建設公司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性、從屬性及隸屬關系,俞相東并未接受晟宇建設公司的考勤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培訓晉升制度、處分及開除處罰等管理制度的管理,俞相東也并未就晟宇建設公司的業務范圍提供勞動,無考勤、無固定辦公場所,雙方之間也從未發生工資流水或勞務報酬的資金往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俞相東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臺帳復印件、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劉榮梅微信主頁截屏、秦建江微信主頁截屏、其與劉榮梅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其與秦建江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其與劉榮梅的短信聊天記錄截屏、其與秦建江的短信聊天記錄截屏、晟宇建設公司財務手寫的2017年度其借款和報銷記錄、人民法院訴訟費專用票據、企查查網站手機截屏、(2018)冀1081民初391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2016)魯17民終1720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11月生活費復印件、其與秦建江郵件往來記錄、企業信息查詢打印件、報銷審批表影印件、發票復印件、晟宇建設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執行和解協議復印件、告知筆錄復印件、(2018)京03民終2921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合同用工備案花名冊復印件、結算協議復印件、錄音兩份、勞務分包合同復印件、項目合同協議書復印件、預決算項目合作協議書復印件、其與王桂友的短信聊天記錄截屏、晟宇建設公司微信群首頁截屏及聊天記錄截屏、其與劉孝敬的短信聊天記錄截屏、京平勞人仲字[2019]第591號裁決書等證據。秦建江及晟宇建設公司對俞相東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1.臺帳為復印件,不予質證;2.認可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因為無法核實發放的款項是工資還是報銷費用。肖翠良與秦建江是夫妻關系。銀行卡交易明細中顯示的摘要為轉賬存入,不符合工資的發放形式,每筆款項的金額不等、時間不固定,還有一些資金是晟宇建設公司成立之前發放的;3.劉榮梅不是晟宇建設公司的財務人員,俞相東與劉榮梅的聊天記錄與本案無關。俞相東和秦建江合作的還有其他公司,包括北京晟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和江蘇鑫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不認可手寫的借款和報銷記錄真實性,因為沒給蓋章;5.認可判決書復印件的真實性;6.訴訟費票據復印件、生活費復印件、報銷審批表復印件、發票復印件、結算協議復印件、郵件往來記錄截屏、俞相東與劉榮梅微信聊天記錄截屏、俞相東與劉榮梅短信聊天記錄截屏的真實性無法核實;7.俞相東與秦建江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不完整,且未經過公證,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僅能證明俞相東與秦建江認識;秦建江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本案仲裁階段,秦建江不是被申請人,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8.認可晟宇建設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執行和解協議復印件、告知筆錄復印件、(2018)京03民終2921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合同用工備案花名冊復印件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9.認可仲裁裁決書的真實性。秦建江及晟宇建設公司未提交證據。俞相東申請本院到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平谷區稅務局調取晟宇建設公司的稅務變更申請書和納稅申報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調取晟宇建設公司工商注冊檔案、到北京智聯三珂人才服務有限公司調取以其身份發布的招聘信息及合同書。本院依法到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平谷區稅務局調取了晟宇建設公司稅務登記表。本院對俞相東提出的調取其他證據的申請不予準許。俞相東對本院調取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本院經審查后認為,俞相東提交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其與秦建江及劉榮梅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其與秦建江及劉榮梅的短信聊天記錄截屏、晟宇建設公司工作群聊天記錄截屏、結算協議復印件、錄音及本院依俞相東申請調取的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聯,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俞相東稱,其于2012年6月12日開始為秦建江提供勞動,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7500元,并承諾工齡每增加一年,月工資增加500元;晟宇建設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成立,后其在該公司從事安全主管及勞資員工作;2013年至2017年期間,秦建江及晟宇建設公司每年只向其支付11個月的工資,且未按約定漲工資;其工資通過秦建江之妻肖翠良賬戶及肖翠良之弟肖坤根的賬戶轉入;在職期間幾乎不休息,秦建江及晟宇建設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資;其實際出勤至2018年9月底。秦建江及晟宇建設公司不認可俞相東的主張,稱俞相東與秦建江系合作關系,肖翠良與秦建江系夫妻關系,但肖翠良向俞相東賬戶轉賬的行為并非發放工資。
本院調取的晟宇建設公司稅務登記表顯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秦建江、財務負責人為劉榮梅。本院對俞相東提交的其與秦建江、劉榮梅的微信聊天記錄予以采信。俞相東提交的晟宇建設公司微信群1月2日聊天記錄顯示,秦建江稱:“俞相東,不差你6萬,只差你三萬多工資,你查查帳”“你收到款要把撤訴的撤訴單也帶回來”“俞相東,收到款把勞動仲裁的撤銷單帶回來結算!”另外,俞相東提交的其與秦建江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秦建江曾多次提到“劉榮梅”。
俞相東提交的其與劉榮梅微信聊天記錄顯示:1.2018年11月15日早上10:47劉榮梅稱:“我剛才給秦總打了電話問你昨天給我說的從13年開始每年按12個月算工資的事,他說以前算好的就沒有事了,所有人都是按考勤算的,如果你還是有意見的話你直接和他說,他不同意的話我沒法給你算”“還有17年是按12個月算的你的工資是9萬,加上一個月伙食費435,我給你付了8萬了還差你10435元”“你看一下這是你17年的工資”。該聊天記錄中附俞相東2017年工資表;2.2018年12月6日下午15:04,劉榮梅給俞相東發送“俞相東生活費明細(1)”,該明細表第四列顯示欠990、第五列顯示欠10435、第六列顯示欠20000;3.11月15日早上11:26,劉榮梅稱:“13年11個月零14天,14年11個月零4天,15年11個月零15天,16年11個月,17年12個月”。
2018年12月13日,俞相東向北京市平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1.支付2013年至2017年補發每年少發一個月的工資共計36000元;2.支付2012年至2017年休息日加班費291383.06元;3.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220000元;4.支付口頭承諾增加的工資9000元;5.確認2012年6月12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間與晟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仲裁委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京平勞人仲字[2019]第591號裁決書,裁決:駁回俞相東的全部申請請求。俞相東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確認俞相東與北京晟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北京晟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俞相東2017年拖欠工資10000元;
三、北京晟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俞相東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周末及法定休息日加班費244137.93元;
四、駁回俞相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北京晟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東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趙海麗
判決日期
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