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與劉某等分家析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5民初2791號
判決日期:2019-06-27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某與被告郭某、被告劉某分家析產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光云,被告郭某、被告劉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福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對劉萬和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共計615658元進行分家析產,判令郭某向趙某支付205219元;2.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趙某系劉萬和與其前妻之婚生女,1990年父母離婚后隨母親共同生活。郭某系劉萬和之再婚妻子,劉某為郭某與劉萬和之再婚生女。劉萬和之父劉金玉、之母李俊蘭均先于劉萬和死亡。2015年12月3日,劉萬和于工作單位突然去世,經其工作單位向大興區社保辦理工亡理賠,取得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38778元,趙某認為,趙某系劉萬和之近親屬亦是其三位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劉萬和工亡補助金及辦理后事剩余的喪葬補助金應由趙某分得三分之一。為維護趙某的合法權益,清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
郭某、劉某辯稱,從人物關系上來說,無法確認趙某與劉萬和之間的關系,二被告從來沒有見過趙某,知道劉萬和是再婚,之前和另外一個人離婚,但不是趙某的母親趙小爭,對趙某的身份有異議。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不屬于遺產,是給家庭其他成員的補助,主要是給密切共同生活的的家庭成員以及供養人,趙某不屬于密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也不屬于供養人,劉萬和去世時劉某仍在上學,還在與劉萬和共同生活,趙某多年未與劉萬和聯系,雙方也沒有撫養、贍養關系,劉萬和死后趙某沒出過一分錢,都是郭某一人負擔,故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主要應屬于郭某,劉某享有適當份額,本案中,二被告不要求具體分割。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劉萬和與郭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劉某,趙某系劉萬和與前妻趙小爭生育之女;劉萬和于2015年12月3日去世,劉萬和之父劉金玉于2010年7月2日去世,之母李俊蘭于1999年1月21日去世。劉萬和生前就職于北京尚志惠民保潔服務中心,劉萬和去世后,經該單位辦理,劉萬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38778元、社保養老賬戶清算金38386.52元均由大興區社保中心經該單位支付給郭某。庭審中,郭某提交了醫療費票據、收據、禮儀服務費發票及收據、殯儀服務項目明細單、交通費票據,證明整個喪葬事宜共花費55898元,另提供墓地照片證明在鹿圈陵園購買墓地花費34000元。趙某認可喪葬殯葬禮儀服務費9615元、葬禮吃飯的支出30000余元,但認為其他支出過高,且無法確認系因喪葬事宜產生的支出,不符合國家倡導的厚養薄葬的消費觀念
判決結果
一、被告郭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趙某工亡補助金120000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89元,由原告趙某負擔839元(已交納),由被告郭某負擔135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劉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管婷婷
判決日期
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