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程遠、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川0108執1345號
判決日期:2019-06-26
法院: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姚程遠與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一案中,經查,本院據以執行的成華勞人仲委裁字(2018)第00510號《仲裁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未在履行義務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被執行人向申請人支付本金5936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并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查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進行查詢,同時向成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等單位進行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將前述查詢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后,申請執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舒友蛟
審判員范偉
審判員伍宏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穎
判決日期
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