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谷東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李貴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5民終1223號
判決日期:2019-07-10
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陽谷東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貴祥及原審被告陽谷縣大布鄉人民政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2018)魯1521民初24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陽谷東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對誤工期限、營養期限、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賠償責任分擔應重新認定,改判賠償65887元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二、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對誤工期限、營養期限、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認定不當。一審中,對被上訴人誤工期限認定過長,因被上訴人出院后不久基本已痊愈,根本不存在長達240天的誤工時間;被上訴人傷后僅31天已恢復健康,其營養期限不需要120天的時間,一審判決對營養期限的認定不符合實際情況。被上訴人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傷殘賠償金中已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內容,一審判決又另行作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決,對上訴人不公平。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也過高不符合實際情況。綜上,請二審法院依法審理,公正判決。
李貴祥辯稱,1.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誤工期、營養期過長,被上訴人不認可。誤工期、營養期均是依據一審法院委托的第三方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認定的,該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意見書客觀公正。被上訴人傷后的誤工期、營養期應以鑒定意見為準。2.上訴人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支持,數額過高,被上訴人不認同。被上訴人因交通事故致多發腦挫裂傷,左側顳葉腦內血腫,經治療后影像檢查左側額顳葉遺留腦軟化灶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構成十級傷殘,對被上訴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并行主張。結合被上訴人傷及部位和傷殘程度,一審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無不當。綜上,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陽谷縣大布鄉人民政府述稱,上訴人上訴請求范圍僅限于賠償數額及與被上訴人李貴祥之間的責任分擔,不涉及大布鄉人民政府,故請求二審維持原判決第二項的內容。
李貴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9860.08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17日6時40分許,布某某駕駛無號牌特種作業車沿陽大路趙莊村內公路自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向西轉彎時,與對行李貴祥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兩車損壞,李貴祥受傷。事故發生后,李貴祥被送往陽谷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7天,花費醫療費31049.53元;后轉入聊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4天,花費醫療費38734.29元;出院后,在陽谷縣中醫醫院復查,花費醫療費296.20元;李貴祥共花費醫療費70080.02元,其中東燦公司墊付醫療費40200元。李貴祥復印病歷花費163元。李貴祥受傷后,由楊某某(系李貴祥之妻)、李某某(系李貴祥之子)護理,楊某某系農村居民,李某某在陽谷縣經營陽谷縣安樂鎮俊雷燴面館,從事餐飲行業。李貴祥主張在住院期間楊某某、賀某某護理19天,支出護理費8140元。根據李貴祥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聊城法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聊衡司法鑒定所[2018]臨鑒字第441號鑒定意見書,結論為:“1.被鑒定人李貴祥因交通事故傷致多發腦挫裂傷,左側顳葉腦內血腫,經治療后影像檢查左側額顳葉遺留腦軟化灶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構成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李貴祥的誤工期限240天;護理期限120天,住院期間(31天)護理人數2人,出院后護理人數1人;營養期限120天。”李貴祥支出鑒定費2000元。另查明,李某某(系李貴祥之母),女,1943年1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陽谷縣,李某某育有四名子女。李某某系李貴祥的被撫養人。再查,肇事車輛無號牌特種作業車的所有人為大布鄉政府,2017年9月7日,大布鄉政府與東燦公司簽訂了《城鄉環衛一體化項目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環衛車輛和保潔人員的保險由東燦公司負責辦理,如保潔人員造成意外人身傷害或環衛車輛出現安全事故,由東燦公司全權負責。事故發生時,該車輛由東燦公司承包管理、經營、使用。布汝昌系東燦公司雇傭的特種作業車輛駕駛員。肇事車輛無號牌特種作業車未投保交強險。
一審法院認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陽谷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因布汝昌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讓行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認定布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貴祥不承擔事故的責任。該認定客觀、公正,依法予以采信。聊城法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聊衡司法鑒定所[2018]臨鑒字第441號鑒定意見書,該鑒定程序合法、客觀、公正,依法予以采信。李貴祥雖向法院提交了護理人員楊某某、賀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富康家政服務中心的營業執照、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富康家政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護理費發票,但未提交兩位護理人員的相關護理資質證明、陪護服務合同、護理人員與富康家政服務中心的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據,故李貴祥主張因楊某某、賀某某護理而支付護理費的訴求不應予支持。對李貴祥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依法認定如下:醫療費70048.5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30元、營養費3600元、誤工費16740元、護理費19029.45元、殘疾賠償金3023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292.75元、交通費酌情認定500元、病歷復印費132.50元、鑒定費2000元,以上損失共計154509.22元。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布某某系東燦公司雇傭駕駛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李貴祥人身損害,東燦公司應按照布汝昌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大布鄉政府與東燦公司約定,車輛的保險由東燦公司負責辦理,東燦公司作為投保義務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布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東燦公司按照布汝昌的事故責任賠償李貴祥各項損失共計154509.22元,東燦公司已賠償40200元,東燦公司還應賠償李貴祥114309元(精確到個位)。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陽谷東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賠償李貴祥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病歷復印費、鑒定費共計114309元。二、駁回李貴祥其他的訴訟請求。上述款項由陽谷東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匯入陽谷縣人民法院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陽谷支行,賬號:15×××60。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97元,由李貴祥承擔125元,由陽谷東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2572元(李貴祥已預交,由陽谷東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連同上述應付款項一并支付予李貴祥)。
二審中,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10元,由上訴人陽谷東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育穎
審判員李曙霞
審判員王玉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潘盼盼
書記員丁立
判決日期
2019-07-10